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实证研究

2018-02-11 15:56魏佳琴徐悦陆虹霞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

魏佳琴 徐悦 陆虹霞

摘要:近年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了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要求、办案程序要求、准确适用法律以及其他事项。但是对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焦点还是集中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治上,现有的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保障措施及机制较少,需要从人性关怀、司法救助济、心理救助等方面全方位的加强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性侵;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5.2;D922.1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015-03

作者简介:魏佳琴(1988-),女,汉族,浙江嘉兴人,法学学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徐悦(1985-),女,汉族,浙江平湖人,法律硕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未检办主任,研究方向: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研究;陆虹霞(1988-),女,汉族,浙江平湖人,法学学士,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案管办副主任,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生理、家庭以及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已经明确了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进行保障,但是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全面保护。

一、我国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现状

(一)隐私权保护制度

我们国家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将贞操观念看的极为重要。被性侵被害人往往受到极大的心理创伤,其会感到恐惧、羞耻甚至罪恶,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受到的伤害将更加严重和持久。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性侵被害人害怕其隐私被披露,受到周围邻居、同学等人的指点,不敢声张、报警,故而性侵犯罪隐案率极高。而办案人员一次次询问被害人性侵过程,以及办案人员或有不适当言行,也将再次使被性侵被害人感受到痛苦。对此,我国出台各项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自尊、隐私及名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关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性侵案件均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保护了被性侵女性未成年人的尊严。《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更详尽的规定,《意见》第五条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身份信息等内容,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均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意见》还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被询问被性侵过程会使其受到二次伤害,《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这些规定全面有效的保护了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也让被性侵被害人能够勇敢的,无所顾忌的站出来,指证性侵犯罪,使得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

(二)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针对未成年人被害人法律援助的规定还是空白。但《意见》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故而,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仍有限定条件,即经济困难,尚未全面铺开对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被害人年龄偏小,心智尚未成熟,其监护人法律意识大多法律较为淡薄,无法很好的为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争取应有的权利,需要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支持。故而需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将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同样适用于未成年被害人,全面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

(三)其他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法》规定,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同样适用于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可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确立,弥补了未成年人诉讼能力的不足,也可消除未成年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是的紧张、恐惧和心理阴影,具有重大意义。此外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还享有知情权,《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权利予以充分保障。

二、国外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一)美国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在美国,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犯罪形势的恶化,被害人数激增,导致了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兴起和被害人学理论的发展。①1982年,美国制定了《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Vitim and witness Pritection Atc),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获得赔偿权、国家救助权、案件知情权、安全保障权等诉讼权利。并于1984年通过《犯罪被害人法》(Vitims Rights and Retitution Atc),并依此设立被害人救助基金,该基金分为被害人补偿补助金和被害人援助基金两部分,由司法部设立犯罪被害人办公室负责运作,用于帮助各州的补偿计划、指导各州的补偿立法,并通过资金支付使各州补偿制度趋于统一。②2004年,联邦政府通过《刑事被害人权利法》(Crime Vitims Rights and of 2004),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扩展到安全保障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知情权、诉讼参与权等方面。在美国,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获得赔偿权以及国家救助权等权利均通过立法的方式,获得了完善的保障。

(二)德國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1986年德国制定《被害人保护法》,针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及律师费用规则进行修改,将对被害人权利保护融入各项法律中。规定被害人在诉讼中享有请求回避权、阅卷权、诉讼结果知情权、法律援助权、异议申诉权等诉讼权利。未成年被害人享有完善的隐私权、安全保障权,对不满16岁的被害人,对其或其他证人的询问可能对被害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法庭可以责令被告人退庭。此外,被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国家补偿权。而为减轻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时受到的伤害和痛苦,制定《证人保护法》,对被害人询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以录像带作为证据供此后调查之用。此外,对16岁以下被性侵被害人出庭作证时,可以在法庭以外的房间进行,并通过同步视频在法庭播放。1976年,德国成立白环组织为被害人提供援助,内容包括(1)对被害人的人道援助和照顾;(2)被害人和法院等机关的联络;(3)法庭出庭时的照顾;(4)有必要由民间团体援助时的中介;(5)因犯罪被害而导致的救济困难的生活援助;(6)律师费、医疗费以及为了得到《被害人补偿法》所规定的补偿而需要的必要的费用的援助。③

(三)日本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日本于1980年通过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法》,是亚洲地区首个为被害人补偿事项进行专门立法规定的国家。④并于1980年12月19日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二者对补偿对象、补偿条件、不支付或减额支付的情形、补偿程序、裁定机关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确立了日本的被害人补偿制度。⑤此后,在2000年以来,日本相继制定了《被害人保护法》、《性骚扰规制法》、《少年法修正案》等相关法律。未成年被害人享有隐私权、意见听取权、阅卷权、知情权等诉讼权利。为缓解被害人接受询问时的紧张、恐惧,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时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陪同参与。在询问被性侵被害人时,为避免二次伤害,可以通过闭路电视接受法官询问进行作证。被害人出庭作证时,为避免被害人出庭作证时的精神压力,可以放置屏风遮挡。

三、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完善

(一)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完善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已经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保障,但是,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首先,需要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应该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并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以更好的帮助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其次,应当保障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见听取权、异议申诉权,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除了享有案件知情权外,应当允许并主动听取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案件的处理情况,被害人应当享有异议申诉权。最后,应当保护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已经受到了极大的精神及肉体伤害,在诉讼过程中,心理往往及其敏感,办案人员言行稍等不当,就会引起被害人极大的不适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被害人,避免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歧视。由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组办理相关案件,选取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人员办理。在询问过程中,坚持不伤害原则,一次询问原则,可以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适当的采用通过闭路电视询问等方式,缓解被害人的精神压力。

(二)未成年被害人获得赔偿权完善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赔偿还局限于财产损失,主要体现在医疗费上,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尚是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事实上,被性侵被害人受到精神伤害远远大于肉体伤害,性侵案件中,大部分犯罪被害人几乎没有物资损失。《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也未提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而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大多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或者为了获得赔偿,被迫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协议,协商获得赔偿,但对犯罪人员表示谅解甚至不予报案。因而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的缺失,大大的影响了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了许多性侵犯罪嫌疑人无法追责。对此我们需要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之内,对性侵被害人的赔偿将不限于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传统的物资损失,还应当包括心理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损失。此外,性侵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无力赔偿,导致被害人无法获得任何赔偿,陷入困境。对此,国家应当承担责任,制定专门的国家补偿法,根据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受伤害程度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并依法设立专门的补偿发放机构,制定补助金额标准和范围,设立补偿条件,以财政拨款的方式辅设立专门基金,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或者死亡被害人亲属发放补助金。

(三)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完善

性侵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伤害极大,性犯罪被害人极易形成“创伤后应激障碍”,即“PTSD”,可能导致被害人产生认知与行为障碍,部分情况下甚至可能持续被害人一生,长期影响其生活。⑥根据日本实证调查研究,约50%的强奸和猥亵行为的被害人有生病或者情绪不稳定现象;强奸犯罪的被害人出现失眠和作恶梦现象的超过60%,另外42%的被害人不愿意与人交往,47.7%的被害人感到生活灰心,38,3%的被害人出现厌食症状,被迫迁居的也超过60%。⑦可见被性侵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之大。我国传统的教育模式导致了未成年人对性意识的认识不足,性侵案件发生后,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往往感到恐惧、不安、羞耻,严重的会产生精神问题甚至自杀。但是传统的家长对于子女被性侵往往会采取回避的态度,希望孩子对被性侵的事情能够淡忘,甚至有些家长会因此指责孩子未保护好自己,或责备孩子被性侵使其颜面受损,使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受到来自父母的二次伤害。这些行为均不利于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此类情况,应当完善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救助,建立完整的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创伤修复制度,整合社会资源,为被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心理矫正疏导,以其能恢复正常心理,消除既有伤害。

四、结语

对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全面保障可以拯救一个孩子,拯救一个家庭,从而稳定社会的发展,但是我国现有的关于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理论研究均较为薄弱,社会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关注焦点也主要在犯罪嫌疑人是非受到严惩,对于被害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受到的创伤是否得到修复和造成的损失是否受到彌补关注较少。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的法律法规和研究成果,制定保护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法规,出台全面保障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机制,适用于今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

[注释]

①田思源.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

②兰跃军.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研究[Z].上海大学法学文库,2013.84.

③兰跃军.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研究[Z].上海大学法学文库,2013:110.

④[日]大谷实.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J].黎洪译.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2).

⑤赵国玲,徐然等.社会救助视野下的犯罪被害人救助实证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06.

⑥袁锦凡.论我国对性犯罪被害人特别保护的完善——基于现状分析[J].时代法学,2010(5):79.

⑦张鸿巍.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168-169.

[参考文献]

[1]田思源.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

[2]兰跃军.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研究[Z].上海大学法学文库,2013.84.

[3]兰跃军.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研究[Z].上海大学法学文库,2013:110.

[4][日]大谷实.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J].黎洪译.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2).

[5]赵国玲,徐然等.社会救助视野下的犯罪被害人救助实证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06.

[6]袁锦凡.论我国对性犯罪被害人特别保护的完善——基于现状分析[J].时代法学,2010(5):79.

[7]张鸿巍.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16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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