关于金融法学的几点思考

2018-02-02 12:40王崇宇
祖国 2018年1期

王崇宇

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产业的规模扩张,金融产业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体系,也是社会发展重要的推动性产业体系,金融法应社会发展过程中对金融活动、金融关系与金融矛盾处理的需要,用于调整金融关系与维护整体金融利益的法律规范,金融法学是对金融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对金融法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找到金融法学的清晰定位,为其深度的理论研究与金融领域应用做出方向性指导,优化与完善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为金融纠纷的解决提供完备的法律方案与处理机制,保证在处理与解决具体金融活动中产生纠纷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关键词:金融法学科 金融产业 建设体系

一、金融法学科地位思考

金融法学的诞生源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金融活动、金融关系与金融矛盾处理的需要,随着社会虚拟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金融经济作为虚拟经济的主要代表,已经成为社会主流的经济形式。作为一门专业性与独立性极强的學科,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值得思考,清晰的定位不仅可以推动金融法学的理论研究更加深入扎实,有效指导金融活动与金融业务等实际金融应用,使其能够更具方向性,金融法学的明确定位也可以有助于提升金融立法与司法的等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从学科划分角度上看,以法典作为划分的标准,可以将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分为民法、商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调整不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维护整体行政利益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应用领域为行政管理规范,民法与商法是指用于维护个体利益的法律体系,二者侧重领域有所不同,商法的应用领域主要为企业活动,民法的应用领域主要为民事纠纷,商法囊括于民法的范畴,商法并不能覆盖金融法,商法的内容中也无法体现金融法的理论与内涵,因此现有的基础性学科无法完全涵盖金融法的全部内容。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金融业务特征原则、整体金融利益原则与保护主体利益原则,这三种基本原则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保障金融活动与金融业务的整体经济利益,这一目标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追求不谋而合,但与二者不同的是,金融法学还有金融业务特征方面的特殊要求。因此,金融法学不能与经济法、行政法等一样成为一门基础性学科,而应该是一个针对金融行业的具体应用性学科,其分类标准也应当按照产业领域的行业标准进行划分,金融法学科这门面向金融行业的应用型学科其法学基础与经济法与民商法息息相关,与基础性学科相比更具针对性与方向性,在金融领域与金融产业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追求。

从金融法的内涵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所定位的金融法包括众多组成部分,如信托法、保险法、银行法、结算法等,这些组成部分与商法的具体内容存在很大程度的重叠,商法中唯一没有被囊括进金融法中的内容就是企业法,因此,商法学科存在的必要性值得进一步探讨,或许可以将商法合并到民法中形成民商法,用于维护个体利益,与商人、企业、金融活动等相关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统筹集成到金融法中进行表达,这样不仅可以在不同学科之间形成较为清晰的界限,也能保证不同学科理论研究的针对性与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从学科的容量规模上来看也是更为合适的。

二、金融法学科体系思考

金融法律体系是规范金融活动的法规与尺度,为金融活动提供一套行为规则,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有效约束与保障金融活动的公平、公开与公正,使得整个金融活动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金融法学科体系是建立与优化金融法律体系的基础与前提条件,金融法学科体系是由金融活动的共同属性,以及协调各类金融活动的法律关系状况所决定的,根据金融法律文件与金融法基本理论,可以将金融法学科体系分为金融法的立法体系与金融法的理论体系两大类。金融法的立法体系通过对国家当前针对金融活动所形成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汇总整理后所构件,不同国家由于立法状况不同,其针对金融活动所形成的法律法规文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总体来说各国对于金融业务活动的认知具有一定的共性,因此各国在构建本国金融活动的相关立法体系时所涉及的法律条目基本相当,以我国的金融法立法体系为例,主要包括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金融监管法等。

金融法学所追求的是整体金融效率、秩序与安全的保障,用以保证最终金融活动的整体金融利益,因此金融法的理论体系建设是从金融法律制度的目标与逻辑关系着手对整个金融法体系划分与分类构建,对法学理论体系的构成要素与逻辑关系进行分析,金融法的研究对象主要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主体,一部分是客体,另一部分则是双方所产生的行为,针对这三个核心组成部分,相应的金融法理论体系应当在结合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下将所有研究对象完全覆盖,保证在处理与解决具体金融活动中产生纠纷问题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抽象的金融法律文件应当在遵循完整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与各个分支体系之间的关联连接,使得不同的分支能够相互补充、相互衔接,为金融纠纷的解决提供完备的法律方案与处理机制。

三、结语

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金融产业规模的壮大对金融法学科的研究提出了更为全面而细致化的要求,在金融活动日益复杂且众多的金融经济时代,加强对金融法学的研究,对助力金融经济合理合法、有序规范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金融法学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进行探讨与思考,对金融法学的发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盛学军,杨贵桥.道德维度与法律思维的错位——对金融法学中“金融道德风险论”的批判[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

[2]谢金静.对信用评级机构争议的分析——基于金融法学的视角[J].征信,2011,(04).

[3]王卫国.《金融法学家》序言[A].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金融法学家(第一辑)[C].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09.

[4]李子顺.关于金融法学的几点思考[A].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金融法学家(第一辑)[C].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09.

[5]徐冬根.新世纪中国国际金融法学术研究成果评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5).

[6]吴敏.金融法学研究和金融法学学科建设新思路[J].金融教学与研究,1998,(05).

(作者单位:郑州外国语新枫杨学校)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