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工体制的翻阅

2018-02-17 20:49郭泽杰
江西水利科技 2018年1期
关键词:黄河

郭泽杰

(江西省水利厅,江西 南昌 330009)

0 引 言

“天下事莫难于治水”[1],而治黄尤难。黄河,古籍称“河”;“河工”一词,“近世官文书则多专指黄河工程言”[2]。自《宋史》以降“正史”河渠志均以“黄河”开篇,且不惜篇幅。河书如沧海,彰显黄河历史的厚重。“在工言工”,本文重点考察清代河督制度下的黄河河工建设与管理体制,既称“翻阅”,也就称不上“研究”,供酌。

1 河工体制“集大成”

有论认为“它(清朝)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展到了极限,成集大成之势”[3]。有清一代的河工建设与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接近这一特征。

“体制”是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的总称[4]。黄运两河防汛、建设、管理、工式、经费、职官设置、河官队伍、修防条例、考成保固、禁令设置等河工体系及其制度规定俱载于《清会典》、《会典事例》等文献中[5],可以看出清代河工体制自草创至完善的匠心与用力,基本形成修、防、管体系。主要特色在制度层面。

(1)机构定制。在组织体系中,分河、道、厅、汛、堡五级管河机构,有文职、武职两套治河系统,文武河员均为专职。河道总督职位显要,为正二品大员;加尚书或都御史衔者,为从一品大员。据统计,有清一代总、南、东、北河历任河道总督135人[6]。

在职掌分工上,以河段为中心分区域管理。河道总督职掌为“综其政令”、“以专责成”,统摄河务,并兼漕粮催攒、赈灾济民、治安巡防等职责。厅、汛均有河务管辖区域。军队建制设置河标、河营。河标属于河道总督亲统标兵,驻守沿河要地,主要职能为治运助漕、维护治安;河营设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武官,各汛设千总、把总和外委等官职,“掌河工调遣及守汛防险之事”。有评价甚至认为,清代河道总督“它在整个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影响远在现在的黄河水利委员会之上”[7]。

(2)用工制度。一是雇役制。顺治及康熙前期是派夫制,由沿河州县按亩起科,临时派征。康熙十七年(1678年),河夫由佥派改雇役。二是河兵制。兵丁治水古来有之,清以前均属临时调派,不是专职。设置河兵是清代兵制的独创,始于康熙十六年(1677年)南河。以河兵为常备,以河夫为临时,构建起河兵河夫兼用疋配的基层河防实施体系。河兵制一直延续至清末,以为“救弊之术。”[8]。雇募制与河兵制是清代赋役制度变革的必然,尽管仍具封建强制性,“雇值”通常也不是河夫河兵的劳动力实际价值,但在一定程度可以弥补河夫征发本事之弊。

(3)经费管理制度。有清一代河工费用整体呈上扬之势,维持着河工公共财政的性质。据统计,康熙年间“全河岁修不过数十万金”;乾隆年间“岁修、抢修、另案,两河尚不过二百万”;嘉庆年间“岁修抢修顿倍,岁修增而另案从之”,所增之费“以三百万计之”;道光时则增为每年六、七百万两[9]。清代拥有较完整的河费使用管理制度。

一是采取定额河工用银制度,控制河工支出。如,对南河岁、抢修经费,乾隆十三年(1748年)规定,不得超过40万两;嘉庆十二年(1807年)加增料价后,规定不得超出150万两。每个河段河工经费都要求谨守定额。超额部分,责令总河及各承办官员按比例分赔。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对另案实行年际比较,限制河费增长。定额河工用银制度于同治二年(1862年)终止。

二是物料、夫工定价和河工定“工法”,控制工程造价。对各类用工物料,按其性质、尺寸、所在地区、采办难易程度等因素定价,并限时付银、办料、交料。雍正朝由工部等部院议准河工所需的夫、工、木、石、苇、口粮等价格,著为“部定例价”或“官发例价”,奉为“永为定额”、“永成定规”。与之相对的是“时价”,即市场价格。题销河费遵循“例价”,不能随行就市。各种“工式”和“定式”等技术和工艺虽然主要基于经验,缺乏科学精准,但至少体现了河工管理和控制造价的要求。

三是制定河工奏销程序,控制河费侵冒。清代修防,综其大要,有岁修、抢修、另案、大工。工程款报销有固定的手续、时限和奏销程序,“其核费具题也,岁修以十月,抢修无定期。题销均以次年之四月,逾限者论。别案大工,不在此限”[5]。逾限不销者,着授受各官赔偿工费。对“紧要险工”,要求管厅官兴修、具题并行,克期告竣,工竣题销。[5]。河臣申报,总河亲勘,督抚监督,御史纠劾,工部题销,构成纠察制衡体系,以杜侵冒。

(4)考成保固制度。考成保固制度是清代工程营造质量保障的一大特色,属于朝廷法制层面对工程质量最强烈的监督与干预。至少在康熙元年[1662年]出现河工“保固”的说法[5]。《大清会典》有“保固”总款;《大清会典则例》列“考成保固” 专条;其他河工章节中也有部分条款。它包含两项制度:

一是责任追究制。酌定保固期限,如黄河河工保固1年,运河河工保固3年,水闸设施保固6年。一般而言,在限内冲决,承修官担责;在限外冲决,防守官担责。其实质是针对河工建管及行政监管领域的官员(包括河道和地方文武)职务管辖连坐追责。追责处罚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经济处罚;大多是数罚并用。河臣动辄得咎,升革骤至,“历来大臣获谴,未有如河臣之多。……嘉道以后,河臣几难幸免,其甚者仅贷死而已”[10]。

二是赔修制度。赔修制度是清代河工的一大创造,本意是以经济处罚来减轻官员的行政或刑事处罚,但各种处罚并举,实际上是责罚加重。它是一种经济连带处罚,不仅咎由自取,或将倾家荡产,株连子孙;株连官员,祸及同事。河工“赔修”最早的官方记载出现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5]。赔修种类与定例繁琐杂乱,甚至事无巨细。如,雍正五年(1727年)遵旨议准“赔四销六”定例:凡黄河一年之内、运河三年之内堤工冲决者,经总督、巡抚题报坚固或据实保题者,其重修所用钱粮一律责令承修官“止赔修四分,其余六分准其开销 ”。黄河一年之外、运河三年之外堤岸工程冲决者,而该管各官实系防守谨慎并无疏虞懈弛者,经总河督抚查证具题,则责令防守该管各官“共赔四分,其余六分准其开销”[5]。至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朝廷又将应赔的四分划为10份,河臣、督抚、河道、厅员、知府州县、参游、文武汛员具体摊赔比例为:2∶1∶2∶1∶2∶1.5∶0.5,追赔范围延伸至总河和地方督抚,实行官员赔修全覆盖。

2 无法逃逸“历史周期率”

河工“本系专门之学”[10];“非他政务可比”[11]。清代河工体制自有其技术特点和运行规律,但绝非在时势际会中可以“独立寒秋”,而是始终受制于人治,无法摆脱兴废“周期率”。

(1)始终纠葛的权力博弈。与工部等院部关系处于强势,得益于皇帝撑腰,“(清代)河工隶属工部,先时一如明制,部权颇重。逮至康熙、雍正、乾隆三代,皆英明自负,河臣率直接秉授方略,部臣不敢干涉,因而渐渐放弃矣”[12]。如裁撤工部管河都水分司,河政归一;但河工奏销审核仍常有抵牾。

与地方督抚关系时见齮龁。按理,“河工与地方相为表里,必须督臣与河臣同心协力,方不致彼此掣肘”[13]。但权力交织与冲突,从来就是人治社会的制衡之术。总河与督抚孰轻孰重,任由皇帝拿捏。乾隆中后期,两江总督职权大为拓展,浸浸驾于总河之上。而至嘉道起,河务凶险四伏,“推诿掣肘”频仍。督臣不愿再搅浑水,惟称“坐啸画诺”;倘若督抚插手太深,河臣趁势“拱手受成”。但办理夫料、协调官民等,必倚地方,而河臣“呼应不灵”,形同虚设。每遇河患大事,朝廷又分派钦差大臣督理,钦差大臣、河督和地方督抚各自为政,无所适从。光绪十三年(l887年)黄河郑州大工是一个显例。

也不能说他们的争斗和攻讦全为贪冒、侵渔。按“考成保固”,河工出事,地方官员有地方之责[5]。另外,修防工程三年保固无虞后,河员得以循例议叙,州县则置之局外;倘一有疏失,河员固不能免过,州县一并严处。为消弭矛盾,实行“通融升调”,即河工厅汛升调沿河府州县,沿河府州县升调河工道厅。尽管早在雍正朝著为成例,但成效不彰。

乾隆十四年(1749年)北河被裁撤,理由是“工程已稳”[29];咸丰十年(1860年)裁撤南河,理由是“官多阘冗,兵皆疲惰,虚费饷需”[14];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裁撤东河,理由是“黄河改道以来,直隶山东两省修守工程,久归督抚管理”[15]。但根本的在于“河工治与不治,不系乎河督之设与不设”[16]。可见,杯葛与争斗可以伊于胡底,疲于奔命,但事关存亡根本,则须知察有戒,不可任性。

(2)踟躇不前的河工科技。一是治水方略缺乏科学性。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河运废止前,“恃漕为命”一直是奉为金科的大政。“治河即所以治漕,可以南不可以北”[17]是“戴着脚镣跳舞”,不是完全意义的治河,更遑论科学治河。而“但知治漕,不顾淹民”[1],不恤民生,民生凋瘵,则离开了治水本意。康熙年间,李振裕《感事》诗云:“东南民力近如何,牐吏沿堤尽日呵。天语筹咨怜赤县,使臣辛苦阅黄河。十年未罢宣房筑,九列同兴瓠子歌。百万钱刀填泽国,贾生三策孰为多。”[18]只此尾联,形容尽致。清初治河观并无太多扫除更张,堪于应付。清后期,河工虽目为“经世之务”,各逞利辩,但多属充禼骈罗,蹈虚游谈,流于光景,其贡献也戋戋可数。

二是管理体制缺乏全局性。“雍正七年(1729年),将上下游河务划归南河、东河两个总督统辖,失去统筹全局之机能,造成事务偏重之恶习”[19]。以清初鼎盛,大举河工,尚且无法统筹流域,着眼长远;至清后期黄河改道,国难河患纷乘,河工不举已是常态。光绪末年,“河臣但岁庆安澜,即为奇绩”[17]。河工已成沉疴,求治笃难,李鸿章叹云:“近世治河兼言利运,遂致两难,卒无长策。”[17]

三是治河技术缺乏先进性。1900年胡佛奉李鸿章之命考察黄河,认为“中国河吏是有能力的,尤其精湛于保持河道不断被维修”,但缺乏根治河患的积极措施[20]。即便如此,技术氛围仍在不断被挤压、被恶化,“上下不以公事介意,有讲求工程做法者,辄为同列所讪笑”[21];至清末,“(河官)从不出门一步,不知工段险要在何处,更不知河工修防为何事。虚糜俸饷,实堪痛恨”[10]。道光十五年(1835年),东河首用“砖石工”,费省效宏,如徐州一带秸杆每斤单价由原来制钱10文之多猛跌至不及2文[22],竟恬言“靡费罪小,节省罪大”[9],弃而不用。至于光绪十三年郑州大工使用铁路运土、电灯照明,只是个案而已。与西方同期相比,近代河工技术望尘莫及,黄河首次采用电报向下游报汛,已是宣统元年(1909年);同期设立的黄河河工研究所也只是培训性质。可见当时河工科技引用的“枝节改良”,也是蹩躠踶跂,仓皇补苴,殊为不堪。

(3)积久生弊的河政制度。中国古代从来不缺数量意义上的制度。清代河工建管制度堪称严密,弊在制度适应与执行。

以定额河工用银制度为例。受嘉道以降物价上涨、贪渎成风等影响,河工实际支出不断大幅超出清廷预设之定额,因例价不敷而无法题销已成常态。嘉庆十一年(1806年)河道总督戴均元前往清江浦催堵智、礼两坝并抢护顺黄坝埽工。河臣反映物料“年贵一年,增至数倍”,隔湖运土每方较之例价甚至高出数十倍以上,“惟有宽估实收,通融册报”[1]。对定额的固守,明显与河工及其要素的市场化适相反背,导致物料与夫工用项帮价、加价等变通花样迭出;“虚估工段,宽报丈尺”和“通融开销”等现象比比皆是。

又如考成保固制度,看似严于斧钺,但被浮估随意抵消。上下对此咸所共喻,(雍正)四年(1726年)谕示:“赔修之例,甚属无益。”因为“从来河官领帑修工,必豫留赔修地歩”[5]。但提铃喝号,一言再言,医无良方。至清后期,“浮估”已呈泛滥,积重难返:“嘉庆时黄运岁修、抢修经费,虚报常在六七成以上”[23];道光后期,“浮冒冗滥不可胜计”[24]。再者,考成保固制度并没有形成官员相互监督、责任共担;相反,追责连坐“一锅煮”,殃及无辜,打击士气。因清代官俸低,所谓赔偿,只有浮冒贪渎,导致整个河官系统行风大坏。另外,黄运河工大多险难急重,朝不保夕,河员往往迁延瞻顾,懒政怠政。

在某种程度,制度的不良和畸形运转助长了河工腐败的滋蔓。即便如此,制度层面的变革却极为迟缓,令人沮丧。清代奉承“祖制成规”和“良法美意”,河臣大多沉于政治积习,惟上是从,难有创制。河道总督张鹏翮甫一上任上奏《首请三事》称:“自有圣谟方略指方,微臣奉以遵行。”[25]张氏是治河名臣,尚有此言,更那堪芸芸其余。至道光晚年,大部分国人与官员对改革与进步愈加逡巡不前,甚至视之为“洪水猛兽”[26]。“致弊之故,人人能言;而救弊之方,人人束手。因循则伊于胡底,惩创则立见误公”[27]。这与康雍乾三朝那种开创“盛世”的强劲精神与生动局面相对比,恍如隔世,良可嗟叹。

制度缺乏刚性执行,助逆河政废弛。清代河工制度可谓严切,“河工向来比照军营法,故河督下至河厅得罪,有枷号者,有正法者。而年年安澜,皆有保举。凡堵合决口,有特保花翎及免补本班者,同知即可升道,道即可升河督,多破格为之。然乾嘉时,人皆以河工为畏途,盖赏虽重而罚亦严耳”[24]。但制度执行并非赏罚分明,甚至赏重罚轻、赏实罚虚:“堵筑告成,列保者每案百余人,及堤防溃决,参罚者或仅一二人,旋堵旋决,劳费无已”[28];“决口时,河员俱革职,令效力赎罪,极之充发而已。及合龙后,又皆开复赦归。善夤缘者,甚反得保举进职”。如此不惟不能儆诫大员,反助玩易侥幸,很多人竟把河官作为“发财升官之要途”[44]。“除弊者不搜其作弊之由,则弊终不可除”[29]。有法不依,其害甚于无法。

(4)不可遏制的河工腐败。清代河工腐败固然为当时的政治气候浸淫而漾。揆其轨迹,则又显见系统性腐败的特点。

首先,河工“风气”。“河工经费自乾隆末年而日钜,河工风气,亦自此而日靡”[30]。且看当时河工风气:因循疲玩,以河工为利,“其不肖者,甚至以有险工有另案为己幸”[9]。玩兵养寇,形成利益集团,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御史参奏:“河工各员,及书吏匠役,均利工程浩大。盖工大则差委必多,靡费必繁,邀请议叙于斯,侵销帑项亦于斯。若工小费俭,非惟不得遂其邀议贪肆之心,更恐工竣之后,裁撤河员,夺其利薮,同阻抑之术,倡者一而和者百矣。”[22]尤为恶劣者,“国家岁费巨帑以治河,然当时频年河决,皆官吏授意河工掘成决口,以图报销保举尔”[31]。

接着,“逆淘汰”。当时官场,“以推诿为明哲,以因袭为老成,以奉行虚文故事为得体……自仁庙末年,屡以因循泄沓申戒中外,而优游成习,卒莫之反也”[9];“间有二三朴实自好者,共指为不合时宜”[48]。致命的是逆淘汰,嘉庆朝南河总督徐端,“久于河防,习知其弊,尝以国家有用赀财滥为糜费,每欲见上沥陈。同事者恐积弊揭出,株连者众,故尼其行,致抑郁而死”;又,“嘉庆已末,(康基田)总南河,积弊山积,官吏恐为所揭,阴纵火焚积科以掩其迹,康因之罢官”[32]。媕阿阘冗之徒曲尽生意,砥砺风节之士反遭倾轧,遂致政风浇漓,吏治窳败,人心惟危。

紧接着,贪无廉耻。乾隆中期以后,“大抵为官长者,廉耻都丧,货利是趋,知县厚馈知府,知府善事权要,上下相蒙,曲加庇护,故恣行不法之事而毕竟幸逭……”[33]。其时,两河岁修用银每年约500万两,而“实用不过十之一二”。办工谨慎的河员“常以十之三办工”,而贪冒者递减,“甚有非抢险不使一钱者”[34]。道光中叶,“南河岁修经费每年五、六百万两,然实用之工程者,不及十分之一”[35]。同光年间,“(河工)银百两,经层层侵剥,仅有二十余两,为买料给工费”[29]。河员腐败已沦肌浃髓,竭尽疯狂。这类“消极史料”充斥于文史笔记、小说家言,无需赘举。

最后,臭名昭著。河员声名狼藉,成为腐败的揭橥与“箭垛”。时人将河工比作“金穴”[24]、“国家之漏卮,官场之利薮”[36];甚至与鸦片并列,“是夷烟者,民财之大漏卮;而河工者,国帑之大漏卮也”[9]。清后期,贪腐已成举国风气,河患日甚,河政颓隳,时谚“文官吃草、武官吃土”[37],前者指办料贪墨钱粮,后者指修堤偷工减料;“黄河决口,黄金万斗”,俱见河工腐败之猖獗。

“中国所有的一切的灾难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有系统的贪污”[38]。河工贪腐,把河政推向末路;各行各业的普遍贪腐,最终把满清统治逼上断崖。

3 余 论

还需补充两点:第一,封建王朝的河工体制命运与政治桴鼓相应。康雍乾三朝政治气候相对良性,河工有治;而到嘉道以后,兵燹、灾荒和社会腐败等胶葛纷纶,国势倾危,日薄崦嵫,政制之殇遂致河工体制之厄。第二,科技始终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清代河工整体淹蹇凋敝,没有形成近代科技规模,也无力在制度层面走出帕累托改进。直至民国,所谓新的治河思想与科学技术就像“黎明时分刚刚露出的曙光”[39],总归是“一瞥风景”,不可持续。当且仅当,只有新中国,才有科学的曙光、科学的春天,最终实现黄河大治,海晏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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