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视域下网络新媒体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8-02-22 01:59林东
决策探索 2018年24期
关键词:网络新媒体法律规制社会治理

林东

【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网络新媒体凭借自身迅速性、包容性和互动性的优势,满足了人们广泛性、多元化的需求,并积极促进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进步发展。科技为网络新媒体的发展提供了可持续的动力支撑,同时,网络新媒体的创新性特征也为立法规范、社会治理不断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其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构建规范有序的管理体系,从而引导和推动网络新媒体的良性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新媒体;科技创新;社会治理;法律规制

一、网络新媒体:社会进步的推动者

(一)网络新媒体丰富了社会治理的途径与模式,提升了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

公众参与是保障民主的重要前提,社会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既能够不断影响国家权力体系构建的民主化进程,完善公权力机构的运行方式,也有利于强化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责任。政治参与扩大是政治现代化的标志。政府政务的公开透明,需要与社会公众加强互动沟通,而公众参与的拓展须有赖于参与途径、参与平台的不断完善。显然,网络新媒体丰富了社会治理中公众参与的途径与模式。例如,网络新媒体对我国构建阳光政府的一个重要作用体现就是“互联网+政务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都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电子政务工作的推进,尤其是政府网络平台的建设,以及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等制度的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了政务的透明度、公共服务的质量与行政办事的效率,通过“一站式政务职能导引平台”、政府信息网络等媒体平台,不仅促进了阳光政府的建设,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也拓宽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交流方式和民意表达渠道;还在提升公众参与积极性的同时,实现了公民对政府活动的多样化监督,拉近了政府与群众的距离,推进了政治民主的良性互动。

网络新媒体的发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有着越来越深的影响,有力地推动了依法治国的战略进程。在2003年的“孙志刚案”中,网络新媒体快速、互动方式的报道介入,使社会舆论对收容遣送制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在事关公民人身自由保障的立法层面上,最终导致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2013年的“唐慧案”中,网络新媒体在让社会公众直面唐慧母女的不公遭遇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审查,使已存在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得以废止。诚然,上述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不仅与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息息相关,还与网络新媒体广泛性、迅速性、互动性的优势介入密不可分。网络新媒体在立法与民主的融合上搭建起了一座桥梁,这座桥梁为广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国家立法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立体的信息渠道。

(二)作为一种新型经济产业,网络新媒体改变了众多的传统经济模式

随着科技创新与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模式的新兴经济形态正推动着物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等网络技术在传统产业上的应用。由于网络新媒体的发展对人们日常生活与工作的渗透改变,其自身也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经济产业,并具有无可限量的发展前景。

二、网络新媒体对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挑战

(一)网络新媒体在社会治理领域中是一把“双刃剑”

网络新媒体作为一个互动性、开放性的公共平台,既提升了公众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话语权,又为公众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社会监督方式。但是我们应看到,网络信息的快速传播赋予了公众舆论瞬息万变的特征和极大的渲染力,其开放性和包容性也容易造成公众舆论泛娱乐化、非理性化和情绪化,从而很大程度上导致公共权力受制于盲目、易变和偏执的群众舆情影响,降低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度,扰乱社会发展的稳定秩序。

“互联网具有技术的政治性,但是它的政治性是政治环境所决定的。”显然,网络新媒体虽然具有创新技术优势,但其对社会治理所产生的作用与影响还须考虑到政府对新媒体的治理态度。所以,要想让网络新媒体充分发挥对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在其发展和应用中不断确立相应的规则“尺度”。

(二)网络新媒体法律调整的缺位

作为一种全新经济模式的网络新媒体,由于其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特征,也极易成为各种违法活动“藏污纳垢”的场所,很多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实施违法交易,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面对这些具有高科技特征的违法犯罪活动,我们需要净化网络,为社会公众、为网络用户创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环境。

三、社会治理创新与网络新媒体规范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网络新媒体法律法规,构建网络新媒体监督体系

“制度管控的根本途径在于法治化,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加强新媒体的管理与规制同样需要从法治化角度完善立法监管。法律源于社会的现实需要,而随着互联网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技术、新事物,网络新媒体的立法监管也应是一个有机组成并不断调整的规范体系。虽然在瞬息万变、高速发展的科技潮流中,这些立法规制会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庞大工程,但我们首先应坚持在对网络新媒体呵护发展的立法精神上,针对新问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逐步完善对网络新媒体的合理引导,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我国网络新媒体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针对网络新媒体匿名性、虚拟性、开放性、即时性等特性必须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避免对网络新媒体的滥用。网络新媒体监管还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的与时俱进,在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理念的同时,不断掌握专业的互联网技术。

(二) 推进网络新媒体行业自治规范约束

“行业自治规范具有国家法律和私人契约的双重功效。”针对网络新媒体的规制管理应不限于外在法律约束,还应积极引导网络新媒体的行业自律。第一,推动新媒体行业协会的成立,不断调整和完善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行业自治规范也行使着规范社会秩序的职能,它们是在实现社会目标的过程中用以补充或部分替代国家法律的手段。”第二,网络新媒体的发展给媒体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需要不断提升其自身的职业素质。例如新闻报道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等,严格遵守纪律法规,客观真实地报道和传播社会正能量。

面对网络新媒体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我们应积极推进对它的管理与规制。无论是网络新媒体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全面监督体系的构建,还是网络新媒体行业自治自律的推进,都应当在尊重网络新媒体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针对其存在的现实问题,构建科学有效的规范体系和规制路径,以期在社会治理的范畴内积极推动网络新媒体的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辛摘. 新媒體的定义[J]. 新闻与写作,2006(12).

[2][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汪晓寿,吴志华译. 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华夏出版社,1989.

[3]杨雅芬,李广建. 电子政务采纳研究述评:基于公民视角[N].中国图书馆学报,2014(209).

(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法学院)

猜你喜欢
网络新媒体法律规制社会治理
网络新媒体对高校审美教育的影响分析
网络新媒体背景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创新研究
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的框架分析
商业预付卡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社会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和经验研究
社会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
政府主导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组织发展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