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类型”和“分期+分类”到“分期+分主体+分类”
——中国建筑史写作体例问题反思

2018-02-14 12:03赖德霖LaiDelin
建筑师 2018年2期
关键词:建筑史体例类型

赖德霖 Lai Delin

一部高品质的历史著作,不仅要有史观、主题和议题以及支撑它们的史料,还要有精到清晰的表达。表达首重叙述结构,即体例。体例关乎主题与议题的呈现,更关乎史观的展示。唐代历史学家刘知几曾说:“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史通·序例》)由此可见体例问题之重要。历史学所言的“体例”包括叙事结构和用词,本文仅指前者。中国建筑史的研究与写作已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历程,期间资料不断丰富,认识不断深入,通史的写作也已有多种版本。它们的体例是如何形成的?得失何在?是否有改进的可能?当前,在越来越多史家开始更多关心史学史问题,并试图在主题和议题方面推陈出新之时,笔者试对与体例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

中国历史写作从春秋战国以降历经两千余年逐渐发展出“编年体”“纪传体”和“记事本末体”等主要体例。而具有通史性质的中国建筑写作中目前最常见的体例有二:一是以建筑的不同类型划分章节的“类型体”;二是以时代分期为经,以分类为纬的“分期+分类综合体”。前者的代表作是乐嘉藻所著《中国建筑史》(1934年),以及可以同样归为类型体的王璧文(璞子)著《中国建筑》(华北编译馆, 1943年)和刘致平著《中国建筑类型及结构》(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57年初版,1987年再版)。

乐著《中国建筑史》是中国同类书中的第一部。全书包括绪论、第一编、第二编(上)、第二编(下),以及第三编共五部分。其中第一编分为屋盖、庭园建筑两章,第二编(上)大致按建筑造型分为平屋、台、楼、阁、亭、塔、坊、桥、门九章,第二编(下)大致按建筑功能分为城市、宫殿、明堂、园林、庙寺观五章,第三编为“关于建筑之文”。出自于一位深受传统学术影响的学者之手,《中国建筑史》延续了古代类书与文人随笔和札记的做法[1],虽然部分讨论涉及名词的“沿革”,但全书篇章为类型的罗列,没有体现出各类建筑演变发展的时间性。

相对于乐著的文献性研究,王璧文(璞子)所著《中国建筑》 利用了更多日本建筑家伊东忠太和中国营造学社的实地调查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一些观点[2]。但该书的结构依然是类型体,不过其分类更强调各类建筑使用功能的特殊性。除“绪论”外,该书各章分别为都邑计划·城垣、宫殿、苑囿与园林、坛庙、陵墓、衙署、寺观·塔、第宅、桥梁、牌楼,以及碑碣。

刘致平所著《中国建筑类型及结构》的体例依然可称是“类型体”,但在章节的安排上颇具匠心。他首先在“绪论”中以少许篇幅概括了中国历史的主要分期,为进一步的建筑讨论提供了大的时间框架。其后三章分别为“分类论述”“单体建筑”和“各作做法”,最后为“总结”。“分类论述”侧重建筑群,分为城市、第宅·园林、陵墓、坛庙·会馆、佛教建筑、喇嘛教建筑、道教建筑,以及伊斯兰教建筑各节,“单座建筑”,分为楼阁、宫室殿堂、亭、廊及轩·榭·斋·馆·舫、门·阙,以及桥各节。这一体例有助于从设计角度分别探讨中国建筑的功能与空间、造型与装饰,以及结构和构造问题,这是刘著最引人注意之处。不过他在论说中并没有强化三章各自不同的特点,而且将宫室殿堂划为“单座建筑”一类,影响到全书体例的清晰和统一。

类型体写作有助于呈现历史建筑的丰富性,然而从历史学的角度看,三著最大的缺点是缺少时间性,即不同时期建筑的发展演变,以及这些演变与特定时期社会文化的关联。所以更符合通史常规,目前也更为常见的体例是以分期为经以类型为纬的“分期+分类综合体”。

“分期+分类综合体”中国建筑史最早的代表作是日本建筑家伊东忠太所著《中国建筑史》(东京:雄山阁,1931年)[3]。出于对日本建筑之源的关注,他对中国建筑的考察强调了历史上中外文化交流的语境。他的书便以汉代和汉代以前为“前期”,之后为“后期”,因为在他看来,上古至汉是中国的“固有文化阶段”,按照19世纪欧洲人类学以工具为标准的时代划分方式,其中又分为石器时代、铜器时代、铜铁时代,以及其后的“汉艺术发达时代”;而汉以后为“各国艺术感化之时代”,其中又分为三国、晋、南北朝的“西域艺术摄取时代”,隋唐的“极盛时代”(隋唐),宋元的“衰颓时代”和明清的“复兴时代”。在各时期里,他再以类型分节,对该时期坛庙、都城、宫室、陵墓、庙祠及道观等建筑以及建筑装饰,甚至碑碣和砖瓦进行介绍。碑碣和砖瓦并非构筑物,将其视为一种建筑类型的做法不见于西方建筑史写作,这里伊东当受到了中国传统金石学的影响,并强调了这些材料作为中国文化史迹的重要性。不过该书各期之内罗列的类型有多有少,并不均衡,顺序也不一致,显示伊东并未着意探讨各类建筑自身的演变历史。

梁思成著《中国建筑史》(1945年)也采用了分期和分类结合的做法。出于对于中国建筑结构特点及其演变过程的关注,该书重点介绍中国建筑的结构和形制特征。其以主要时期划分的各章一般分三节,第一节介绍该文献中时期建筑活动之大略,第二节介绍尚存实物,第三节进行建筑特征分析。对于各代的实物基本都是以建筑的结构材料分为“木构”和“砖石(塔幢/建筑)”两类。但在最后一章“清代实物”的介绍中,梁采用了与前面各章并不一致的体例,即按建筑类型分为“宫殿”“苑囿离宫及庭园”“坛庙”“陵墓”“寺庙”“砖石塔”“住宅”“桥梁”“牌坊”各节。之所以改变分类方法,当是因为非如此便不能展示现存实例的丰富性。不过仅仅在最后一章介绍这些不同类型的建筑并不足以呈现它们发展和形成的历史。

笔者曾在另外一篇论文中指出,按照建筑的社会功能分类有助于凸显建筑与人和社会的关联。遗憾的是,在写作中上述学者并没有在分类的基础上继续将社会对于建筑的影响深入研究下去。更遗憾的是,他们都没有将分类与分期结合起来,动态地研究社会的发展在建筑上的具体反映,也即建筑类型的变化。是刘敦桢将时代分期与分类结合,完善了“类型”体例。历经八稿修改,在1964年成书、1980年出版的刘敦桢编《中国古代建筑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分为“原始社会时期”“夏、商、周、春秋时期”“战国、秦、两汉、三国时期”“两晋、南北朝时期”“隋、唐、五代时期”“宋、辽、金时期”,以及“元、明、清”时期。他又按建筑的社会功能分为宫室、住宅、陵墓、寺和塔等类 。笔者认为,对类型的关注对刘敦桢本人的中国建筑史研究具有特殊意义,它使得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更容易认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进而将对建筑历史的研究与对经济和社会制度原因的探讨相结合[4]。

不过这一采用了“分期+分类综合体”体例的新通史著作虽然较好地体现了中国建筑发展的时间性,但却并未很好地呈现其在空间上的多样性。这就是梁思成在所著《中国建筑史》中已经意识到却尚未能展开论述的“环境思想”以及他为《中国古代建筑史》第六稿所写的“绪言”中所说的“地理、气候”对建筑的影响[5]。遗憾的是历史并没有使他有机会再撰写或主编一部能够反映这些思想的通史著作。

由刘敦桢的学生潘谷西主编的大学教材《中国建筑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初版,1982年;二版,1986年;三 版,1993年;4版,2001年;5版,2004年;6版,2008年)是另一部包含古今的通史著作。其中古代部分分为城市建设、宫殿·坛庙·陵墓、宗教建筑、住宅、园林、古代木构建筑的特征与详部演变、清式建筑做法等8章。虽然大致采用的是类型体,在分章上并没有强调分期,但该书单辟一章“古代建筑发展概况”,并在各章关于类型的讨论中兼顾了其演变。这一编写方式可以说是关于不同类型建筑的“纪事本末”,有助于建筑专业的学生厘清中国古代各类建筑的发展史。

1999年文物出版社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分别推出两套由当代学界翘楚主笔的中国建筑史通史著作,即萧默主编的上下卷《中国建筑艺术史》和刘叙杰、傅熹年、郭黛姮、潘谷西和孙大章领衔主编的五卷本《中国古代建筑史》(1999-2003年出版)。二者均延续了分期+分类综合体的体例,可以说也受到了刘编《中国古代建筑史》的影响。但各自涉及的“类型”更为丰富。如萧编第五章内容依次是:小引,城市,宫殿,佛教建筑,陵墓,园林,建筑单体、部件、装饰与色彩、桥梁、家具,中国与朝鲜、日本建筑文化因缘。可以说涵盖了“人造环境”(built environment)的几乎所有层面。

二书在议题上较前人著作也有许多增加,如它们都有关于中外建筑文化互动的内容,即前者中的“中国与西域建筑文化因缘”和“中国与朝鲜、日本建筑文化因缘”二节,后者由傅熹年主编的《中国古代建筑史(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 五代)》分卷中的“隋唐建筑对外的影响”一节。傅编还有“工程管理机构和工官、工匠”一节,特别讨论建筑制度问题。而在体例上傅编也作出了非常好的尝试,如以“地方少数民族建筑”一节把渤海国、南诏和吐蕃王国与其他章节讨论的汉地建筑分开,保持了同时期几个不同王朝各自文化的独特性和完整性。

五卷本《中国古代建筑史》的体例也影响到由美国学者夏南悉(Nancy S. Steinhardt)在其基础上主编完成的英文版《中国建筑》。[6]不过总体而言,对旧的体例的沿袭并没能使这些量变给中国建筑史的叙述带来质变。而且时期越靠后、可研究的范围越广、实物越多、内容越丰富,[7]现有体例就越发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全面而清晰地表现各类建筑因文化、地区、赞助人、等级的不同所呈现的复杂性。

这种分类最大的缺点是将建筑物从历史上不同层级的营建体系的整体中剥离。如当宫殿、住宅、宗教建筑、园林被各自单独分为一类之后,苑囿就不再是宫殿或离宫的一部分,私家园林不再是住宅的一部分;同一时期不同政体(如宋、辽、金)或民族的各类建筑被与汉族的同类建筑组合后,也不再是服务于相应政体的体形环境及其民族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宗教建筑也只有教别(佛、道、伊斯兰)之分而无地方和赞助人(敕建、民间宗教社会等)之别。简言之,“分期+分类”的体例强化的是建筑类型的发展,但却消解了这些建筑所体现的主体意识。

对于读者而言,面对这样的分类就好像面对一堆大大小小的建筑构件,但却不知它们在一个大的结构体中的各自位置,又好像把几座古代墓葬的文物按照玉器、金银器、青铜器、漆器、竹简、织物重新分类再陈设于博物馆展室,虽然精彩纷呈,但却令观者无从知悉它们在各自墓葬空间中的相互关系,更无法了解它们原本显示的不同社会生活的整体是怎样。

更有许多建筑因为难以被归为某些大类建筑之中,单独分类又容易导致零散琐碎,所以被归并杂陈,完全失去了它们各自在古代社会和文化语境中的意义。例如,《中国古代建筑史(元明)》一卷的第八章“学校、观象台等建筑”介绍了六类建筑:学校与贡院、观象台、戏台、驿站、牌坊 、桥梁。它们之间毫无关联,之所以被纳入一章只是因为它们似乎都属于难以被归入前面各章的“其他建筑”。有关中国人造环境系统的总体认识因这种分类而被碎片化。

吴良镛著,2014年出版的《中国人居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传统意义上的“建筑史”不同。由于其核心议题是“人居”(Human Settlement)及其科学性,所以有关坛庙及宗教圣地与建筑的讨论相对不多,墓葬建筑以及环境营造中的风水堪舆传统也不在其介绍范围。在视角上,作者重视探讨历史上人居和自然环境关系在功能理性与诗情画意方面的进步发展,因此不同建筑主体在建筑生产过程中各自特殊的考量,以及有关建筑类型和设计施工等操作层面的分析都不是本书重点。但该书的体例十分新颖,这就是在分期和分类之间增加了对营建主体的分层。如该书有关历史发展的二至七章系按“京畿/都城”“区域”和“基层”三个层次分节组织材料,使得全书既能够清晰地表明国家在政治和文化方面的主导性,又能兼顾地方和民间人居因地理、经济或民族文化的差异所具有的丰富性与多元性。 如其第三章“统一与奠基——秦汉人居建设”的各节分别为:“天下人居”的奠基、京畿地区人居建设(帝都人居的探索与创造、对关中地区的经营)、区域人居的发展(《史记·货殖列传》中的西汉经济分区、王莽“五都”、边疆民族地区人居建设)、基层人居建设(百郡千县、市井风情、乡里宅第)。所以该著是第一次在通史性写作中将帝国与皇室、区域或地方行政,以及民间基层等不同层级的营造赞助人,也即建设的主体与“分期+分类”的叙述结构相结合。这一“分期+分主体+分类”的新体例对于更好地认识中国人居环境与社会政治的关系极有帮助。

能否在目前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调整体例从而使这些历史遗物所见证的历史得到更好的呈现?答案是肯定的。 在总结往通史体例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将“类型体”和“分期+分类综合体” 改为“分期+分主体+分类”的新综合体,即在每一个时期中以不同层级或不同文化的主体划分为叙述板块,再继续分类讨论。这些基本板块可以是:帝国及皇家营建、地方政府营建、民间营建、汉地宗教营建、边疆民族营建,以及有关技术或艺术的专题讨论。

对营建主体进行区分的根据是中国历史上土木行政的特点。 在中国历史的很长时期里,帝国和皇家的营建都属于工部的职责,如秦代就将将作少府列为“十一卿”之一,主管皇室的基建工程,如宫殿、宗庙,以及陵园的修建[8]。隋代确立三省六部制,工部为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工程,职责主要分为两部分,其一就是掌宫室营造、桥梁修筑及百工技艺之政令,指导将作监、少府监等部门和各州城池修筑与工程营造等方面的工作[9]。这一部门及其职责一直延续到清代,至1906年工部与三年前新设的商部合并为农工商部,工部原先负责的全国土木兴建和水利事务转变为军用和民用工业,传统建筑的工官制度才宣告结束。[10]由于有统一的行政部门专门负责,中国历史上帝国和皇家的营建事务与皇室的意志具有密切关系,其所负责的都城建设、国防建设、宫室建筑、礼制建筑,以及其他司天和档案建筑等都服务于帝国建构和运营的整体需要,各代属于帝国和皇家的营建在形制、技术和工艺上也均有统一性,因此在建筑史中这些营建活动就有必要被当作一个整体去认识和研究。

隋唐代地方营建,包括津梁、舟车、舍宅、百工众艺,则由州一级行政长官刺史下属的“判司六曹”中的“士曹司士参军事”负责,后者略相当于工部、将作监及太府监之责职[11]。在明代,地方行省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及兴革是由“三司”的长官,即民政长官承宣布政使会同军事长官都指挥使和司法长官提刑按察使会商后再向上级巡抚、总督请示,得到批准后施行[12]。而在清代,虽然督抚将军大臣仍需要拟定规则、奏请获准,然后再编制预算书提交工部核定,但地方依然有工程立项和负责实施的权力[13]。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对于地方营建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它们需要根据地方条件进行施工[14],这就有助于地方营建在结构、风格与工艺等方面出现多样性。同样,宗教团体、边疆民族和民间社会也都是不同的营建主体。它们对建筑的诉求各不相同,客观上是中国建筑多元性的基础,需要分别介绍。本文附录就是笔者在现有通史著作分期的基础上,对已有的建筑类型按照不同的营建主体进行重新整合的一个尝试,希望它能使既有的中国建筑史叙述呈现出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面貌。

巫鸿指出,近期美术史研究一个新动向是“对实物的回归”。这一“回归”即对艺术品 ‘原境’( context)的重构。他说:“ ‘原境’的意义很广泛,可以是艺术品的文化、政治、社会和宗教的环境和氛围,也可以是建筑、陈设或使用的具体环境。”[15]笔者相信,“分期+分主体+分类”新体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在中国帝国、皇权、地方行政、宗教社会、民间社会等不同层级别以及汉族与边疆民族等不同文化的原境中审视建筑。通过深入探讨主体赞助人对于营建活动的影响,而将有关类型(功能)、技术和艺术的专业讨论与政治史、社会史、经济史和文化史更紧密地结合。它也将促进我们更好地认识中国建筑史上的土木行政、建筑与统治者意志和权力表现、皇权政治下宗教社会和民间社会的能动作用、城市商品经济对建筑活动的影响、建筑所体现的民族关系,以及中国与世界的交流、对外国影响和对世界文明的贡献。也将有助于今天各级行政部门借鉴历史,服务当前。

(致谢: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得到任思捷博士和丁伯仪同学在研究资料方面的支持,朱永春教授对拙稿提出了中肯的商榷意见,王军、王南等学友提出了宝贵的修改建议,在此谨致谢忱。)

附录:在现有通史著作分期的基础上,对已有的建筑类型按照不同的营建主体进行重新整合的尝试:

某期总论

I帝国及皇家营建

I-1帝都

I-2国防营建

I-3皇室、苑囿、敕建庙观

I-4 帝国及皇家礼制建筑

I-4-1吉礼建筑[16]

I-4-1-1明堂、天、地、日月、星辰等坛

I-4-1-2 社稷、先农、先蚕等坛

I-4-1-3太庙

I-4-1-4曲阜孔庙与其他圣贤庙

I-4-1-5 太学与国子监

I-4-1-6 汉文化的传播与异族地区的汉族礼制建筑

I-4-2凶礼建筑

I-4-2-1帝陵

I-4-2-2皇室其他成员墓

I-4-2-3品官墓

I-5 帝国司天与档案建筑

I-5-1司天与观星建筑

I-5-2皇史宬

II地方政府营建

II-1 地方行政中心府、县城之制度

II-1-1地方行政中心府、县城的布局与衙署建筑

II-1-2地方城市基础设施 (如驿站、津桥等)

II-1-3地方政府对名胜古迹的记录与保存

II-2 地方教化、礼制及公共建筑

II-2-1地方教化建筑(如各地文庙 、书院、贡院、藏书楼)

II-2-2地方礼制建筑(如圣贤祠庙、牌坊 、城隍庙)

II-2-3地方资源保护管理与山、水崇祀

II-3地区性中心城市

II-3-1 华北地区

II-3-2 华东地区

II-3-3 华南地区

II-3-4 华西地区

III民间营建

III-1民间社会公共建筑(如会馆、戏台等)

III-2村落

III-2-1 华北地区

III-2-2 华东地区

III-2-3 华南地区

III-2-4 华西地区

III-3家族祠堂与第宅庐舍

III-3-1 华北地区

III-3-2 华东地区

III-3-3 华南地区

III-3-4 华西地区

III-4园墅

III-4-1 北方园墅

III-4-2 东南园墅

III-4-3 华南园墅

IV汉地宗教营建

IV-1汉地佛教建筑

IV-2道教建筑

V边疆民族营建

V-1西藏地区

V-2西南地区

V-3西北地区

VI工官制度(土木行政)[17]、哲匠、论说和礼俗

VI-1 工官制度(土木行政)

VI-2哲匠

VI-3建筑论说

VI-4建筑礼俗(如城市建筑商品化发展、风水堪舆)

VII 建筑技术与各类匠作

VII-1大木技术

VII-2砖石建筑技术

VII-3建筑琉璃

VII-4小木作 (如内外装修 )

VII-5彩画

VII-6家具

VIII中国建筑与世界

VIII-1中西交通

VIII-2中国建筑对朝贡国的影响

注释

[1] 参 见 Min-Ying Wang, The Historicization of Chinese Architecture:The Making of Architectural Historiography in China, from the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to 1953, Ph.D. dissertation, Columbia University,New York, 2009:143-144.

[2]如其“绪论”部分的讨论显系参照了伊东忠太著,陈清泉译补,梁思成校订《中国建筑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和林徽音(林徽因):“论中国建筑之几个特征”,《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3卷,第1期,1932年3月,163-179页。

[3]该书中译本即为由陈清泉译补,梁思成校订的《中国建筑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4]赖德霖:“文化观遭遇社会观:梁刘史学分歧与20世纪中期中国两种建筑观的冲突”,朱剑飞主编《中国建筑60年:历史理论研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246-263页。

[5]梁思成:“《中国古代建筑史》(六稿)绪论”,《梁思成全集(五)“(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448-461页。

[6] Nancy S. Steinhardt, ed., Chinese Architecture [M].New Haven & Beijing: Yale University Press and New World Press, 2002.

[7]如陈春生、张文辉、徐荣编著的《中国古建筑文献指南(1900-1990)》(北京:辞书出版社,2000)把已有的建筑类型研究分为:都城、宫殿 · 宫室、陵墓、石阙、寺庙宫观、亭台楼阁、古塔、石幢、古桥、石窟、长城 · 关隘、园林、民居 · 府第、建筑装饰与家具、其他建筑15大类,于“其他建筑”大类中分牌楼、影壁、会馆 · 旅馆、戏台、钟楼鼓楼、书院、档案馆、天文台、明堂、其他10次类,再于“其他”次类中列华表、石柱、狮子、石门、栈道、冷藏井、仓、厕、窖、碉楼等。

[8]张晋藩主编《中国官制通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103页。

[9]张晋藩主编《中国官制通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257-298页。其二是掌国家屯田、水利、山泽之政令,指导司农寺、都水监等部门和天下州军的屯田、渔捕、水运等方面的工作。

[10]赖德霖、伍江、徐苏斌主编《中国近代建筑史》(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年),前言。

[11]张晋藩主编《中国官制通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362页。

[12]张晋藩主编《中国官制通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572页。

[13]参见刘光黎编辑《中国土木行政》(北京:内政部编译处,1919年)

[14]如18世纪上半叶中国现实主义小说《儒林外史》第三十九和四十回关于萧采(云仙)的故事提到萧负责承办青枫城城工,但因没有充分利用地方劳力和材料条件,所费开销有浮开之嫌。他因此遭到追查和被迫退款。

[15]巫鸿《美术史十议论》(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34页。

[16]毫无疑问”礼制“是中国文化的一个核心内容。不谈礼制建筑,中国建筑史就缺少了”中国“的特质。目前中国建筑史写作中“礼制建筑”一般仅指坛庙,但笔者以为这样定义的范围过窄,不符合古人对“礼制”的认识。这里根据古代“吉、嘉、军、兵、凶”五礼的划分,把用于“吉礼”的崇祀性建筑定为吉礼建筑(包括坛庙、祠堂、纪念物),把用于“凶礼”的丧葬活动的建筑定为凶礼建筑(包括陵墓、坟茔)。笔者以为提出这两个概念,或言新的”类型“,有助于更好地从中国文化史的角度认识中国建筑,解释中国建筑的文化特质。从周代起,明堂就不是一般的”殿“,而是带有祭祀功能的场所,与夏之“世室”、殷之”重屋“同为”祀五帝之所“,虽然汉代曾赋予它皇帝居住的功能,但其与天地神明沟通的性质没变,所以笔者认为应该算作是一种礼制建筑。

[17]“工官制度”是目前中国建筑史写作中所用的一个概念,萧默先生主编的《中国建筑艺术史》有专节讨论(中国古代建筑制度——建筑等级制度和工官制度),王世仁先生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改用“中国古代建筑工程管理”这一比较现代的概念。“土木行政”一词来自刘光黎所著《中国土木行政》(内政部编译馆,1919年)一书。笔者以为这一概念较有历史感,且涵盖面较广。

猜你喜欢
建筑史体例类型
建筑史话
建筑史话
注释体例
注释体例
注释体例
注释体例
建筑史话
BIM涤荡建筑史 建协助推豫之梦
我国高职院校实训基地主要类型及其存在价值初论
C语言教学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