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值专利的“高价值”之辩

2018-02-16 23:00马新明刘阳
家电科技 2018年7期
关键词:正泰施耐德层面

马新明 刘阳

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62

常和人讨论高价值专利,但常陷入死循环,辩论很久最终又回到原点,究其主要原因,乃是高价值专利的“高价值”一词具有多重含义,双方各持其一,这种讨论必然是相互打太极,无果而终。

本文尝试把基本问题拎拎清楚,以期作为高价值专利的讨论基础,那么先从“价值”说起,因为高价值专利的“高”字貌似争议小一些(其实不然)。

1 “价值”的含义

去百度一下,关于“价值”二字的解释,可以找到以下五种:

(1)正面、积极的作用;

(2)泛称物品的价格;

(3)以各种等值标准或交换标准所表示的价值;

(4)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

(5)凡有助于促进道德上的善,便是价值。

笔者有意把五种解释进行了排序,分为三个层面,排序的标准如下:

第(1)种解释,简单直观,但并没有量化(这里的量化是指用货币量化);

第(2)、(3)两种解释,(2)还比较直观,但(3)有点抽象,相同点是都需要量化;

第(4)、(5)两种解释,相当深奥,属于高端、大气、上档次的那种。

所以我们先从第(1)种解释说起,价值是指正面、积极的作用,这一解释其实是后面四种解释的基础,没有正面、积极的作用,后面的解释也就无从谈起。

具体到专利上,专利的价值可以体现在技术、法律、市场、战略、经济多个维度的运用上。在技术维度,专利的价值体现为其所保护的技术是否先进、成熟和方便运用等等;在法律维度,专利的价值体现为是否能够有效地维持技术的排他实施权利、是否能够有效地制止他人侵权;在市场维度,专利的价值体现为专利产品是否能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战略维度,专利的价值体现为其是否能有助于企业实施有效地进攻或防御策略;在经济维度,专利的价值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专利是否能赚钱,这就到了需要用货币量化的层面。

2006年7月,正泰集团以天津施耐德生产的断路器产品侵犯其“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专利权为由,诉至温州市中院,要求天津施耐德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2007年2月,正泰集团以经审计的销售额推算天津施耐德获得的利润为依据,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增加至3.35亿元[1]。针对正泰集团的指控,天津施耐德认为,正泰集团的该项专利为“无效专利”,其所披露的技术方案,早已成为公知技术。正泰集团向温州市中院起诉后,天津施耐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复议判定正泰集团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专利有效,驳回了天津施耐德的请求。随后天津施耐德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诉至北京市高院,均被驳回诉求。该案最终在浙江省高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天津施耐德向正泰集团支付赔偿金1.575亿元。正泰集团拥有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专利,专利产品为低压小型断路器,是广泛用于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空气开关产品,该产品的出现取代了传统的保险丝,该专利能够经历复审程序仍然维持有效,是促成该案胜诉和达成和解的关键基础,对正泰集团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属于典型的高价值专利。

目前在专利领域里,以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为代表的各种分析、评价体系,主要是服务于上述一个或几个维度的价值判断,也就是对专利的正面、积极作用的估计,可以人为设定一些评分标准,最终结果是“高”还是“低”,其评价基准亦可人为设定,所以在这个层面讨论高价值专利,就是讨论专利在上述维度所起的积极作用的大小,当然,作用多大是“高”、作用多小是“低”就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了。不过,可以肯定的是,那些仅仅能用于凑数量申请高新、提高投标评分的专利,算不上在上述维度有真正的积极作用,也就不具备“高价值”。

2 “价值”与“价格”

进入第二个层面,我们来分析第(2)、(3)两种解释,第(2)种解释,价值泛称物品的价格,这里的价格包含多种类型,比如标价、成交价、卖方要价、买方出价、拍卖底价等等,都是用货币表示的;第(3)种解释,以各种等值标准或交换标准所表示的价值,这一解释事实上是第(2)种解释的抽象化,所谓的“等值标准”、“交换标准”一般都是指货币(当然,也可以有其他所指,那是经济学里更深奥的问题了,不在本文论述范围内),这两种解释中的“价值”或“价格”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混用,以致我们在讨论高价值专利时也会有所混淆。

如何区分“价值”与“价格”才能有助于高价值专利的讨论呢?我们不妨借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关于价值规律的论述,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里的“价格”是指成交价,而“价值”是一种虚拟的、理论上的存在,即第(4)种解释,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后文详述),我们把这种虚拟的、理论上的存在范畴扩大化,可以用标价、卖方要价、买方出价、拍卖底价、评估价等等来表示,其共同点就是均为非成交价,都是某一方或某几方用一定的思路或技术手段形成的判断或者要求。

那么,以此为分类基准,价值是主观判断,价格是客观体现;价值是指用货币来衡量,而价格是用货币发生实际交易;价值只是一个数字,而价格换来的是真金白银。对价值的主观判断基于专利的使用价值,也就是上述第(1)种解释,正面、积极的作用,而主观判断(包括上述专利分析、评价体系和专利价值评估)永远代替不了真正的交易(即价值实现),这种交易可以包括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形成的转让价、许可费,甚至可以包括通过专利获得的融资。

2012年12月,处于破产程序中的柯达(Kodak)以5.27亿美元的价格将其手中1100项数字成像相关专利转让给高智(Intellectual Ventures)和RPX,其中RPX代表Adobe、Amazon、苹果等12个被许可方[2]。而在此前,Envision IP和284 Partner分别对上述专利进行了价值评估,前者给出8.18亿美元至14.3亿美元的估价,而后者的估值是21.1亿美元至25.7亿美元[3]。据笔者判断,Envision IP和284 Partner给出的价值评估分别基于各自设定的假设前提,并且考虑了在假设前提成立条件下参数取值的不确定性及其可能的变化范围,因此二者给出的估值均为一个价值范围而非确定的数值,由于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判断不同导致二者估值差距较大,其共同点是,二者均为主观的价值判断,无法代表甚至也无法左右最终的成交价格。而这1100项专利最终以5.27亿美元成交,也只能表示柯达在破产程序中急需清偿债务并获取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接受以5.27亿美元的价格快速变现无形资产,这些专利到了高智和RPX手里,其价值可能远不止于此。

因此,反过来说,专利交易也是由交易双方的主观判断决定的,可能受到除专利以外的诸多其他因素影响,双方主观判断形成的交易价格其实无法代表专利的价值,这里的价值就是指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是一种更深层次的解释。

3 专利价值“高”在哪儿?

第(4)种解释,价值是指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一解释本身也来自马克思的《资本论》,社会必要劳动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专利来说恐怕是一种更为抽象的存在,并不是像有人说的那样是指技术研发成本,套用冯友兰的《新理学》中的说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并不存在于“实际”中,而只存在于“真际”中,是看不到、摸不着的东西,那么用这一标准如何衡量专利价值的高低呢?其实答案在价值的第(5)种解释里,凡有助于促进道德上的善,便是价值。我们把促进道德上的善,理解为社会进步的动力,那么专利价值的“高”与“低”,对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与“少”,反过来对应社会代价的“少”与“多”,即专利带来的社会效益的“多”与“少”。

可能有人会说,专利权是一种私权利,为何要用社会效益来评价专利的价值呢?我们不论法律和道德的异同点,拿出《专利法》来看看,《专利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也就是说,《专利法》是通过“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其根本目的是要追求社会效益的。

所以,前面两节所述的专利价值,即专利价值的第(1)、(2)、(3)种解释,是从专利权人的角度去说的,这只是《专利法》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如果用《专利法》的目的来衡量,需要从全社会的角度去评判,只有能够做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专利,才是真正的高价值专利。换用经济学的说法,高价值专利是能够带来“帕累托改进”的专利,即“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的专利。因此,除了能给企业自身带来竞争优势以外,还能给整个社会带来创新和进步的专利和运用手段,才能称为“高价值”。而那些运用专利手段阻击竞争对手的行为,只是市场容量在企业之间的再分配,如果不能起到给整个社会创造效益的进步作用,甚至在诉讼中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这种专利就不能称为高价值专利。

前述正泰集团诉天津施耐德的案例,其背后是法国施耐德对正泰集团发起的更为广泛的专利诉讼。自2004年起,施耐德在德国、意大利、法国等欧洲国家开始了针对正泰集团多个产品的20余项专利诉讼,导致意大利威尼斯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巴黎最高法院等对被诉产品发出了临时禁令,使正泰集团在欧洲的市场开拓进程严重受挫。不过,时间延续到2007年,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宣布施耐德所诉专利无效,巴黎高等法院以“滥用程序”判决施耐德的销售禁令申请无效。在国内,正泰集团诉天津施耐德的官司虽然初战告捷,但施耐德带来的诉讼及竞争已让正泰集团不堪其扰。在此背景下,浙江省高院从大局出发,致力于解决两家企业在诉讼和竞争中形成已久的积怨,组织当事人积极进行谈判,寻找双方在共同市场中的利益契合点,使正泰集团和施耐德最终达成共识并相互建立信任,签署了世界范围内和解协议[4]。浙江省高院的做法充分展现了合作共赢的国际竞争理念,适时制止了双方在长期大规模专利诉讼中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开创了低压电器领域“世界第一”和“中国第一”的和谐发展局面,这种做法可称是世界层面的“高价值”。

4 “价值”的三个层面

总结一下,讨论高价值专利的“高价值”,可以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价值是专利对于专利权人的用处大小,用处大即为“高价值”,用处小即为“低价值”,无用处即为“无价值”,这里的用处不需要用货币来计量;第二个层面,价值是专利对于专利权人和其他主体之间交易(包括一切需要定价的专利运营行为)的货币量化,主观上是价值判断,客观上是价值实现,价值的“高”与“低”即是货币量的多与少;第三个层面,价值是专利对于社会整体的正面作用,需要从专利对社会的整体改进来衡量,改进大即为“高价值”,改进小即为“低价值”,无改进即为“无价值”,甚至对社会整体起负面作用,此时为“负价值”。探讨专利价值的“高”与“低”,只是在同一层面内才有比较的意义,跨越层面进行讨论,此层面的“高价值”,可能是另一层面的“低价值”,必然是无果而终。上述三个层面都有其合理性,第一、二两个层面没有高低之分,只是从是否用货币量化方面加以区别,第三个层面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评判,与前两个层面相比高一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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