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购销契约关系研究

2018-02-22 11:16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 2018年11期
关键词:契约交易农户

许 佳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68)

契约农业即订单农业是根据农户与购买者之间建立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的协议进行的一种交易模式(FAO,2014),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得到较好应用。构建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良性契约关系,不仅能发挥龙头企业的规模化优势,而且能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缓解“小农户”与“大市场”间的矛盾,降低销售中的市场风险,优化农户种植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然而,契约农业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交易稳定性差,存在“违约困境”。销售合同的违约率超过80%。2016年,由于违约和坑农现象时有发生,合同兑现率不足50%,这成为制约契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内蒙古鄂托克旗农牧户与加工企业缔结的口头协议中,农牧户违约率为42.86%,加工企业违约率达85.71%。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企业和生产者参加订单农业的积极性,阻碍了我国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因此,国内外学者深入剖析契约关系选择、稳定性及绩效,引导生产主体与企业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产品交易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二、文献综述

(一)垂直协作形式选择研究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个体或者组织会在一定约束条件上选择交易成本较低的契约方式,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现有研究主要从交易费用和交易方自身特征两个方面分析影响契约选择的因素。威廉姆森将交易成本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从交易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交易发生频率对其进行考察。郑强国,李秉龙等(2005)指出,资产专用性低的农产品选择市场交易,资产专用性程度高的农产品选择混合策略,资产专用性程度特别高的农产品适宜采用内部组织交易形式。黄祖辉、张静(2008);谢刚(2013)认为,交易频率和契约成本会影响契约选择,信息搜寻成本、交易频率、谈判和监督成本对不同生产规模的农户都有显著约束。

农户特征、家庭特征、社会资本、生产特征等对农户的垂直协作选择行为有重要作用(张静,2009;应瑞瑶、王瑜,2009;贾燕兵,2013;姚文,祁春节,2011)。户主受教育程度、养殖规模、非农职业、家庭非农收入、家庭劳动力、农户认知、议价能力等作用于契约选择(周曙东、戴迎春,2005;孙艳华,2010)。养殖规模、离销售点的距离、风险偏好、获取市场信息的难易程度都会对农户的销售渠道选择行为产生显著影响。生产周期较短的农产品通常选择纵向一体化协作模式,中等生产周期中的农产品则倾向于采用合同生产模式,而生产周期较长的农产品使用市场交易模式的可能性更大。

(二)垂直协作的绩效研究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而言,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契约农业能起到积极作用。相较于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契约农业一方面能降低交易成本,改善市场效率;另一方面,它对包含在其中的经济主体有益。对整合者而言,契约能确保期望质量的原材料供应;对农户而言,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有助于农户进入市场。Dries(2009)基于中东欧奶业供应链的垂直协作分析指出,小奶农从垂直协作过程中取得投入和进入更高价值市场的机会。分析菲律宾生猪养殖户产出情况,发现契约农户每公斤猪肉产出比非契约户高44%。研究菲律宾烟草种植行业发现,契约农业对生产者收益有显著正向影响,是否参与契约与农业禀赋正相关,但是与农业规模负相关。契约农业不仅对经济福利产生影响,还会对农户的主观福利起作用。)在修正时间固定的非可观测的异质性时,契约农业对农户的主观福利有正向作用。绝对收入对主观满意度有正向但是递减的正向效应,同时,家庭人口特征、土地和牲畜资产都会影响主观满意度。

进一步分析发现,参与“农超”对接契约生产的农户获得的农产品价格低于传统市场上的价格。契约农业包含违约的风险:当需求减少时,采购商可能违约,增加农户风险;如果是高质量的产品销往国外市场,不符合标准可能会造成产品拒收,增加农户风险。

“契约”与“收入”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因为存在内生性问题:“而很少有研究有可靠的控制农业契约地理环境的非随机模式以及进入特定商品价值体系的个体供应者的农业选择。这就可能产生一个严重的问题:农民收入与参与契约之间是否有可观察的关系,例如,福利效用可能是由价值链转换或者仅仅是地理和选择效应造成。因此,如果控制选择内生性,就无法达成一致的结果:契约农业具有积极效应”。为了解决内生性的影响,Miyata(2009)运用Heckman选择修正模型实证分析发现,即使控制农户可观测和不可观测的特征后,契约农业仍然有助于提高小农户收入。采用处理效应模型,也发现契约与收入正相关。

(三)契约稳定性研究

“在经济组织方面,契约与市场、企业属于同一层次,包括关系契约、新古典契约等。在治理机制方面,类似于正式制度,与关系治理属于同一层次”。通常认为,契约包含正式、书面、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比如书面合约,另外一种是非正式的、个人口头协议(如口头合约)。正式契约是交易双方必须在事前事后用可以详细条款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关系契约是契约交易方在重复交易过程中,通过激励和惩罚机制确保双方的合约行为,该种契约的实施依靠环境的变化,因此稳定性相对较差。与正式契约最大的不同是关系型契约不能由第三方(法庭或者其他机构)强制执行。

在正式契约治理机制方面,提升经济惩罚、违约执行力度等在一定程度有助于提高履约率,却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违约发生。市场经济被嵌入在社会关系之中,法制等正式机制实现可能遭遇困难。传统社会规范和信任等因素会阻碍基于正式契约的“企业+农户”利益体的稳定性。

对个人和组织而言,出于利益动机将诱导机会主义行为,但是人际关系、社会规范又会抑制其败德行为。陈灿(2007),王铬(2008),万俊毅等(2009)认为,我国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交易属于“关系契约”,其治理不能单靠法律等正式契约,还要加入信任、互惠、合作、合同执行的灵活性等关系治理方式能够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Sharma(1997)和Homburg等(2009)研究也证实,信任和声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边道德风险。为了抑制农户的违约倾向,徐健将社会网络理论引入渠道行为,采用结构方程模型验证农户人际网络、企业权力应用方式和农户违约倾向之间有显著的相关关系。田敏等人也发现,私人关系可以减少农户与企业之间冲突和农户违约倾向,提高农户续约意愿,并且私人关系一方面直接作用于农户违约和续约行为,另一方面,它通过影响农户与龙头企业间冲突的间接影响。

但是有研究对正式契约和关系契约对降低农户违约行为的结论提出质疑。熊峰(2015)提出,关系契约能显著提高农产品生鲜度及供应链利润,但是不能确保契约稳定性。赵西亮(2005)通过分析农产品市场波动性、农产品商品契约履约率决定因素和农户特征,指出增加资产专用性投资、提高农户信誉、加强法律约束不能提高履约率。农民的联合和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才是解决方法。

三、文献评述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契约农业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学者们普遍认为,契约农业能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但是面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这一突出问题,学界对此研究还不够深入。契约组织模式是多样的,每一类组织模式在运作方式、与其缔约方的合作关系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必然造成不同契约组织模式中交易主体契约行为不同。而已有文献对组织化缓解违约困境的研究缺少有针对性的深入探讨。因此,深入分析在不同情境下的缔约主体的违约行为,考察契约治理与关系治理机制对违约行为的影响,及其对交易绩效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研究对象多集中在农户契约行为,忽略中介组织、农业企业违约行为分析;研究内容强调正式契约,而未能结合中国特殊国情考察正式契约治理与关系契约治理及其联合对抑制违约的作用;关注契约治理方式分析,轻视治理机制与交易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

研究对象方面,现有文献重点关注生产主体农户的契约行为,但是对占据强势地位的企业的契约行为研究还远远不够。在实践中,企业违约率可能更高。由于受到法律执行成本高,政策等外部环境的客观限制,当农户产生违约行为时,企业通常只能不了了之,这将影响收购的持续性,造成契约效率低下。在农产品销售淡季,企业面对大量的采购契约,很可能提高收购标准变相压低价格,违反事前签订的合约,拒收农产品,农户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为契约的具有双向性,违约行为应该从农户违约和企业违约两方面进行系统分析,违约行为的相互性有待进一步探究。

关于契约治理研究大多从资产专用性、契约条款等正式制度层面进行探究,对关系契约治理对契约稳定性影响的研究还有待深入。尤其在“熟人社会”的农村,农户的决策行为还会受到其他农户、外部环境、交易对象等的影响。对企业而言,渠道依赖程度对组织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分析还较匮乏。学者们考察如何抑制缔约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同时,未挖掘交易主体降低败德行为的内在机理。也未考虑环境外部性(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的调节作用。

研究大多强调契约关系治理,轻视对治理结果的分析。契约经济学理论指出,契约的执行虽然能通过契约条款、契约完备性等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这种正式制度不能通过作用于交易主体形成“自我执行机制”将难以持续。正式契约和关系契约在交易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安排,对农户和企业的交易满意度、收益可能都会有显著影响,两者的复合影响将提高交易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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