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对竹子采伐方法的记载及辨析

2018-02-25 08:23张德成
竹子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月令竹材竹林

张德成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北京100091)

竹材在中国古代可应用到建筑、车、布、日用器具等的制作,涉及到普通民众的生产生活[1],竹子采伐是获得竹材的必然手段,成为频繁且有规模的民间劳作。历年经久的竹子采伐实践创造出丰富的技术经验,古人对此有颇多记录,《礼记》[2]中就有竹子采伐时间的安排,《四民月令》[3]、《齐民要术》[4]、《四时纂要》[5]、《农桑辑要》[6]、《王祯农书》[7]中有竹子采伐方法的记录,后世文献也多有转载与评述。陈嵘在[8]《造林学各论》、熊大桐[9]在《中国古代竹类栽培利用史略》[9]、《中国林业科学技术史》[10]、关传友[11]在《我国古代竹类种植经营技术》,陆敬严[12]等在《中国科学技术史:机械卷》中对古代竹子采伐方法做了简要的归纳总结,陈建诚等[13]对民间的竹子采伐谚语进行了收集整理。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对历史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进一步讨论古人对竹子伐期龄、采伐方式、采伐月份等的认识,这些认识累积于古人生产生活实践及与实践互生的思维方式,以期为当代人开展竹林经营时提供传统依据,也对理解古人林业思维有重要意义。

1 伐期龄

由于竹材多用于制作各种器具和建筑,因此其材性要求达到一定的硬度,古人按照竹材的坚硬程度来确定伐期龄。如《齐民要术》卷五第五十一《种竹》中有“其欲作器者经年乃堪杀”,并在注释中有“未经年者软未成也”[4]。《广群芳谱》的《竹谱》中也有“凡竹未经年不堪作器”[14],意为:如果用竹材做器具,只有经过了一定的年份的竹子才可以砍伐,可见古人采伐竹子时已经考虑工艺成熟。为了达到工艺成熟,并且还要持续经营利用竹林,古人在竹子的伐期龄上做了较为详细的安排。

1.1 留三去四

竹子采伐有“留三去四”的说法,多个文献对此有所记载。《种艺必用》中有“竹园留三去四,盖三年者留,四年者伐去”[15],《分门琐碎录》的记载与《种艺必用》记述相同[16];郭槖驼的《种树书》中有:“竹留三去四,盖三年留,四年者伐去”[17],高濂在《遵生八笺》卷十六《竹谱》中也有相同记录[18];《农政全书》中有:“所谓留三去四,盖三年者留,四年者伐去”[19],《广群芳谱》中有:“竹要留三去四,盖三年者留,四年者去”[14],以上记载大同小异,只是在《广群芳谱》中将前人文献记述在句首的“竹园”、“竹”改为了更为肯定的语气“竹要”,以表示对“留三去四”这一规则的遵守。

古人认为竹类大体上是3年生以下生长旺盛,发笋力强,不宜砍伐,3年生以上则发笋力逐渐衰退,竹材木质化程度高,适于砍伐利用,因此保留3年生的竹子,而采伐4年生的竹子。即“留三去四”,民间谚语中也有“存三去四不留七”或“存三砍四不留五”[13],这里“去四”的意思是4年生的竹子可以开始采伐,而不是全部伐除4年生竹子,5年生或7年生的则需要伐除掉。

一些现代文献将“留三去四”应用在毛竹经营时解释为“保留3度竹,采伐4度竹”[20-24]。这里的“度”是民间对毛竹经营期的称谓,由于毛竹叶有一定的寿命,春笋萌发成幼竹枝叶展开后,第2年4月份左右开始落叶,以后这株毛竹都是每隔2年换叶1次。落叶时发笋少,因此成竹也少,民间将落叶的年份称为小年,而发笋成竹量大的年份称为大年,大小年交错,每2年为一周期,民间以大小2年为一“度”。毛竹按度经营的“留三去四”,被认为是3度以下的毛竹生长旺盛,3度以上的毛竹逐渐衰老,4度竹时材质最佳,往后,随年龄增长,材质下降,于是保留3度及以下的幼壮竹,砍伐4度及以上的老竹。陈嵘[8]在《造林学各论》对此有阐述“据历来之经验,凡种竹皆须留足三代,有四代始可伐去一代,至第七代虽留无益,谚云‘存三去四莫留七’是也,所谓一代者,即一年生之谓,如出笋有大小年之分,小年笋任掘,大年笋留竹,则一代须满二年也”。陈嵘所述的“代”与民间所谓“度”同意,认为“留三去四”是“留3代竹,去4代竹”,显然这与古人认为的“留3年竹,去4年竹”有所不同。

现今各地仍有竹度的说法,但对于竹度的时间安排存在差异。根据调查,在安徽广德县、江西省泰和县,毛竹的竹度安排是2年为1度,0-24个月的为1度竹,从第25个月开始到48个月为2度竹,以此类推,在浙江德清县、湖北省赤壁市,0-12月为1度竹,13-36月为2度竹,37-60月为3度竹,以此类推。一些文献记载的毛竹度安排也有2种。一种说法认为1度竹为1年生、2度竹为2-3年生、3度竹为4-5年生、4度竹为6-7年生,陈嵘记录的“代”就是这样划分的。以此划分留3代去4代,采伐年龄应该在6-7年。也有的说法认为每2年1度,即1度竹为1-2年生、2度竹为3-4年生、3度竹为5-6年生、4度竹为7-8年生[24-29]。以此划分的留3度去4度,采伐年龄应该在7-8年。

对于竹采伐的“留三去四”,古人按年,今人按度,分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有三,一是古人对于竹子的材料需求较小,而今人多需要大径级的竹材,因此伐期龄要长。二是古人所谓的竹并不是指毛竹,而是概括性地描述竹子所有品类,而今人按度经营一般指毛竹。如《广群芳谱》在对紫竹的描述中有“竹生三岁色乃变紫,伐干以用”[14],认为紫竹三年就达到工艺成熟,可以采伐。清·杜文澜的《古谣谚》记有:“一年青,二年紫,三年不斫四年死[30]”。因此“留三去四”并非一成不变。古代文献中有“盖三年者留,四年者伐去,”此处“盖”有表示推测的意思,相当于“大约”、“大概”,表明“留三去四”只是一个含糊的法则,并不代表所有竹子,同时也不确定。三是从经济的考虑,更早地采伐实际上增加了采伐强度,收获竹材的量会增加,古人可能更倾向于更多更频繁地获取竹材,因此采伐4年生的竹子而不是4度竹,陈嵘[8]的记述中也认为,在经济较为困难的地区,为了多收获竹材,不但竹不留3代,而是将3代和2代竹一起采伐了。

1.2 公孙不相见,子母不相离

除了“留三去四”,古代竹子采伐还有一个法则:“公孙不相见,子母不相离”,明·李诩在《戒庵老人漫笔》中认为这符合五行的相生相克关系:“五行相生,一顺而生,随时不闲,五行相克,皆闲一物,此亦自然,不待安排。今人论竹云公孙不相见,子母不相离,亦有此理”[31]。明《洪雅县志》中有:“慈竹,丛生,子母不相离,性柔软,为绳甚坚”[32],《广群芳谱》中有:“谚云公孙不相见,母子不相离,谓隔年竹可伐也”[3]。《三农纪》中有“伐竹有二要,一要留三去四二要公孙不相见,子母不相离。隔年竹可伐也[33]”,清《分水县志》中也有“公孙不相见,母子不相离,谓隔年竹可伐也”[34],清·杜文澜在《古谣谚》中也有“公孙不相见。母子不相离”[30],可见其流转于民间许久已成谚语。所谓“公孙不相见”,是指伐去老竹(公),留下幼竹(孙),使老竹(公)不与幼竹(孙)并存;“母子不相离”是指发笋的壮竹(母)和蒸蒸日上的幼竹(子)都保留,这样有利于竹林的生长并永续利用[19]。而陈嵘认为这一法则是说的一些特殊用途的竹,比如刚竹,多作为农具柄,如果要按照“留三去四”法则,要留足3代,所采的竹材过于粗长,反而不合用,因此对于这类竹子,就保留两代,即母子不相离,第3代则必须采伐了,即公孙不相见[8]。这与古人留3年竹、伐4年生竹的伐期龄吻合。

1.3 大年采伐

毛竹大年发笋量大,为了保持竹林植株数量,要保留大年当年的笋,以养成竹。小年发笋量少,对植株数量影响小,因此民间常在小年挖笋,并清理林地。明·高濂的《遵生八笺》卷十六《竹谱》中有“谓大年生笋多,小年生笋少也”[18]。浙江省德清县自古以来就有“大年养竹,小年劈山”的说法[35]。浙江省安吉县也有“小年吃笋,大年养竹”的农谚[36],即在小年将竹笋全部挖去,作食用,大年竹笋则留下养竹成材。

对于大年采伐还是小年采伐,民间有“大年采竹,小年养笋”、“大年秋后砍,小年春前砍”的说法[13],可见是主张大年采伐的。大年秋后采伐会起到生长抚育的作用,大年春季留笋后,有大量幼龄竹生长,在秋季伐除老龄竹,有利于为新竹腾出生长空间,对于竹林生长有益。民间谚语中主张“大年不伐笋期竹”,有2层含义,一是不能采伐当年生长的竹子,二是大年的春季不采伐。民间还有“上浆竹不砍,大年竹不砍”的说法,前句为春夏季节不采伐,而后句应理解为大年不采伐当年生的竹子。

古人记述的“留三去四”,4年生竹正处于小年,这与农谚中的大年伐竹相悖。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可能缘于对竹子年龄的2种称谓,一种称竹为多少岁,一种是多少年生,两者有一定差异,对于大年春季保留的竹子年龄称谓如图1,当年竹长到秋季可称为1年生竹,或当年生竹,第2年春季,生长满1年,称为2岁竹,在第2年的秋冬季节,称为2年生竹,以此类推,3年生竹为2岁,4年生竹为3岁,5年生竹为4岁。按照大年采伐的说法,如果是大年留的竹笋,当年不采伐,需要在第3年或第5年采伐,考虑到第3年采伐为时尚早,应第5年秋冬采伐,此时竹子为5年生的4岁竹,古人“留三去四”的法则,可以理解为采伐4岁竹,而不是4年生竹,对于“小年春前砍”的说法,则应为第6年的立春之前,采伐的是5年生的4岁竹。

表1 竹子的年龄及称谓Tab.1 Age and appellation of bamboo

2 采伐方式

2.1 择伐

竹类生长到一定年龄就会衰老,如不采伐,则影响新笋萌生,竹林越来越不茂盛。《广群芳谱》[14]和《授时通考》[37]中均有“每长至四年者即伐去,庶不碍新笋,而林亦茂盛”,《花镜》中也有“长至四五年者即宜伐去,庶不碍新笋”[10]。适时适当地伐去老竹,新笋不断发生,则竹林常盛不衰,能够持续地获得竹材和竹笋。上述的“留三去四”,“公孙不相见,母子不相离”等法则均属按龄级择伐方式。

我国民间谚语中有“淘老培幼,蓄母当先”[13],每年采伐时,淘汰老竹的同时,还应该砍伐竹叶发黄、来年即将换叶的小年竹,且不能砍伐竹叶茂密正在“孵笋”的大年幼竹,这使得主伐的同时也对竹林进行了生长抚育,可见古人对于竹林采伐时已经注意到采育结合。

竹林在移栽种植时往往就地择伐植株,经过简单处理后就可以加以利用。《三农纪》[33]卷七十中有关于移栽时伐竹的方法:“移栽时,先于本根一二尺锯断旁枝,仍以覆土,频浇。候雨后移栽即活”。对于种植所需的材料,可以用大竹进行种植,如“择大竹去土段,留近根三四寸,通其节,以硫磺填实,倒种之”。也可以新生小竹进行种植,如“种竹须以新生笋成杆微吐苞时,取雌者以斧断根,削去上稍,留五六尺长”。以上对于伐竹的具体位置有差异,取决于不同的栽植措施。

2.2 抚育伐

古人重视竹子主伐利用的同时,重视竹子的抚育,在竹子抚育采伐方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一是开花林分抚育伐。对于要开花的竹林,为了控制开花,可以抚育处理,进行人工干预,《三农纪》中有“于初花时择一杆稍大者,截去近根二三尺许,灌以夫粪汁即止”[33]。

二是全面改造抚育伐。《齐民四术》中记述了一种竹林皆伐更新方法:“竹园败者,宜于腊月尽砍去,剧之,再遍以烫猪水浇之,则笋茂过常”[38]。这种采伐的目的并非获取竹材,而是更新竹林,对于衰败的竹林,在冬季将老竹全部伐除,再挖园地和浇灌烫猪水,土壤疏松,又增加了肥料,所以竹笋茂盛。

三是带状改造抚育伐,《三农纪》提出了一个分段连续皆伐更新法:“将园地分3段。今年尽伐竹1段,锄去根,必来年引鞭发笋。明年又伐锄1段。再年又伐锄1段。3年毕尽,其土换移成新,且竹茂而不枯。以马粪、糠粃、旧苦草壅之”[33]。其与现今森林主伐中的带状连续皆伐看似相同,但此法在《三农纪》中的“锄园法”中阐述,可见其目的并非主伐利用,不是3年带状轮伐,而是一种抚育伐措施,主要是为了提高竹园的肥力,类似于现今低效林改造中的全面改造,通过3年改造好后,竹园的经营再按照“留三去四”进行择伐更新,因此这与“留三去四”的伐期龄并不矛盾。

四是生长抚育疏伐。古人将竹林疏伐称为“洗竹”唐代白居易《洗竹》诗云:“独立冰池前,久看洗霜竹。先除老且病,次去纤而曲”[39]。这里“洗竹”是指砍去一些有病或纤细、弯曲的竹子,并不是单纯的“钩梢”整枝,是属于卫生伐和生长抚育,类似于民间谚语中的“砍密留稀,去中留边,砍劣留优”、“砍老莫砍嫩,砍稠莫砍稀”[14]。洗竹要伐除植株,客观上起到清理林道的作用,刘禹锡诗《遥和白宾客分司初到洛中戏呈冯尹》中有:“洗竹通新径,携琴上旧台”[39]。洗竹主要针对种植密度较大的竹林,如明唐之淳在《山居八事诗序》中有“竹繁也,必洗之”[40],认为繁乱的竹林需要抚育清理。洗竹又是一种透光抚育,宋朝文同在《和吴龙图韵五首·洗竹》中有“斤斧从来到此稀,为撩疏密绕藩篱,已繁不用饶新笋,纵碍何妨惜旧枝”[41],可见洗竹还包括了修枝,使得林内的植株密度降低的同时利于采光,利于发新笋。洗竹还可以改善竹林通风条件,如南宋诗人敖陶孙在诗《洗竹简诸公同赋》中有:“舍东修竹密如栉,一日洗净清风来”[42]。

3 采伐月份

古人重视竹子采伐的时间安排,从防蛀、防病、材性等多个方面考虑,对于竹子采伐的宜忌月份有颇多主张,主要集中在月令类典籍、农书、地方志以及民间农谚中。古代文献中,“木”并不是完全包括“竹”,在“伐木”的记述中常特意提及“伐竹”,如《农桑辑要》卷六命名为《竹木》[6],将木和竹并列。本文在收集伐竹时间相关资料过程中,主要收集那些特指竹子采伐的资料,而对于相对宽泛的伐木时间安排则作为参考。如下月份均指农历。

3.1 适宜采伐的月份

(1)5月之前。古人重视竹材的防蛀,《农政全书》中有“如要竹不蛀,取五月以前,但此月以前,竹不生,皆根烂”[19],《授时通考》[37]中也有相同记录。古人认为5月以前的竹子不蛀,但同时也认识到5月以前采伐会影响竹林生长,造成烂根。

(2)6-8月。从防蛀的角度,古人主张在6月伐竹。如韩鄂在《四时纂要》有关于6月的农事安排,在杂事安排中有“斫竹”,并在注释中有“此月后至八月不蛀”[5];《种树书》中有:“竹以三伏内及腊月斫者不蛀”[43];温革在《分门琐碎录》中有:“竹以三伏内及腊月中斫者不蛀”[44];《王祯农书》[7]、《农政全书》[19]中也有相同记载。三伏天一般为农历6月末至7月初,古人认为此时采伐的竹材不生蛀虫。《农桑辑要》在6月农事安排中有“斫竹,此月及八月不蛀”[6]。

一些文献记录了7-8月适宜伐竹,韩鄂在《四时纂要》的《秋令》7月的杂事安排中有“伐木斫竹苇”[5];《农政全书》卷十《授时》中有:“月令曰,孟秋之月,日在翼昏……斫伐竹木”[19]。孟秋之月即农历7月,《农政全书》在8月的月令安排中有:“月令曰仲秋之月,日在角昏。斫竹”[19]。

古人主张采伐竹子要在盛夏,此时竹材材质最佳,7月和8月次之,其理由是冬季由于“滋泽归”根,容易开裂,6月份竹的“滋泽”在干,因此主张6月采伐。《种树书》中有“竹之滋泽,春发于枝叶,夏藏于干,冬归于根。如冬伐竹,经日一裂,自首至尾不得全。盛夏伐之最佳,但于林有损。夏伐竹,则根色红而鞭皆烂,然要好竹,非盛夏伐之不可。七八月尚可。自此,滋泽归根,而不中用矣”[45]。《农政全书》[14]、《授时通考》[19]、《广群芳谱》[37]中也有相同记录。从保留“滋泽”的角度,六月适宜伐木,文中记有“七八月尚可”,意为7-8月份竹子虽不及6月,但仍然是良好的时机。古人也提出了夏季伐竹的弊端,认为会导致竹根会变红、竹鞭腐烂,进而损害竹林生长。

(3)9-12月。《孟子》中记载:“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46],在《齐民要术》对此句有注释“赵岐注曰:时为草木零落之时”[4],认为孟子所说的“时”就是在草木零落的时候,《齐民要术》又引淮南子句:“淮南子曰:草木未落,斤斧不入山林。”并在注释中有“高诱曰:九月草木解也”[4],《农政全书》卷十《授时》中有“月令曰,季秋之月,日在房昏,是月也,草木黄落,乃伐薪为炭,斫竹木”[19]。季秋即9月,认为在农历9月,草木已经枯萎,之后可以采伐。

(4)10-12月。冬季伐竹是普遍采用的时令规则,《农政全书》卷三十九《种植》的《杂种上》中有“冬伐竹不蛀”[19],四川地区有谚语“冬砍竹,不生虫”、“冬砍竹,春禁园”、“大年秋后砍,小年春前砍”[47],可见民间普遍认为冬天是适宜砍伐竹材的。

(5)11月。《礼记》中有“仲冬之月……日短至,则伐木,取竹箭”[2],意为在日间最短时,即冬至前后,可以伐竹。所谓“竹箭”,是指小竹[48]。《礼记正义》中注有:“此其坚成之极时”[49]。汉·崔寔在《四民月令》中有“十一月,伐竹木”[3],《齐民要术》转述了《四民月令》的论述,并在注释中有“此其坚成之极时也”[4],韩鄂《四时纂要》的11月事项安排中有“伐木,取竹箭,此月坚成”[5],以上文献多认为11月是竹材最为坚硬的时期,因此建议采伐竹林。元《农桑辑要》的《岁用杂事》中有“十一月货薪柴緜絮,伐木取竹箭”[6],《农政全书》在卷十《授时》和卷三十七《种植》中均提到11月适宜“斫竹”、“伐竹木”[19]。

(6)12月。《农桑辑要》[6]、《王祯农书》、[7]《农政全书》[19]中均有:“竹以三伏内及腊月中斫者不蛀”。腊月即农历12月,认为12月伐的竹子不生蛀虫。《四时纂要》中也有:“十二月……务斩伐竹木,此月不蛀”[5],《群芳谱》中有“腊月砍竹作器,则虫不蛀”[14]。鲁明善在《农桑衣食撮要》中认为,12月采伐的竹材不但不生蛀虫,而且坚硬:“十二月……伐竹木,此月伐竹木则不蛀而坚,与七月间斫者同”[50]。《农桑辑要》中引用前人文献:“四时类要:十二月,斩伐竹木不蛀”[6]。《农政全书》[19]在卷十《授时》中有“月令曰,季冬之月,日在婺女昏,伐竹木”,在卷三十七《种植》中有:“十二月,斩竹伐木不蛀”。

3.2 不宜采伐的月份

(1)1-3月。《逸周书》中有“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51]。这里有春三月和夏三月,因此可判断,“春三月”并不是第三个月,而是“春天这3个月”,即年初的3个月,均禁止采伐。《路史》中记载了禹时期规定春天禁止采伐:“故建首寅,而后冬夏正,春斤不升山,夏罟不趣渊,以宛生长”[52],《管子》中也有“当春三月……所以属亲戚也,毋杀畜生,毋拊卵,毋伐木,毋夭英。毋拊竿,所以息百长也”[53]。李光地《御定月令辑要》中有采伐在四季的应用论述:“一春违其农,二夏食其谷,三秋取其刈,四冬冻其葆”[54],认为春天采伐对农业不利。《齐民要术》中认为春季采伐是“逆时气”[4],时气可解释为生物生长的条件与规律,顺应时气就是要在植物生长的时候成全其生长。四川地区有谚语“春砍竹,虫蛀空”、“冬砍竹,春禁园”、“夏不伐木,春不砍竹”[47],可见在民间是不主张春季砍伐竹材的。

(2)1-6月。东汉崔寔在《四民月令》中写道:“自正月以终季夏,不可伐木,必生蠢虫。或曰:‘其月无壬子日,以上旬伐之’虽春夏不蠢,犹有剖析间解之害,又犯时令,非急无伐”[3]。他提出从正月到6月都不能伐木,因为这时伐下的木材会遭受蛀虫为害,又违反时令,如不急需,不要伐木。《齐民要术》[4]、《农桑辑要》[6]、《御定月令辑要》[54]对崔寔的说法进行了引述。

《种艺必用》中有“盛夏伐竹则根色皆紅,而鞭皆烂,竹不蛀日,取五月以前,仍用血忌日,但此日和前竹不生皆根烂”[15],认为6月不宜伐竹,可造成根红鞭烂,5月之前,不宜伐竹,会造成根烂。《农政全书》[19]、《授时通考》[37]、《遵生八牋》[18]、《广群芳谱》[14]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3)4-6月。农历4-6月为夏季,《农政全书》卷三十九《种植》的《杂种上》中有“冬伐竹不蛀,夏伐必蛀,正谓润泽在焉”[19],认为在夏季竹的滋润虽然在干,但容易导致虫蛀。民间也有“6月砍竹,娘哭儿哭”、“忌砍杨梅红”等农谚[13]。

(4)1-8月。《齐民要术》引《淮南子》“草木未落,斤斧不入山林”[4],并认为9月草木已经凋零,以此推论,9月之前即1-8月禁止伐木。《农桑辑要》中有“草木未落时,斧斤不入山林”[6]。《农政全书》对此做了引述[19]。

(5)1-9月。《管子》中有“工尹伐材用,毋于三时,群材乃植,而造器定冬,完良备用必足”[53],房玄龄在注释中认为“三时谓春夏秋,此时木方生,植不坚,故不可伐材,其伐材必以冬也”[53]这是说,采伐木材不能在春夏秋3季,即1-9月均不能采伐,必须在冬季采伐。

(6)10-12月。《种艺必用》中有记载:“如冬伐竹,经日一裂,自首至尾不得全”[15],意为此时所伐竹材容易开裂,《农政全书》、《钦定授时通考》中对此作了转述[19,37]。另外,由于冬季寒冷,在一些明清采伐文书中,多有采伐及运输的艰难的记录。

3.3 宜忌月份辨析

将各类文献关于竹子采伐宜忌月份论断的依据进行列表,如表2,其主要依据是竹材的防蛀性能、时气、根与鞭的生长,竹材是否开裂、竹材是否坚硬等。由于依据不同,竹子采伐宜忌月份存在矛盾之处,1个月份可表述为适宜或不适宜。如对于6-8月伐竹,有的认为可以防蛀,材质好,适宜采伐,有的认为逆时气,且造成根红鞭烂,不适宜采伐。

在一种依据下也表述不一,如在1-5月采伐的竹材是否防蛀的问题,《四民月令》认为1-6月采伐的木竹材易生蛀虫,另一些文献如《种艺必用》则认为如果选择适当的日期,在1-5月采伐可以防蛀虫;另外,对于10-12月采伐竹材的材质问题,有些文献认为材质好,而有的文献认为材质差;对于9月的采伐是否逆时气,有的文献主张9月草木已经凋零,不逆时气,如《礼记月令》中主张9月草木黄落,伐薪烧炭。有的文献主张冬季采伐,如《淮南子》认为“冬伐薪蒸”[55],9月未入冬季,采伐逆时气。

表2 伐竹宜忌月份及其原因Tab.2 Suitable and taboo months to cut bamboo and reason

由于古人论断多精炼直白,并未给出实验观测数据,因此对于某一学说内部的争议,无法通过检查其调查样本及数据的办法来分析对比,而只能猜测可能是地区差异、树种差异、时间差异造成的。从总体上看,10-12月采伐符合时气、材质坚硬、不蛀,这些优点相对文献所述的该时间采伐的缺点要多,如果在保持好竹材含水量,尽量避免开裂的前提下,可在冬季采伐。对于春、夏、秋3个季的各个月份,在借鉴古人经验时,应采取审慎态度,尽量避开有争议的春、夏各个月份采伐。

古人并没有确定每个月固定禁伐与不禁,且在1个文献中就有多种观点记录,这看似没有明确主张,但其中蕴含着一个道理:“竹林采伐的宜忌都是相对的”,恰是这种没有绝对的宜忌安排,才给竹林经营者以权宜机会,林主须根据自身情况及森林经营目标,针对不同树种全面考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

4 结论和讨论

4.1 结论

古人对竹子伐期龄的安排主要依据工艺成熟,有“留三去四”法则,大体上是保留3年生及以前的竹,4年生竹开始采伐,对于特殊需求的品种,从工艺成熟的角度,可以缩短伐期龄。古人主张在大年采伐,伐期龄为4-7 a,最小应为4岁竹,即5年生竹。对于毛竹采伐的“留三去四”法则,古人按年,今人有些地区按“度”,存在时间上的差异。

古代竹子主伐方式为按龄级择伐,主张隔代采伐,即“公孙不相见,母子不相离”,在一片林地中不保留隔代竹子,要伐除老竹,保留幼竹和发笋的壮竹,这样有利于竹林的生长并永续利用,主伐的同时也对幼竹进行了抚育,体现出采育结合的特点。在移栽和种植时往往就地择伐植株利用。

古代竹子抚育伐方式包括开花林分抚育伐、全面改造抚育伐、带状改造抚育伐、生长抚育疏伐等。“洗竹”是一种我国古代采用的竹林生长抚育伐措施,起到疏伐、透光、通风、改善卫生条件、改善林道状况的作用。

从防蛀、防病、材性、时气等多个方面考虑,古人对竹子采伐的宜忌月份做了详细安排,由于依据不同,对竹子采伐宜忌月份存在矛盾之处,在一种依据下也表述不一。从总体上看,认为10-12月采伐符合时气、材质坚硬、不蛀,而1-9月则多记录有逆时气、易蛀、根红鞭烂。

4.2 讨论

我国古代对于竹子采伐方法的记载多为经文式的论断,其中虽然有简单的原理阐述,但仍缺乏科学的实验数据支撑。对待先人留下的经验,既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也不应盲从。如果能在木材学、森林病虫学、森林生态学、森林经理学的研究框架下,以科学实验测定为基础,开展不同伐期龄、不同月份采伐竹材的收获量、材性、防虫蛀、根系变化、伐后生长量等实证研究,则可能对中国传统竹子采伐经验加以验证,这将会提升传统竹子采伐方法的可信度。根据对本文中出现的关键问题和矛盾之处,可在如下几个方向加以深入研究:

(1)对比分析不同伐期龄下的竹材收获量、伐后生长量及成本效益,以验证“留三去四”的合理性,进一步回答是留3年生竹去4年生竹?还是留3度竹去4度竹?或是留3岁竹去4岁竹?

(2)分析不同竹子品种对“公孙不相见,子母不相离”的适用性。可从收获量、经济效益、林分稳定性等方面综合评测;

(3)分析不同采伐部位、长度、年龄的竹子植株移栽成活率及生长状况,以验证古人提出的在竹子移栽和种植时的择伐安排;

(4)研究不同抚育强度、抚育方式下的竹林生长量及产出效果,以认识“洗竹”的必要性;

(5)研究不同月份下竹子各部分水分分配,以验证古人提出的竹子“滋泽”的季节变化;

(6)对比不同采伐月份的竹材材性、防蛀能力、根和鞭发育状况,以验证古人提出的竹子采伐宜忌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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