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2018-02-26 18:09戴宇楠傅莹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抗辩权履行合同债务人

戴宇楠+傅莹莹

一、不安抗辩权的内涵与构成要件

不安抗辩权又被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先履行给付义务但在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明显减少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给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让后履行方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履行能力,提高合同履行效率从而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

我国《合同法》上的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是互负债务,而且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前提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件:

(1)合同义务人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法定事由;

(2)行使抗辩权时,权利人负有举证和通知义务;

(3)应当给对方一个合理的期限;

(4)后履行义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是在合同订立之后。

二、设立不安抗辩制度的意义

(1)体现诚实信用。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旨在全面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不安抗辩权的制度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诚实信用原则又要求全面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2)促进公平效率。不安抗辩权制度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方面合理的分配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当特定法律事由出现时,给予另一方当事人适当的防御权,使合同当事人的损失均减少到最小,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实现利益最大化。与此同时,这种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合理性也保障了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与使用。

(3)维护交易秩序。维护交易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是维护安全交易秩序的守护神。不安抗辩权制度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及适当的分配,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例如,不安抗辩权规定合同先履行方的通知、举证等义务。显然,不安抗辩权只赋予合同先履行一方暂时性权利,当合同后履行方特定法律事由消失或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必须恢复履行,从而维护整个交易市场的秩序。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有学者认为不安抗辩权原则上不适用劳务等人身性质的合同,即使适用也应当考虑该劳务与财产是否直接具有牵连关系。有学者认为,不安抗辩权主要解决的是信用不安问题,往往出现的情形即丧失金钱债务的履行能力,但并不仅仅如此。在承揽合同、劳务合同中均会出现债务履行能力的问题,但并非一定是金钱债务。此种观点也已被我国司法实践所证实。

(2)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债务已到期。我国《合同法》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或法定的履行债务顺序赋予各方当事人不同的抗辩权,并给予适当全面之保护。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共同构成了我国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体系,承担着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之重任。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不同的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前提要求合同双方债务的给付必须有先后顺序。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只有当后履行合同一方出现特定法定事由时,先履行合同一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不能够阻碍后履行一方的请求权之行使。

不安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请求权的权利,要求先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原因在于,只有当先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时,后履行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此时如果后履行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时,先履行债务人才可援引《合同法》中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關于不安抗辩权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形即:“后履行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之规定,大陆法系国家有两种立法例模式:一是列举式,二是概括式。列举式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即使出卖人同意延期支付价金,但如买卖成立以后,买受人破产或支付无支付能力,使出卖人面临丧失价金之危险时,出卖人亦不再负交付标的物的物之义务,但如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价金的担保,不在此限。”概括式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根据双务合同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于订立合同之后明显减少,致有妨碍对待给付请求权的行使之虞时,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

综上所述,从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法国民法典》的列举式立法模式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为破产;二为无支付能力。此种立法模式在赋予合同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的同时,也兼顾保护后履行方的利益,防止先履行方诉权的泛滥。而《德国民法典》与的概括式立法大大增加了对合同先履行方的保护力度。与此同时,无疑也增加了合同先履行一方权利滥用的可能性,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全,增加了司法裁判的难度,两种模式可谓各有利弊。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借鉴了上述两种立法模式,并移植英美法系中预期违约法定情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合同法》68条。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的依据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所以在订立与履行合同时不仅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的现状进行了解,还要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方的履约能力的变化,履约环境的变化作一个基本准确的预测,这样才能达到防范债权流失或实现的目的。当然,诚信是订立与履行合同的起点,也是良好商业交易环境的基本要素,不安抗辩权也只能仅仅看作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用以保护自己债权的工具而已。endprint

猜你喜欢
抗辩权履行合同债务人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评注(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民法上的抗辩权刍议
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的追偿
破产抵销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中止履行合同补救权利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