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欠条行为的定性

2018-02-24 18:04付丽娜
法制博览 2018年1期
关键词:欠条

摘要: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以暴力、胁迫方式侵占财产性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生活中,债务人通过对债权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债权人现场交出欠条并进行销毁的情况时有发生,或者逼迫债务人写下收条,证明自己已不负债等。本文通过特定案例,对其中的一些具体行为进行分析。

关键词:财产性利益;抢劫;欠条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92-01

作者简介:付丽娜(1990-),女,汉族,河南济源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刑法。

一、案情简介

戚某因建筑安装工程多收了倪某等人的工程保证金10万元,倪某多次向戚某索回保证金均未果。戚某不想退回保证金便与王某等人合谋将倪某骗出,然后强制隔离。王某等人将倪某带到戚某的办公室,令戚某交出欠款凭证,倪某不从,王某使用暴力,倪某不得已将欠条交出并在由戚某制作的收到10万元欠款的收條上摁手印。

二、意见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罪,共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其对象仅限于具体的财物,不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而且本案中戚某等人抢劫的是欠条,欠条并不是财物,只是一种书证,抢劫证据并不能构成抢劫罪;第二种观点是:欠条可以看作财产性利益,在具体案件中,当然可以被抢劫。

三、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的劫掠对象规定为“公私财物”,通常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财物的范畴,只包括不动产,没有财产性利益,因此本案不能构成抢劫罪。我的观点是,笼络地否认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值得商榷的。抢劫罪中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还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

笔者认为,抢劫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应该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财产性利益客观上必须具有利益,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既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对它的非法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造引起财产的损失或减少。

第二,财产性利益必须是能够控制支配的。如果要构成抢劫罪,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第三,这种财产性利益是可移转的。如果不能移转,那么财产犯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就不存在了。

第四,这种财产性利益是使他人失去已有的财产性利益不是使其负担债务。毫无疑问,财产性利益既有积极利益的增加,也有消极财产的减少。

第五,这种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其需以某种方式进行表现,例如欠条,或者劳务,这样才能被当场强取。

简言之,财产性利益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能够控制支配的,能够当场移转占有的。而且,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应该是使他人失去其已经存在的财产性权利,而不是使他人负担另外的财产性债务。

在本案中,重点在于对欠条属性的界定,欠条是否属于财产性利益?笔者认为欠条本身是不存在经济价值的,其不能向货币那样进入市场流通,所以不是财产。在民法中,欠条属于借贷合同,它证明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

债权是对人权而非对物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欠条在特殊主体之间代表着财产性利益,其中一方针对欠条的非法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对财产性利益的侵犯,构成财产犯罪。但是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欠条就不属于财产性利益的范畴。所以,欠条所代表的财产性利益是具有相对性的,只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欠条本身不是财物,它是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据,假如丢失这项证据,债权人债权的的行使轻则遇到困难,重则丧失。因此,欠条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有财物性的。其次,欠条作为债权凭证是可以被控制支配的,债权人可以凭自己的意志处分债权,例如转让等;再次,欠条也是可移转的,在本案中,戚某就是采用先夺取欠条后迫使倪某签字的方式,意图消灭自己的债务。最后,欠条所代表的10万元债权是真实而具体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戚某和倪某而言,欠条可以等同于现金。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欠条作为债权人之间的财产性权利,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因此,虽然戚某等人抢得的只是一张欠款凭证,其行为从表面上看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债权,并不是真正的财物,行为人并未当场占有财物,似乎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深入分析,欠条作为债权证明,证明了戚某和倪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他们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管理可能性和移转可能性,并且是具体存在的,抢劫欠条的行为使得倪某丧失债权,即丧失了对于10万元的所有权即失去了10万元,它符合财产性权利的所有特征,所以戚某等人侵害了倪某的财产性权利,通过消灭欠条消灭掉了属于倪某的10万元财产性利益,无形中消极增加了自己的财产,间接地实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戚某等人为了消灭债务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欠款凭证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倪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性权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该认定为抢劫罪。

[参考文献]

[1]黎宏.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清华法学,2013(06).

[2]张红昌.欠条的刑法评价[J].海南大学学报,2013(0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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