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的名义
——法制调解节目实战技巧一二

2018-02-22 13:09邓晓伟
新闻研究导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频道都市民警

邓晓伟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重庆 400015)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都市频道与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有着深度合作,从2012年开始创办了《凡人有事——调解进行时》栏目,并于同年9月成立都市频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电视人民调解为群众解决各类型的矛盾纠纷。历经四年发展,都市频道人民调解节目的规模不断发展,从每天1小时提档升级为3小时的节目带,采编团队从原来不足30人壮大到100余人的规模,并且先后开启了18点档《大城小事》热心阿姨调解,19点档《都市700》律师调解、民警调解,20点档《凡人有事——调解进行时》专家调解的格局。至此,都市频道成为全国单日电视人民调解最大规模频道,树立了全国电视人民调解的一面旗帜。2016年度,都市频道全年播出人民调解节目900余期,节目制作时长突破1000小时,电视人民调解成功率达到95%,为全市普法工作和依法治市的有序推进作出了积极贡献,彰显了主流媒体的责任与担当。本文重点分析19点的《都市700》,整整一个小时的节目,串联全部是由律师和民警完成,可以说,他们既是主持人又是记者,更是独有符号,因此节目具有鲜明的法制特色。

一、切入点是法制节目当下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

曾几何时,法制节目风起云涌,所依托的无外乎就是惊悚的事件、离奇的案情、劲爆的场面;所谓依法说理、据法断案,不过是节目的落点和辅助功能而已。笔者曾经看到某交流节目中,讲家庭暴力,但家属乱伦的细节贯穿始终,不要说法理,连案情的侦破和教化部分都缺失。不得不承认,法制节目火爆的同时也走向了某种误区。现如今,对宣传尺度的把控,对正能量宣扬的要求,已不允许节目将“猎奇”“血腥”“色情”等博取眼球的惯有元素在节目中过分地渲染,法制节目何去何从?毕竟空洞乏味的说教,是得不到良好的传播效果的。重庆都市频道经过几年的摸索,坚定不移地将调解作为电视节目最犀利的切入点。具有调解特质的节目必然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普遍性。重庆每年的民事调解案例有好几万起,可以说涉及千家万户。

第二,贴近性。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是老百姓时常面临的困扰,如果能够有效解决,绝大多数是不需要上法院的,减少了老百姓的麻烦。

第三,先进性。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有效地配合了政府工作,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重庆都市频道《都市700》(前身《拍案700》)是脱胎于全国著名法制栏目、原重庆卫视王牌节目《拍案说法》的一档生活服务类节目。节目分《律师随行》和《渝州警视》两大版块,分别是律师和民警为符号和串联,根据老百姓投诉和反映的问题,以法律为武器,以事实为依据,进行依法调解。节目开播以来,收视率不断飙升,在强档节目如林的晚上7点至8点段,收视率保持在1点上下,最高达到2个点,收视份额十几个点,有效地支撑了重庆都市频道的收视带状,成为晚间节目的引流器,作用巨大;同时也是重庆老百姓最喜欢和信任的节目之一。

二、谋篇构局是保证最大化传播的有效手段

节目方向定了,并不意味着节目具备很强的生命力。调解节目深入千家万户,报道和解决的是老百姓的事,一方面取得了老百姓的信赖,但另一方面,鸡毛蒜皮的小事如何能够吸引到受众的关注是此类节目最大的困惑。在节目的发展中,笔者也一度注意到一个现象,就是记者在完成此类节目的同时,经常出现“角色错位”的现象,即没有把自己当成新闻报道的主体,而是解决事情的主体;事情解决了,节目的亮点没有;个体求助者满意了,收看的观众并不买账。收视率提不上去,就是没有掌握事情“个性”与“共性”的平衡点,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

节目要做好看,重点在于找到吸睛点。仅仅把目光放在解决个体问题上,很难体现共同关注的共性。这个共性在哪里?一是对事情来龙去脉的疑问;二是对相关信息的关注。以此作为以后自身遇到同类型问题的知识储备。前者就需要引入我们惯常制作节目的故事性表述,后者则需要节目提供法律信息点以及有将信息点转化为兴趣点乃至记忆点的能力。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每期节目不长,但根据节目的最终呈现效果,笔者拟定了一个反向的逻辑关系:节目最终是以调解成功为收尾——调解的成功依赖于对事件的真实掌握和责任厘清——责任的厘清在于对事情的来龙去脉进行全方位的求证——事情的求证来源于当事双方针锋相对的陈述——双方的对立来自某方的求助。这是一个制作逻辑的推论,而节目的结构反过来就成篇了。

因此,笔者对栏目组的要求就是设计一个即便是仅仅几分钟的新闻报道也必须具备的内在结构(这个结构只用于普遍性节目的设置,有特殊节目突发形态可以不论):一是(寻法)求助;二是(据法)对质;三是(以法)求证;四是(依法)调解;五是(民警/律师释法)提醒。具体如下:

(寻法)求助:当事人面对律师(民警),提出帮扶的要求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要点是简明扼要,不构成求证和调解核心的不谈。

(据法)对质:在民警和律师的带领下,找到另一方当事人,听取当事双方的说法,形成调解过程中完整的证据链条。

(以法)求证:这是调解节目的亮点,也是核心部分。我们要求记者投入一半以上的篇幅做这个事,这是在其他兄弟台的同类型节目中很少见的。但我们下了大力气,在不断的研究和策划中探讨出了非常多的求证技巧,就是为了在调解前形成足够的说服力,调解进行时才更顺利,调解效果才更明显。

(依法)调解:事情的来龙去脉、是非曲直弄清楚了,调解就好办了。没有求证的调解,就是“和稀泥”式的调解,没有推动力,更体现不出律师和民警的律法功能;反之,推进就很快,当事人也服气。

(民警/律师释法)提醒:并不是对所有人讲理都可以讲得通的,并不是所有事情是可以调解就能解决的。有时候,我们用上了所有的手段、尽了最大的努力,最后还是与和解擦肩而过。这种时候,对于不良商家、不良群体,我们还是要通过民警和律师对此进行一定程度的曝光,并支持以法律为武器,走司法途径,我们也会继续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三、技巧和细节的运用是核心竞争力

方向有了,路径在哪里?下文是在节目制作中,指导团队的一些技巧和细节:

(一)如何求证

前文说到,我们把求证作为节目的核心和最大的亮点。但是,在很多投诉和调解案例中,证据链并不完整,相当部分的事件的调查存在着“孤证”的问题,即当事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厘清责任。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细致分析和深入探索,制订出不少行之有效的求证方式:

一是暗访求证。很多消费纠纷中,商家和店员当时究竟跟消费者如何说的,后来很难复原;很多情况下商家不认账,是没办法固定证据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让另一组记者(甚至实习生)把纠纷中的核心点,如售卖时商家对消费者的说辞,以秘拍的形式抓取下来,有几个分歧点就取证多少个问题;求证过后,在调解的僵持环节将此前求证的过程释放出来,让商家自己看,同时也给观众看,立竿见影,水落石出,证据固定非常有力,节目的呈现也非常精彩。

二是同行求证。很多纠纷点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明确,但是有约定俗成的行规。在涉世商家始终对问题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多采访几个同行,对于事情的认定有较强的推进效果。

三是监控求证。这需要我们与公安合作。很多城市安装了天网工程,所以很多事件可以由监控录像得以证实。当然,我们对监控录像的运用,绝不是简单划一的回放,而是要求对核心镜头、关键环节的定格、强化、分解、重复。在此不一一赘述。

四是逻辑求证。这是一个并不多见的求证方式,但是运用后非常行之有效。民警和律师作为调解员,他们具有相当强的逻辑思辨能力,对原景的重现、双方证词的对质和碰撞,都可以轻易找出事实真相的蛛丝马迹。

当然,求证方式还有很多,但要注意的是我们的呈现是调解而不是办案,很多证据的获取,只是为了更有力地推进调解而已。

(二)民警和律师符号的运用

如果求证部分的深化是为了丰富节目的故事成分,那么律师和民警功用的呈现就是体现节目的帮扶性功能,即老百姓觉得好看的同时,还要觉得有用。

怎样才能有用?我们在新闻教学中经常提到节目要有丰富的信息点。但是信息点不是简单的信息罗列,而是整合让观众感兴趣的信息,是产生记忆的信息点。映照在调解节目中,就是很重要的实用信息,即法律点的给予以及怎样给予。

还是具体到一条稿件当中:

首先,(寻法)求助环节结束时,要求民警(律师)就求助者(投诉者)的说法,给予清晰的法律解释(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XX条XX节,该求助者应该得到多少的赔偿或利益声张),但同时明确,这只是当事人的一家之言,我们还需要到另一方取得全面说法。

其次,(据法)对质环节结束时,民警(律师)就另一方的说法给出法律条文。也许一方的声张可以得到巨额的赔付,另一方的说法可以免于赔付,那么问题来了,究竟谁说的占理,这就顺势进入我们核心的求证环节。

最后,(以法)求证环节结束后,事情的真相基本认定,这时候民警(律师)就可以根据取证后的结果,给予相应的法律条文,重点是给出调解方案。这里有个小技巧:因为民警(律师)的水平是参差不齐的,可以根据调解的节目来补这一段的内容,避免让自己陷于主观的被动。

这样的节目设置使节目在有情节线的同时,有了一条法律线。双线并行,节目内容本身即使不那么精彩,也有亮点、有吸引力。

(三)节目中如何避免采访陷阱

新时期对采访报道有了新的要求,如果我们的采访像以往一样的大而化之和粗线条,就很容易给自身引来麻烦,受到社会民众的质疑,甚至上级部门的处理。

通常遇到的几个采访陷阱:一是当事人不接受采访,认为采访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二是当事人要走司法途径,不接受节目的调解;三是当事人只接受私下的调解,不需要节目的调解。

笔者看到国内的很多调解节目遇到这样看似合理合法的要求,要么不知所措,要么穷追猛打,导致现场产生激烈的冲突,这都是不可取的,不仅无法调解,而且很容易把观看者推向对立面,不利于社会舆论和上级判定。因此,我们针对这样的说辞,制订了相应的对策:

首先,当事人不接受采访,认为采访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回应:我们是重庆市司法局下设的都市频道人民调解委会的调解员,我们正依法对此事进行调解,我们的栏目工作人员正依法对此事进行记录,不以赢利为目的的记录,在法律上不构成肖像的侵犯。

其次,当事人要走司法途径,不接受节目的调解。

回应:你们不能动不动叫老百姓走烦琐的司法途径,我们频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本身就是司法途径的一部分

最后,当事人只接受私下的调解,不需要节目的调解。

回应:我们正在进行的调解,正是在你们多次私下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实施的。

类似的说辞,语气平和但态度坚定,有非常好的震慑效果,在实战中几乎是无往不利,而且最大限度地避免了风险。

本文是笔者多年制作和管理法制节目的一些经验在单一栏目的运用,篇幅不长,难免挂一漏万,与各同行交流,望各位同行和专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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