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研究

2018-02-26 18:06胡艳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法学经济学效益

摘 要:法经济学作为新兴的交叉学科,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学家视角的一次转移,也是经济学领域思维模式的一次扩张,使得法学和经济学有了更为密切的关联。法经济学在立法、执法与司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通过简析法经济学的地位,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着重探究法经济学的作用,试图通过经济学“效益”的分析方法及相关理念来为法经济学的发展开辟道路。

关键词:法经济学;地位;效益;作用

一、法律经济学学科性质研究

“法律经济学”一词在1961产生于美国,其诞生标志为罗纳德·哈里·科斯的《社成本问题》、戈多·卡拉布雷西的《关于风险分配与侵权法的一些思考》和阿曼·A·阿尔钦的《财产权经济学》等三篇惊世之作。这一理论一经产生便在世界各地广为传播,并产生了著名的“全球法律经济学运动”。所谓“法律经济学”是指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形成、运行及效果,是法学与经济学高度融合的产物。法经济学在法的价值中引入了“效益”的理念,形成了正义、效益、自由、秩序等多重评价标准;此外,运用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不仅实现了方法论的革新,这也是经济学原理对法学理论做出的杰出贡献。正如美国的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说:“法经济学分析的一个副产品就是:权利的定义‘应该反映某种深层的经济效率规范”。[1]即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要有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最优化,实现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要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

在我国,对于法经济学的地位尚无统一定论,部分学者认为法经济学运用了经济学概念、模型、方法,其研究对象主要作用于市场行为引发的经济及法律纠纷,法经济学在某种程度上是经济学适用范围的扩张与延伸,法经济学追求的是首要目标是经济效益,所以应归入经济学范畴;反对派则主张法经济学作为交叉学科虽是两个部门法作用结果的结合体,但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同样应作为重要的理论经济学而存在。运用经济模型,辅之以“效益”评价标准在法学领域尤其是民事侵权案件(如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建勇教授对上海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的创新理论)被运用于法律实践,无疑为法官审判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既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也有效平复了舆论的诋毁,既合法又合理的举措,我们何乐而不为呢?因而法经济学屬应用法学的范围当之无愧。[2]通常意义上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法经济学本身的研究领域更侧重于法律现象,其解决问题的宗旨是为满足法学研究的现实需要,其认知途径、手段及方法是经济学的,但研究问题的最终落脚点则是法律和法学的,即把这种模式概括为:法学—经济学—法学,因此不同于“法律的经济学”者制度经济学。[3]我们界定的法经济学是既不同于法学又不同于经济学,是建立在法学和经济学基础上的一门独立学科的,与法社会学、法哲学并驾齐驱,共同促进社会稳步有序发展。

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最大利益”的概念,他通过利用坐标轴和四个象限的利益对比确定这个最优的状态标准即“帕累托优化论”。就公平与效益的价值兼容问题“司法效益”值得关注。关于法的效益,不能单独考虑经济效益,政治、经济、社会、伦理,甚至生态等多领域都直接或间接作用于法治进程,这是一个价值多元结构,我们应综合分析。法经济学用经济学概念提供了一套系统化的研究理论与方法,是连接法学与经济学的纽带与桥梁。由于我国大部分律师没有经过系统的定量分析和专项训练,抽象的理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吸引了部分经济学家的关注,为避免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还可能使这个问题更加恶化,我们要学会通过定量分析探索法律形成、运行和判决的大致成本与收益指标,以便可以制定更好的法律,使良法得到良好的遵守,真正实现“良法之治”。

二、法经济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作用

在我国,法学学科体系与一定的法律体系相对应,如作为母法的“宪法”就有与之相对应的宪法学,宪法是基本法,其子部门有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所以就有了民法学、刑法学与诉讼法学,民法进而可以划分为更细的子部门如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因而产生了公司法学,合同法学和婚姻法学,而这些学科体系则是以法学理论为基础,所以法经济学学作为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贯穿始终,接下来详细介绍法经济学的作用是如何体现的:

(一)促进我国立法理念的革新

“正义”、“公平”是我国法律实践追求的永恒目标,缺乏对“效益”的必要重视与研究,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就必须要使制定的法律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相适应,将“效益”作为我国法律“立、改、废、释”的基本依据,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经济学从“效益”的角度出发,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考虑到“立法市场”,即“立法是一个由供给不均衡到均衡循环往复动态过程。“立法供求不均衡是指人们对现存立法不满意而意欲改变,之所以不满现状而寻求改变,是因为立法的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方案的净收益而产生了新的潜在需求和潜在供应,并造成立法需求大于实际需求,这是法律发展的动因”。[4]当社会呈现立法不均衡状态,为缓和社会矛盾,我们必须计算出现存法律制度障碍和当下社会需求之间的差值,如果一旦出现现有法律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形,我们就必须及时的根据社会需求创设新的法律制度。

(二)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已经成为学界和社会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我们从法律经济学方法论的角度,面对司法改革中的一些问题,重新审视和提出些许建议:

波斯纳指出:“法律的许多领域,尤其是普通法领域中的契约、侵权、财产权、犯罪,都无不打上经济理性的烙印。虽然有在法官意见中经济学概念很少被明确直接引用,但法官对“效益”的追求是其公正裁决必备的权衡因素,法律裁决的真实理由往往被法官意见的特殊语词所掩盖而非阐明。”[5]我国早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明确保护社会公共财富,法律极少考虑个体之间的价值诉求及社会公共资源的供给和稀缺。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寻求法律手段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纠纷成为一种潮流,近年来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数量比重及其复杂性大幅提升,法院也更加注重运用“效益”原则进行裁决来缓和资源配置对社会总体经济的影响。我们应树立司法经济原则,司法改革的实质就明确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之间的界限划分,司法机关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才能达到权力均衡制约。我们要避免片面追求司法投入、司法效率反而下降的情形,机会成本、社会成本效率与公平理论[6]在当代社会缺一不可。endprint

(三)深化我国法学理论研究

在我国法学基础教育中,我们一方面汲取传统法学理论的精髓,同时也借鉴外国的优秀文化成果。国外的经济学家结合特殊的政体并利用独特的经济分析模式为治国理政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来满足社会需要。“对法律经济学而言,任何法律,只要涉及资源使用--無不打上经济合理性的烙印。”[7]即经济分析法能够被广泛的应用到我们所认为的各种社会现象中,尤其用它来解决法律纠纷更有显著成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践,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认识法律经济学的表面现象,还应该在抓住其本质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实现制度创新。法律经济学使得我国法律的视野远远超出了其传统的范围,它给我们的启示不仅在于将经济学理论运用于案件审判,而且还在于整体法律意识深层次的转变。法律经济学使得法学研究不再只关注什么是应然的法和实然的法的问题,而是把视野放在法律所影响的社会生活中,考虑法的现实有效性,使法律变得更加具体、明确,使我们借助外力有效的解决法律制度本身所无法克服的现实问题。

三、完善我国法律经济学的建议

法经济学在我国传播与发展过程中,虽遭受了许多的批评与质疑,但随着社会经济现象复杂性的增强,法律经济学的地位也日益凸显,已发展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课题。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步将法学教育开始引入中小学课堂,在高等教育中初步培养法科学生的法经济学意识和对基本概念、理论的认知;促进法律经济学理论和部门法学的结合;加强法学和经济学的双向学科交流,在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授促进人员交流,让法学和经济学真正实现互动。[8]目前,各大高校纷纷增设了法律经济学的课程设置与实践教学,如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所”、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等。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发表的重要讲话一样,法学教育应该注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要适应时代的发展的需求。我们也要将法经济学理论要运用于对法官的职业技能培训,法律从业者不仅要掌握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并在具体案例中能够将两者妥善运用。对法官进行法律经济学的培训也有助于提高法官执业素养和业务工作能力,同时也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法治进程。法经济学是对传统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等理论的进步与革新,在立法进程以及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也被赋予新的经济学内涵,将“效益”纳入法律价值体系,法律制度由此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学术理解”上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核心,对我国法律改革提出效率目标也是其发展趋势[9]。

四、结语

法律经济学对法律的杰出贡献在于它将经济学上的“效益观”直接引入了法学范畴,正如法经济学家波斯纳主张将是否有利于减少资源浪费、有利于增进人类对资源的优化利用,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作为判断法律社会时效性的衡量标准,该主张将“效益”作为考察的依据充分缓和了法学在经济学领域的突出矛盾,不仅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构架和运作提出了有效解决途径,而且对国家经济平稳有序运行提供了理论支撑。在法经济学领域,“公平与效益”成为法的价值理念,成为法经济学评判社会制度的“两只慧眼”。[10]公平的价值理念是法学理论的精髓,而效益则是经济学的核心。法经济学能够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理论法学边缘学科,不仅在于它独特的调整对象、研究方法、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系,而且还有较为完善的理论架构与审判实践,这些都是一个完整法律学科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因而法经济学也为我国的法治改革与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其地位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

[2]徐传湛,廖红伟.法经济学学科定位探析.经济学动态,2005(4).

[3]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

[4]王学政.关于立法市场的思考.法学杂志,1992,5.

[5]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6-27.

[6]谢福生.法律经济学的道路.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7]马震.大陆法系法律经济学的进路作为方法论的法律经济分析.法学论坛,2006(5).

[8]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38-39.

[9]李俊霖,黄楠.浅析法经济学的起源及在我国的发展.天府新论,2005(S1)

[10]汪一舟.论法律与经济的契合.金田,2014,3.

作者简介:

胡艳秋(1991~ ),女,山东滕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endprint

猜你喜欢
法学经济学效益
移民与健康经济学
草粉发酵 喂羊效益高
莲鱼混养 效益提高一倍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冬棚养虾效益显著,看技术达人如何手到“钱”来
果园有了“鹅帮工” 一举多得效益好
法学
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