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

2018-02-15 16:54郭桂华
建材与装饰 2018年41期
关键词:异议纠纷意见

郭桂华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贵阳 550001)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建筑行业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目前,建筑工程是我国投资最大并且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个行业。但是,因为建筑工程具有复杂性和可变性以及严重性的特点,所以建筑工程纠纷越来越多,造价司法鉴定也越来越多。工程造价纠纷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发展,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从根源上防止造价纠纷的出现。本文针对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进行深入分析。

1 引起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

1.1 为了中标,采取低报价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市场中的施工企业多于工程,在这样的情况下,部分施工企业为了获得建筑工程,采取了低报价投标的方式,甚至会发生漏估工程项目数量的情况[1]。施工企业把《计价规范》与设计图纸作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清单项目进行仔细核对,清单是发包人提供的,但是一般情况下都会进行约定,甲方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不负责,只是给乙方投标报价进行参考。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对工程数量如实的进行评估和报价,不能为了中标盲目的采取低报价。

1.2 对约定固定总价不够重视

一般情况下,建设企业会通过固定总价的方式,包出建筑工程项目,

这样会有效减少成本。而施工企业对约定固定总价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意识到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从而会引起建筑工程造价纠纷。例

如,合同中对工程变更价格计算的方法约定不明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

未约定工程增加火减少,变更工程量导致的价款变动该如何计算,在这

个问题上就会产生纠纷,一方会坚持根据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算,另一方会坚持结合市场价进行计算。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固

定总价存在的风险。

1.3 签证索赔问题

建筑工程签证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承发包双方的代表根据施工过程中有关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实践,进行的签认证明。建工程签证的形式为书面,书面记录施工现场发生的一些特殊费用,其对业主和施工企业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并且其也是建筑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特别是针对包死的建筑工程,在进行结算时,一定要结合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进行调整。签证属于第一手资料,其对现场发生的情况进行准确记录,利用签证进行审核和分析,其是索赔事件中一个重要的依据。

2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存在问题

2.1 审价人员认识上存在偏差

在进行造价司法鉴定时,容易出现的认识偏差就是审价人员代替法院进行审判。首先,审价人员在法院没有对鉴定材料认定和质证的情况下,代替法院对材料进行认定[2]。审价单位出现这样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代替法院进行判定。然后,在有关法律的问题上,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对约定的解释和理解问题上,审价人员代替法院进行认定。审价范围出现这样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都是受到主观意识的影响,对事实进行虚构,这样得出的造价鉴定结论是不公正的。

2.2 审判人员认识上存在偏差

在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存在的认识偏差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审判人员在应该认定的事实没有及时的进行认定,而是经过预设的方式来进行。主要有以下表现:没有确定工程质量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就进行司法审价;双方当事人每人都有一套身价方案,合议庭没有进行审查就交给审价单位进行审价。②审判人员认为工程审价和法院没有关系,属于审价单位的工作,出现错误也不是法院的错误。主要有以下表现:在一方当事人或审价人员表示某个异议属于法律问题时,需要法院进行认定,但是依然是由审价人员给出结论。③审判人员对审价人员和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口头回答与解释,并且为合理,造价鉴定报告可以提供依据。

3 解决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路

3.1 质证意见与执政异议的组成

从横向角度出发:①在提出异议时,需要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例如,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适用、工程量的计算[3]。②在提出异议时,需要从法律问题的角度提出,例如,在造价鉴定材料的采用上,如果造价鉴定材料是一方自制的,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和盖章,审价单位把其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这就需要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和认定,属于法律问题。如果审价单位对这些法律问题使用不恰当,可以提出异议。③需要总结异议,然后在异议的基础之上,提出对应的要求,例如,要求进行说明、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④一定要根据依据提出异议,例如,定额文件规定、合同约定等。

从纵向角度出发:①在提出异议时,需要指出针对具体内容提出的异议,简单来讲,就是针对审价报告中的具体点和地方,提出异议。②在提出异议时,需要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点和地方,并指出存在什么问题。③对提出异议的理由进行阐述。然后,阐述正确的点应该是什么,为什么这么说是正确的。只有这样,从横向和纵向的角度,全面的提出异议,才能使异议更加具体。

3.2 质证意见的准备

质证意见的准备主要由专业人员和代理人员准备。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代理人员主要包括公司法务人员、律师等。由于质证意见有两个方面:法律问题、专业问题。专业问题的异议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准备,法律问题的异议需要律师法务人员进行准备。一般情况下,质证意见的顺序都是由专业人员通过书面的形式提出,然后经过专业人员和代理人员一起进行讨论,再把专业人员提出的异议进行深入分析,最后由代理人员进行起草,形成书面异议。

3.3 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

质证意见表达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说明异议、质疑。结合质证意见的表达,对审价报告的内容进行全面掌握和了解,以便于可以更好的提出异议[4]。通过质疑的方式,结合鉴定人员的回答,再提出异议,这样可以使法官清晰的了解鉴定单位在鉴定时存在的错误。

3.4 在表达质证意见以后需要提出要求

造价鉴定报告质证完以后,需要提出对应的要求,例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造价进行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针对鉴定报告中的错误进行纠正、对没有正面进行回答的问题,进行补充。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施工企业想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减少纠纷的因素。如果发生纠纷时,需要进行造价鉴定,一定要把法律问题和专业问题区分开,避免出现让鉴定单位做出判断和法庭进行错误鉴定决定的情况。并且在庭审中,施工企业的工程造师需要和代理律师进行紧密配合,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济损失,减少疏漏,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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