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球化视野精准助跑“数字经济”

2018-02-08 14:05刘淑春
浙江经济 2018年16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数字经济

□ 刘淑春

从全球经济看,加速向数字化转型是大势所趋。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实施了数字经济发展战略,27个OECD成员国家构建了数字经济国家战略框架。杭州G20峰会发布《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标志着中国首次将数字经济作为重大战略。数字经济爆发式、指数化增长并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2008-2016年全国数字经济规模从4.8万亿元上升到22.6万亿元,占GDP比重从15.2%上升到30.3%。抓住全球经济数字化井喷的窗口期,构建数字经济发展的“四梁八柱”,积极创建“国家数字经济示范省”,加快建设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推动以数字经济为标志的新经济加速发展。

聚焦国家数字经济示范省建设,加快制定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

发达国家为发展数字经济,均推出了各自的发展战略和行动计划,英国2015年颁布《数字经济战略(2015-2018)》,并于2017年发布《英国数字战略》,日本2009年制定《I-Japan战略》,德国2016年3月发布“数字化战略2025”,新加坡2014年3月启动实施“iN2015计划”及“智慧国家2025”工程,澳大利亚2011年启动国家数字经济战略(National Digital Economy Strategy,NDES)。发达经济体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快速提升,美、日、德、英等发达国家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均超过45%,美、德等甚至超过50%,中国目前仅30.3%。要抓住数字经济的历史性机遇,聚焦创建国家数字经济示范省,加快编制数字经济倍增行动计划,围绕基础性数字经济、资源型数字经济、技术型数字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服务型数字经济等五大类业态,编制《国家数字经济示范省建设方案》和数字经济倍增行动计划,力争到2020年,数字经济主体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达45%以上。

聚焦数字经济新动能培育,加大对数字经济研发创新的支持力度

很多国家在数字经济涉及的部门均有较大投入,比如OECD国家中,用于数字经济相关创新的商业研发投入占所有商业研发投入的33%,在很多国家该投入都超过本国GDP的0.5%。从占GDP的比重看,韩国(1.75%)、以色列(1.5%)、芬兰(1.2%),位列研发投入占GDP比例的前3位,美国、日本、瑞典等紧随其后,均高于0.6%。数字经济创新的突出问题是先进数字技术的供给以及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应加快促进大数据技术创新,构建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以数据为纽带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开源社区开放创新。加快数据存储、清洗挖掘分析、自然语言理解等大数据技术研发;支持发展分布式文件系统、海量存储数据库、搜索引擎、数据挖掘、数据可视化、数据安全保障等基础软件。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的数字经济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激励政策,依法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数字经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探索创新针对独角兽企业的土地拍卖出让办法,解决独角兽企业面临的办公房和厂房制约。探索3年内给予年度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按100%、60%、20%返还或奖补。借鉴英国的《数字经济2010年法案》,加强保护数字技术知识产权,对数字经济中利益相关方的权利进行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高效发展。

聚焦浙江数字经济比较优势,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发展以及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目前,浙江数字经济出现“三二一”产业逆向渗透趋势,第三产业数字化发展迅猛,但第二产业数字化相对滞后。2016年,服务业中数字经济占行业比重平均值为29.6%、工业中数字经济占行业比重平均值仅17.0%。工业ICT中间投入占行业中间总投入的比重只有5.56%,远低于服务业的10.08%。特别是数字技术和装备创新比较滞后,技术创新、工艺设计、生产制造等核心环节的实质性变革与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对此,要加强产业政策精准化供给,根据细分行业精准施策,支持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人工智能芯片与算法研发、大数据产业链、物联网终端设备、感知产业、集成电路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等细分领域产业发展。加快生产部门的数字化转型速度,制订“数字经济+先进制造”深度融合的政策措施,瞄准国际水准,面向“永康五金”“诸暨袜业”等500多个产值在5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培育10家具有行业特色的工业云平台,培育1-2个具有国际水准的国家级工业云平台,创建100个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点,促进产业链垂直领域数据集成和集群数字化网络化升级。

聚焦数字经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加强“项目库”与“资金池”的无缝对接

近年来,大数据领域获得融资的企业多达400多家,A轮或天使轮投资的数量占70%以上,大批大数据企业进入B轮、C轮融资阶段。抓住数字经济崛起的大风口,加快建立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库,鼓励天使、风投、股权投资、并购、私募等投向数字经济优质项目和重点工程。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和数据资产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以知识产权为抵押物的信贷业务。培育有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利用“凤凰行动”上市融资或开展产业链并购,鼓励中小数字经济企业在“新三板”等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利用政府性投资基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建立对数字经济发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技术、重大应用等跟投机制。综合运用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事前审核事后补助等方式,建立无偿与有偿并行、事前与事后结合,覆盖创新链、产业链的多元化政府资金投入机制。鼓励各县(市、区)、产业主管部门、园区管理机构给予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型企业融资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评估补助、风险补助及其他形式的金融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加计扣除。探索开展“股权+债券融资”方式、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征信等,加大对数字经济相关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对为相关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给予补贴。对数字经济相关创新成果,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聚焦全球数字技术争夺战,大力主攻数字技术领域的先进国际技术标准

德国“数字议程”提出数字技术标准与兼容性战略,以确保数字技术、应用程序、数据存储与服务的无缝对接。当务之急,制订政府数据采集、开放、共享、分类、质量、安全等关键共性标准。开展国家大数据交易等数据资源流通标准研制与试点示范,研制企业间数据共享、数据交易、大数据确权等标准。按照共性先立、急用先行的原则,引导资源型数字经济、技术型数字经济等领域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及推广。加快与数字经济应用相关的物联网、智能制造、智能家居、车联网等细分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完善数字经济融合标准体系,增强在国内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突出和强化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驱动方面的引领作用,为数字经济的融合发展提供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撑。

聚焦激发数字经济业态活力,加快建立灵敏反应、兼容与可持续的数字经济政策

麦肯锡全球研究院(MGI)认为,中国市场体量庞大、网民数量可观且较为年轻,为数字化商业模式的迅速市场化创造了重要条件,不仅孕育了若干数字化巨头,更形成了不断扩张的数字化生态系统。目前,浙江共有估值超10亿美元的独角兽企业23家,估值超1亿美元的准独角兽企业120余家。根据2017年《胡润大中华区独角兽指数》,杭州独角兽企业数超越深圳,仅次于北京、上海。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亟需系统梳理相关法规政策,及时审查政策的创新包容性,严格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针对数字经济及其重点领域发展特点与市场需求,重点围绕数据所有权、数据使用权、大数据知识产权等内容,加快制定出台一批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形成灵敏反应、兼容与可持续的法规体系。修订完善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条款,加强支持数字经济业态创新的政策供给。对涌现出来的新型数字经济业态,立法时机尚未成熟的,及时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或对已有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修订。针对数据确权难、数据不通、信息孤岛等影响数据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大规模商业化应用问题,加强数据交易制度的顶层设计,建设标准化数据资源体系,探索数据商品交易、算法交易、数据服务交易、商业数据衍生品交易等交易品种,发展数据资产评估、大数据征信、大数据质押、大数据融资等配套业态,逐步完善大数据交易制度架构。

聚焦数字经济的统计难题,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机制

现行统计制度体系主要针对工业以及服务业,数字经济对GDP的贡献率统计难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亟需建立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统计分类制度和统计测算方法。积极探索数字经济统计方法,加快建立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制度,强化数字经济数据搜集、处理、发布和共享,建立数据沟通和分享机制。加快构建反映数字经济发展全貌和动态变化的指标体系,探索开展针对数字经济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专项统计,对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密切跟踪。探索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建立省级数字经济核心指标的定期发布机制,研究建立较为完善的数字经济统计指标体系。

聚焦传统监管难以适应形势变化的问题,创新对数字经济的市场监管方式

对于数字经济而言,资产轻型化、知识密集化的特征明显,往往以软件、程序、计算等方式居多,更多体现在基于大数据的信息撮合、精准服务等无形方式,智力密集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普遍特征。因此,传统的事前监管可能不适用于对数字经济的监管,需要把监管重心放在事中监测和事后治理上来,实施企业承诺标准、加强承诺兑现、公示年度报告、强化信用惩戒机制等制度。同时,条块分割的垂直管理体系与数字经济跨界融合发展不相适应,倒逼传统线下监管向数字化、网络化、平台化监管方向转变。坚持放水养鱼、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及时调整和完善融合创新领域行业管理规范和监管措施。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快速响应的数字经济监管反馈机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数字经济监管治理平台,提高数据汇聚、事中监管、趋势研判、协同联动等能力。适应数字经济业态快速迭代特点,实施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尚未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一律实行无门槛准入。

聚焦数字经济内生发展需求,加强超大规模的大数据中心建设

根据Synergy Research研究结论,2017年是全球新的超大规模数据中心的突破年,全球超大规模数据中心已超过390个,且没有放缓现象,预计到2019年底全球将有超过500个超大规模数据中心。目前,大多数超大规模数据中心设在美国,占到了44%;中国位居第二,占8%;再次是日本和英国,合起来占6%。大数据中心包括灾备中心从单体上看能耗比较高,但从全产业链看却是低污染、高效益的产业。建设超大规模的大数据中心,需要综合考量市场、能源、土地、地质、水文、气象等因素,建议抓紧制定浙江大型数据中心建设规划,在能源供给充足、能耗指标富余、网络设施完善、地质气象良好的衢州、丽水、湖州等地选址建设大数据中心及灾备中心,服务浙江乃至全国数字经济发展,同时,争取国家电网和发电企业对数据中心采取直供优惠电价,制定税收贡献对电价补贴措施,夯实浙江数字经济发展的硬件支撑。

聚焦数据安全的重大挑战,加强对数字经济的安全监测、预警和防控

世界各国都将信息安全列在国家政策中的优先位置,建立全面、综合的数字安全战略。2013年多个OECD国家发布数字安全的国家战略。2014年日本实施《数字安全基本法案》并于2015年设立隶属于内阁的数字安全战略小组。美国于2015年通过《网络安全法》,这也是规制网络信息安全的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律。英国颁布了2017年《数字经济法第1号条例》。据互联网监控公司Arbor Networks统计,2011-2014年,全球DDoS攻击量增加30倍以上,每年对全球经济造成的损失高达4000亿美元。要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加大数字安全保障力度,加快重点领域、复杂网络、新技术应用、大数据汇聚、互联系统等各类型条件下网络安全保障制度的建设,加速网络安全监管数据的快速、实时、无缝流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业务协同,实现网络安全事件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加强信息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建立健全互联网基础信息库,推进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向基层延伸。建设省级网络安全信息大数据中心,建立集风险报告、情报共享、研判处置为一体的网络安全态势动态感知云平台,准确掌握网络安全风险发生的规律、动向、趋势,及时发现和修补技术漏洞等安全隐患。积极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查和监督工作,提升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等能力,构建以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政务信息安全、用户安全为重点的多层次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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