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歌案”看部分传统媒体新闻专业主义的缺失

2018-02-22 06:54
新闻研究导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江歌刘鑫主义

梁 炜

(华南师范大学 教育信息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19世纪末,以“精准新闻报道、雇佣专职新闻记者”为实践的独立报刊兴盛,新闻职业化与新闻专业主义应运而生。西方普遍认为新闻专业主义指的是从事新闻工作所必需的特定专业技能、行为规范和评判标准。新闻专业主义的具体内涵包括责任性、言论自由、新闻独立、客观性、不偏不倚、平衡报道等,其核心为自治、公共服务、客观性、即时性、为民主辩护。[1]

在我国学界,学者对新闻专业主义也有自己的见解。黄旦认为新闻专业主义应该包括传播新闻以及干预和推动社会的功能,独立专业的性质,为公众服务并反映民意的目的,靠自己的有效经营的运作方式,依靠法律和职业道德自律(尤其是后者)的约束机制五个方面。[2]潘忠党、陆晔两位学者认为新闻专业主义是操作技能和标准、对高质量新闻的追求以及伦理规范的阐述和应用。[3]在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新闻专业主义归结为专业意识形态和社会责任两个层面,即新闻应该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时效性、趣味性,并且新闻机构在新闻采集和操作的过程中应该遵守新闻职业规范和伦理,承担社会责任。

“江歌案”即留日学生江歌被害案。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东京中野区的公寓门外遇袭,并在送往医院不久因伤重不治而亡。对于“江歌案”的媒体呈现,可以粗略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即2016年11月3日案发到2017年5月,案件报道基本在新闻专业主义与法治框架内进行;中期为2017年5月至11月,江母在微博上曝光证人刘鑫相关信息以便寻找刘鑫,媒体随即跟进,继而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后期为2017年12月庭审开始到20日一审宣判,媒体跟进直播报道。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为“江歌案”的中、后期,在新闻专业主义层面围绕传统媒体及其相关媒介产品的报道进行研究。

一、新闻专业主义的背离

(一)角色认知错位

媒介在大多数时候承担的是传播信息的功能,但是媒介越过自己的专业分工、承担其他职责的媒介越位情况近年来时有发生。在“江歌案”庭审之前,为了迎合热点和网民关心的话题,在澎湃新闻、新京报旗下“局面”等媒体促成下,刘鑫第一次和江歌母亲见面。整个过程剪辑成《一场迟到294天的见面|江歌案专访》栏目进行发布。节目主持人王志安表述当时安排采访是因为“我觉得有必要做一次努力,促成这次早就该见但一直未能实现的见面”,“我们的节目应该努力聚焦一场悲剧后次生伤害形成的过程,探究这背后的成因……这个悲剧,该如何才能打开那个结?”。[4]《局面》栏目显然对媒体的角色认知错位,没有充当事件的记录者反而成为矛盾的调停人,在情感态度上的感情偏向以及过度的媒体参与导致了该节目本身合理性的缺失,而该节目播出后也引发了舆论一边倒地指责刘鑫,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这与节目组促进沟通的理念背道而驰。《局面》栏目调停人的角色暴露了我国媒体在案件报道方面的不成熟。媒介角色认知的错位,充当矛盾调停人,使得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容易变成审判的角色,新闻内容带有强烈的主观主义色彩。

(二)深挖细节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讲,媒体本质上是公共选择理论意义上的‘经纪人’,在职业利益等因素的驱动下,媒体可能会滥用新闻报道自由,以致泄露侦查秘密,影响犯罪诉讼。”[5]类似地,在庭审前夕,如果媒体泄露证人证言,同样会影响诉讼结果。不仅如此,过多的细节描述会为社会上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样本,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在“江歌案”中,媒体就实体问题的深挖同样不符合新闻专业主义的规范。

案发后第4日,即2016年11月6日,北京青年报对新闻作了较为详细的报道。11月9日,也就是案发后第7日,北京青年报是首家采访到刘鑫的媒体,采访文章《中国女留学生日本遇害凶手仍未落网 室友首度透露女留学生遇害案细节》的报道在网络上被广泛转载,其中披露了大量的案件细节。此后,澎湃新闻等媒体的专访同样使大量细节曝光。审判前,这些细节与观点的曝光虽然满足了人们的猎奇心理和窥私欲,但却存在着专业操作规范以及伦理道德方面的失误,给案件审判和侦破本身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是媒体新闻专业主义缺失的表现。

(三)错误设置议程

在涉及犯罪案件报道时,媒体应慎之又慎,遵循一定的报道规范。《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中要求在庭审之前仅就事件节点作及时、动态、连续跟进报道。即媒体在庭审前应关注程序上的报道,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可根据起诉书的内容同时报道涉嫌犯罪的事实。[6]

在“江歌案”的报道中,大量报道将江歌、刘鑫、江歌母亲作为“故事”人物进行叙事性呈现,煽动的情感及细节描写充斥于报道中,掩盖了案件的侦查进展,甚至掩盖了对凶手陈世峰的关注。如新京报《局面》栏目的报道将“刘鑫与江歌妈妈的见面”设置成议程点,而非“江歌案”本身。这种错误的节目选题和议程设置将刘鑫置于风口浪尖,使得“江歌案”变成了“江歌刘鑫案”。《局面》栏目对“江歌案”的报道时间点在庭审之前,在案件没有结果时,就设置了“刘鑫在江歌案中存在瑕疵”的关注点,并通过刘鑫与江歌妈妈的见面将其放置到公众面前,引发了舆论导向从犯罪嫌疑人陈世峰到刘鑫的偏移。《局面》错误设置议程,聚焦刘鑫,很大程度上为“舆论审判”推波助澜,其中暴露出的媒体专业报道能力缺失和自律意识较差的短板可见一斑。

(四)新闻侵权

在“江歌案”的报道中,媒体对于江歌、陈世峰、刘鑫的个人经历、照片、姓名的披露同样暴露了媒体在法治理念以及新闻伦理上的欠缺。在此类报道中,媒体应该慎之又慎。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曾经指出:“因为侦查尚属犯罪嫌疑人之查证探索阶段,若予公开,将会造成犯罪嫌疑人名誉上莫大的损伤。”[7]

南方都市报的《留日女生遭人杀害 母亲征集签名求判死刑 江歌遇害案回顾》一文中使用了江歌、陈世峰的个人照片,但是照片并没有打码处理,严重侵犯了二者的姓名权、肖像权,对双方家属的生活也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中青在线转载的封面新闻的《江歌案大家都在怼刘鑫,而真凶陈世峰你了解多少?》同样未对陈世峰的照片进行处理。封面新闻在《江歌案大家都在怼室友刘鑫,而真凶陈世峰你了解多少?》文章中公布了凶手的个人信息,并对陈世峰的历史背景作了调查并披露,给陈世峰曾经所在机构带来了困扰。诸如此类与新闻伦理规范、法律法规不符的媒体报道在“江歌案”中较为突出,暴露了我国媒体在新闻法治和伦理规范方面的短板。

二、新媒体时代新闻专业主义的出路

(一)新闻专业主义背离的原因

部分传统媒体在“江歌案”中存在着新闻专业主义方面的诸多欠缺。从中我们很容易归结出两大原因。

首先,传统媒体的“基因”中缺乏新闻专业主义。传统媒体在社会结构和制度层面一直存在着问题,这些问题通过媒体的专业实践操作表现出来,使得我国从业人员在专业技能、操作规范、社会责任以及伦理道德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短板。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虽然转移了“阵地”,但是实际参与新闻生产的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并没有提升,媒体机构制度问题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因而存在新闻专业主义问题。

其次,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受众的阅读习惯,引发了传统媒体受众大规模流失。为了吸引更多受众,增加流量,获得更多利益,这些媒体过于追逐热点和经济效益,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不符合新闻专业主义的行为。

(二)建议与措施

面对种种乱象,新闻媒体应该用新闻专业主义武装自己,在新闻专业主义的指导下进行规范的专业操作,承担媒体应有的责任,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为此,媒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加强对新闻从业者的新闻专业主义教育。社会责任理论要求媒体要尽对社会和公众的义务和责任。为了承担应有的责任,新闻从业者应该具备较高的综合素养。但是,当前我国新闻从业人员在身份认同、专业素养、职业规范伦理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均有不足。因此,应该从新闻专业操作规范和媒介伦理、社会责任等方面加强对新闻从业者的教育,加强身份认知,提升技能规范,树立新闻伦理和正确的价值观,能够有效规避新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一味追逐热点和流量的情况,并在与新媒体的竞争中取得优势。

其次,做好新媒体、新技术与传统媒体的融合转型。媒介融合是媒体产业发展的趋势。在新媒体背景下,想要保持新闻专业主义的独立性和合法性,传统新闻机构必须进行改革和重构,融合多种新闻媒体的优势,实现多样化的新闻传播,以达到传统媒体全面转型的目标。一是组织机构的融合。专业新闻媒体机构应该加强与其他媒体的联动频率,实现人力、物力以及资本上的资源共享,有效降低成本,从而达到提升新闻质量的目标。例如,可以利用无人机资源,提高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是形式融合。传统媒体应抓住市场和公众的需求,利用视频、图片、文字、动画等多种形式呈现媒介内容,提高新闻的趣味性。三是渠道融合。传统媒体应积极拥抱新媒体,利用微信、微博等多种渠道发布新闻信息,发挥新闻媒体广而告之的功能。四是内容融合。发布的新闻内容要有不同媒体的特点,信息内容要更加符合群众的需求。新媒体新闻也要以新闻专业主义的态度发表一些较为个人化的新闻,这也是新闻从业者在这场重构中的重要转变之一。

再者,构建外部新闻专业主义的良好环境。广大社会群众及自媒体同样应该提高媒体素养,加强新闻专业主义的认知,增强对媒介伦理、社会责任和专业操作规范的认同,构建良好的新闻专业主义环境。

最后,传统媒体在与新媒体的竞合中,需要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坚持“内容为王”,进行内容深耕。在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刊发新闻的速度和灵敏度都不占优势。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闻事实的报道的准确性和信息的深度成为传统媒体的主要竞争力和发展方向,这也是专业化的新闻媒介机构和普通自媒体相比的专业之处,也是新闻专业主义在新媒体时代的优势所在。

三、结语

在“江歌案”中,虽然相对于新媒体,传统媒体突显了自己的专业性,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传统媒体应该树立危机意识。在积极拥抱新媒体的同时,传统媒体须积极抵御新媒体带来的不良影响,并进行自我升级换代,“刮骨疗毒”,积极反思原有不足,如此才能不让“传统媒体将死”成为现实,最终成为时代的赢家。

[1] M.Deuze,What is Journalism? ProfessionalIdentity and Ideology of Journalists Reconsidered[J]. Journalism,2005,6(4):442-464.

[2] 黄旦.传者图像: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32.

[3] 潘忠党,陆晔.走向公共:新闻专业主义再出发[J].国际新闻界,2017(10):92-124.

[4] 王志安.关于“江歌案”,多余的话![DB/OL]. 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5a09906c1bc8e0bf56000005,2017-11-03.

[5] 周长军.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新闻报道及其限制——基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分析[J].中外法学,2005(6):750-751.

[6] 《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编写组.《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释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226.

[7] 林山田.“论刑事程序原则”[J].台大法学论丛,1999,28(2):112.

[8] 童兵.厘清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认知——兼论对美国“新闻专业主义”的质疑[J].新闻与写作,2015(9):45-47.

[9] 李岩.新闻专业主义在中国大陆的实践与变异[J].当代传播,2011(1):4-7.

[10] 吴飞,田野.新闻专业主义2.0:理念重构[J].国际新闻界,2015(7):6-25.

[11] 胡芃原.论新媒体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影响[J].新闻界,2014(10):70-72.

[12] 吴飞.新媒体革了新闻专业主义的命?——公民新闻运动与专业新闻人的责任[J].新闻记者,2013(3):11-19.

[13] 向熹.《南方周末》:新闻专业主义的坚守与创新[J].传媒,2010(7):32-34.

[14] 展江,刘亚娟.江歌命案何以成隔海打牛的“舆论审判”?[J].新闻界,2018(1):18-26.

[15] 胡翼青.自媒体力量的想象:基于新闻专业主义的质疑[J].新闻记者,2013(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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