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更应如何操作?

2018-02-10 13:00陈战杰
资源导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记录表实地执法检查

文|陈战杰

我旗有两宗土地,早在1981年就征收为国有土地了。后来,使用该土地的企业破产,土地遂出让,受让人后来又转让,后面的受让人一直闲置并耕种着。此之前,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我们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规定将其确定为农用地了。现在,我局依法将该土地收回,并拟收回后另行出让。

请问,我局应当怎么操作?

答 复

你们提出的问题可以分为三个问题,一是如实填写上报土地变更调查统计数据,二是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三是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卫星遥感监测成果与执法检查相结合。

一、如实填写上报土地变更调查统计数据

《关于开展2001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各类土地,尤其是建设占用耕地的变化情况必须以现状为准进行变更。凡实地已发生变化的,无论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用地手续都必须变更;凡实地未发生变化的,即使已经办理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也不应进行变更。在此基础上,分清实际变更的新增建设用地中属于本变更调查年度批准的占地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属于本变更调查年度以前批准的占地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属于未经批准的占地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要做到“图件、数据、实地三者一致”,并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准确填写《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

根据这一规定,你局原原本本地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并如实上报数据,这是十分正确的。

二、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关于开展2003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附件《2003年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中规定,对于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实地未发生变化的不变更,部分发生变化的只对发生变化部分变更和细化调查。

《关于开展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附件《2006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你局如实上报材料是正确的。

《关于开展2007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附件《2007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查清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重点查清2007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包括以前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对于批而未用的土地,在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底图上依据2007年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资料,标注本年度批准本年未建设的用地范围,作为2007年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按照审批用途确定地类,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在实施方案第五条有关问题说明第一款关于新增建设用地调查(1)中规定“对于已经依法批准建设,而实地未发生变化的土地,按批准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并确定细化的二、三级地类,填写新增建设用地类型为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P)”。

三、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卫星遥感监测成果与执法检查相结合

《国土资源部关于利用2000年度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规定:“检查范围是有关城市卫星遥感监测图片反映的在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期间的新增建设用地。检查内容是监测图上的图斑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批准;审批和使用土地是否符合规划、计划;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非法批地及少批多占;土地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得到及时处理等。”其中第三条规定,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及违法用地的查处。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对各部门的分工做出安排。

根据以上规定,建议:

1.正确认识该宗土地的地类,依法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正确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2.根据该规定,执法检查时,将根据图斑的变化一宗一宗地进行自查抽查核实核查。在你们提出的问题中,该宗土地早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了,一旦被查,也是经得起执法检查的,你们可以仍然按照旗政府的统一规划予以安排使用,不必另外提出修改土地变更调查材料的请示。

综上所述,你局的工作是踏实认真的,但需要进一步做好“对号入座”工作,将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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