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使法官走向“精英化”

2018-02-11 16:53本刊编辑部
21世纪 2018年1期
关键词:审判权司法人员员额

文/本刊编辑部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

针对以往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没有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全国法院按照以案定额、按岗定员、总量控制、省级统筹的原则,经过严格考试考核、遴选委员会专业把关、人大依法任命等程序,从原来的211990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0138名员额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掌握、宁缺毋滥”的选人导向,遴选产生367名员额法官,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27.8%。通过这项改革,实现了85%以上法院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审判质效持续提升。各级法院坚持“入额必办案”,建立院、庭长办案刚性约束和监督保障机制。2017年1至9月,全国法院院、庭长人均办案量同比增长32.3%。在中央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扎实推进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充实审判辅助力量。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类司法人员职责权限更加明确,职业发展渠道更加畅通,人员结构更加优化,人民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调动法官积极能动性建立审判权运行体系

为了让法院回归到“审判是第一要务”的原则上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建立起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体系。

将司法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相互协作但不交流任职,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分类管理模式。目前法官资格人员分布在法院的各个部门,有相当部分的法官不在审判执行部门,业务能力无法及时提高,且法官成长受行政级别的限制,成长通道狭窄,年轻法官比例增大,审判经验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实行法官专业化,能够提高法官的业务素养,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从而解决这些问题。

在法官管理行政化的背景下,许多资深法官直接脱离审判一线,导致法官资源浪费,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无法解决,案件质量难以明显提高。法院按行政职级序列管理人员,弱化了法官的专业化要求。法官从办案中难以获得成就感,难以建立起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造成法官队伍不稳定。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铺平法官职业化道路,让不同类别的人才各行其道。让具有深厚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司法经验的人成为法官,实现法官精英化,强化法官职业化建设,有助于彻底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地方化、行政化,实现精英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质效。

法院案件审理沿用行政机关的层级管理模式,裁判文书经审判人员拟稿后要经过庭长、院长签发,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并行、交叉、混合,甚至两者在一定情况下会发生冲突,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直接影响到审判权的运行方式,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应当本着让司法回归本质,让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让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分离,以促进司法公正这一目标来进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促使审判权与行政区分离,建立起审判长负责制,使法官享有对案件完整的审理权与判决权,做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裁判者亲自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亲自阅卷、亲自开庭、亲自签发法律文书,来确保对案件的全面认识和裁判结果的公正,避免偏颇。

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

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法官“员额制”与“遴选制”势必使法官走向“精英化”之路。

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纲要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这意味着建立员额制后,法院将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

法官员额制度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

通过构建“以案定员”数量关系模型,以案件数据为支撑,综合考虑案件数量、案件难易程度、案件趋势、案件办理平均时间、法官有效工作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各个法院实际员额配备数,切实做到定额有据。始终把坚持政治标准作为一个“硬杠杠”,将政治素质作为遴选入额的首要标准,确保入额人员政治合格、作风优良;始终把专业标准作为遴选把关的核心内容,明确入额人员必须具备与改革后办案要求、司法责任相适应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对报名、考核、考试、答辩、审议、公示、批复等每个遴选程序进行科学设计、提出明确要求,用严格的程序规范遴选工作,提升遴选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严格落实只有员额法官才有案件裁判权的要求,未入额的法官不再享有案件裁判权。充分发挥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制定出台《全省法院院领导办理案件暂行规定》,将入额院领导编入审判团队,建立院领导办案管理台账,设定办案数量底线。根据案件数量变化情况合理增减法官员额,确保员额法官工作量饱和,又不至于负担过重。

改革审判组织架构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按照“大团队小审判单元”模式打造审判团队。制定权责清单,对审判团队和审判小组的工作职责,以及团队中各类人员的权责予以明确,确保办案过程中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将原由院庭长行使的裁判文书签发权等还权于法官,实行谁主审、谁裁判、谁签发,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后承办法官自行签发裁判文书达90%以上。2017年上半年法官人均结案数较上年同期增长84%,当庭送达率上升了42.69个百分点。

依托信息化科技手段,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做到从立案到归档全程网络监控,完善案件分配、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绩效考核等案件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对司法权力行使的内部监督制约。庭审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全程留痕。全面推行电子卷宗、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在线诉讼服务等,做到凡是依法应该公开的全部公开,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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