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三板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新规

2018-02-06 07:03朱永锋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11期

朱永锋

摘要:2017年11月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实施,该《指引》的实施,将会对拟挂牌企业产生不小的影响。本文简单介绍了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结构体系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发展史,分析了《指引》的出台背景,然后通过新旧《指引》的对比,得出新规对拟挂牌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关键词:《新三板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新规

一、我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结构体系和新三板发展史简介

(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体系

我国资本市场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到现在已日趋成熟。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主要由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公司主导的柜台市场交易五大部分共同组成。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起步较晚,与国外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发展体系及发展理念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新三板发展史简介

2006年年初,国务院决定正式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2012年7月,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9月在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完成登记注册。国务院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首批扩大试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天津滨海、上海张江和武汉东湖3家高新技术园区。

2012年9月,在北京签署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合作备忘录,首批企业挂牌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2013年1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揭牌仪式正式举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质的证券交易场所,其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它的出现进一步充实和丰富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新三板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出台背景剖析

2013年6月1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简称“旧指引”)发布。2017年9月6日,新指引修订公告发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将涉及挂牌条件适用标准且执行较为成熟的内容梳理并纳入《指引》中;二是将原《指引》中较为原则性、操作性不强的部分标准做进一步明确、细化;三是将原《指引》在执行中面临新问题的部分标准予以规范、调整;四是原《指引》部分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调整。新规对原有的《指引》进行了补充,对公司的挂牌条件和执行标准予以修订和补充完善。

三、新规的解读、新旧《新三板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对比分析

(一)新规的解读

从具体细则上看,全国股权转让公司根据“可把控、可识别、可举证”的原则,对《旧指引》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国有股权批复的一系列要求。从内容上分析,此次《指引》的修改大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司设立的程序和主体必须合法

《指引》新规明确规定国有资本的内容,要求其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提供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但是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提供了以下例外解决渠道。

①用国有产权登记表来替代;②公司股东中含有国家财政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可用投资决策文件替代;③国有股权由国资监管机构以外的机构监管的公司以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下属子公司,可提供相关监管机构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出具的批复文件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证)替代;④公司股东中若存在为其提供做市服务的国有做市商的,可暂不要求提供该类股东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与此同时,还放宽了外资投资企业的提供资料范围,除了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提供的备案文件也具备认可资格。

2.公司的业务内容明确,并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

①公司的每一个会计期间内,要形成与当期业务有关的持续经营的记录,不能存在偶然性交易;②近期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得低于1000万元,若因企业研发周期较长而致使收入少于1000万,则最近一期的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3000万;③报告期末股本不得少于500万元;④在公司报告期末,公司每股净资产不得低于1元/股。

3.公司的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①《指引》新增四类公司治理制度,其中要求公司必须制定章程、投资者管理制度、“三会一层”运行制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②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必须符合《公司法》的任职规定外,还需不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不适格者;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意见的情形;③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遵守法律章程,保证交易的公开性,秉持公平公允;④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挂牌前存在占用公司财产或资金的,需在申请挂牌前及时归还或规范。

4.股权明晰,保证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

新《指引》在原有的股票发行的法律基础上,明确规定以往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准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与此同时,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转让行为必须合法。公司在向股转系统申请挂牌前,必须在其他的交易市场先停牌或者摘牌。

(二)新旧《指引》的对比

(1)国有股权设置批复层面。新《指引》指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批复文件的国有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供了解决方式,更具可操作性。

(2)外商投资企业层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挂牌条件适用时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endprint

(3)财务报表截止日层面。申请挂牌所使用的财务报表截止日(即申报基准日)做了修订。新规有效规避了旧规可能出现申报材料中主体的法律形式不一致问题(如审计报告主体为有限公司,申报主体为股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也可以保持统一口径,有利于申请挂牌公司在申报前规范公司治理。

(4)公司运营纪录层面。针对拟挂牌公司,进一步明确“运营记录”的相关要求,明确提出营业收入、股本、每股净资产的指标。

(5)公司持续运营层面。增加了“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的兜底条款;关于审计报告的相关要求由“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调整至“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标准项下。

(6)公司治理制度层面。明确了应建立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了公司章程、“三会一层”运行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规定。新增“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作为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条件;根据相关条例,上述新增限制条件系主办券商需要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内容,此次修订纳入《指引》。

(8)关于公司占用资金问题。明确列举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形。

四、新规实施前企业需注意规避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一)公司治理架构方面的风险

(1)挂牌前2年要精选一家有资质、在公司所属细分行业挂牌成功率高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按其尽职调查清单和内核程序的规范性要求,并结合新规对公司的现行组织架构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统一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

(2)严格按《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等相关规定和督导券商的内核要求来制定、补充及完善公司章程、“三会一层”运行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在选聘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要严格遵循新指引的标准和适格性要求,而且一经选聘,核心团队人员原则上在挂牌前2年内不能有重大变动。

上述组织架构、董、监、高人员及相关制度、章程及规则要达到互相牵制和制衡、有效运行,能切实保护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4)关联交易要尽量减少或规避,实在规避不了的,务必要确保其真实、公正和公允,且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5)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强制约束性要求,即在挂牌前不得存在新规中所列举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违规行为。

(二)合法合规方面的风险

(1)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及纳入合并报表的),在挂牌前2年内的运营过程中,特别是在产业政策、工商、环保、税务、安全生产、质量和卫生监督、经营所需的资质证照等诸多方面均需确保合法合规,不得有涉及行政处罚(达到新规所列举的情节严重程度)、刑事处罚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要规避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公司的法人代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严格自律,确保在挂牌前2年内要规避涉及行政处罚(达到新规所列举的情节严重程度)、刑事处罚等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也不得被政府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清单。

(3)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挂牌前2年内也不得被政府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清单。

(三)财务规范性方面的风险

(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财务部能保持客观独立地运作和决策。

(2)严格遵循《会计法》、《公司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标准和要求开展财务工作,确保其财务核算健全且合规合法,以免出现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税的情形。

(3)认真学习、融会贯通及活用公司所属行业最新的财税政策、《会计准则》、《会计制度》,采用合规和适当的会计政策进行账务处理,不错用或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手段粉饰财务指标,按规定时限和要求高质量地完成报表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错报、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同时也能有效规避因会计政策适用不当、报表列报项目不规范等情形而被认定为财务不规范或被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审计报告的风险。

(四)其他方面風险

(1)新规出台,公司更要练好内功,主营业务要突出,要形成核心竞争力,以确保其商业模式和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营业记录具有可持续性。

(2)公司至少要事先制定挂牌上市前2年具有可持续盈利性的经营计划、全面预算计划,并逐年逐月分解狠抓落实,同时要尽量消除或减少偶发性的交易或事项(这些交易数据在计算财务硬指标时要剔除),采取加大研发力度,提高产品性价比,大力抓好开源增收和成本费用预算控制等工作,加强现金流管理,确保新指引中的财务具体量化指标能全面达标,且公司不会因经营不善或现金流等问题而产生关、停、并、转等问题,进而导致出现公司解散、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破产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所列举的或其他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

五、总结

新指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和证监会的监管政策、满足市场发展需要、防控市场风险、便于公司和中介机构理解与操作,总体上未提高挂牌准入门槛。新指引增加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财务规范性、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等定性或定量的具体标准,废止了不便于操作的相关要求的一些旧规(如挂牌准入负面清单),从而更具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同时也督促和鞭策着企业坚持走合法合规经营,可持续发展之路,才有可能成功对接上资本市场。

参考文献:

[1]陈柯.新三板企业挂牌前后财务绩效研究[D].深圳大学,2017.

[2]何牧原,张昀.中国新三板市场的兴起、发展与前景展望[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7,(4):74-91.

(作者单位:中商国能〈厦门〉有限公司)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