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2018-02-26 18:10何嫄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量刑摩托车

何嫄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1)总数居高不下,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2017年前三季度,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89件,占刑事收案数的41.2%。去年同期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82件,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2)全部并处罚金,缓刑适用率高。前三季度共有98件危险驾驶犯罪生效,仅1件免于刑事处罚,其余97件并处罚金,其中59人适用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缓刑适用率达到60.82%。拘役38人,未判处有期徒刑。

(3)审判周期短,服判息诉率高。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入法院后,平均审理天数仅为一周,且被告人一般均主动认罪,所判案件无一起上诉、信访。服判息诉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危险驾驶犯罪基本属于现行犯,证据比较容易固定,且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少,不易出现被告人感受强烈的量刑失衡问题。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1.犯罪主体

(1)农民成犯罪“主角”。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看,农民52人,占53.06%,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11人、职员11人。

(2)犯罪主体基本为男性。从被告人的情况看,90名被告人中均为男性。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男性发案率远高于女性。

(3)犯罪成因分析。一是该地山区多,农业人口多,农村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多数人虽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清晰的认识,“醉驾”危害性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不够。二是被告人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经济实力强,一般具有机动车的购买能力,社会应酬相对较多,直接导致该群体“醉驾”高发。三是部分“醉驾”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有的人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认为自己喝得不多,头脑清醒,应该不会出事;有的人纯粹逞强好胜,自认为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应该不会出问题;也有的人认为自己开车的距离较近,对周围交通路线较为熟悉且附近没有交巡警平台设卡专项检查,应该不会发生事故或被交巡警查到。

2.犯罪工具

(1)摩托車成为“醉驾”主要工具。从犯罪工具看,89件危险驾驶的案件中,大部分均驾驶的是摩托车,摩托车成为“醉驾”主要工具。

(2)成因分析。由于费用低廉、操作简单、驾驶证相对易考,且在崎岖山路上灵活方便,近年来,摩托车成为我区农村主要交通工具,一方面农村摩托车数量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农村大多数摩托车驾驶员误认为“醉驾入刑”是对大车、小轿车而言,与摩托车无关,他们普遍认为醉酒驾驶摩托车大不了被罚款或扣分,且对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没有清楚的认识。由此,造成摩托车成为危险驾驶的第一犯罪工具。

三、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1)完善法律配套,实现“醉驾”量刑均衡化。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虽仅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但目前量刑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且对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缺乏统一标准。应及时出台“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统一刑罚处罚尺度。同时建议将危险驾驶罪增加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常见罪名中,对醉驾行为可以按照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值确定相应的基准刑,除考虑一般量刑情节外,可以增加基准刑一定百分比的情形。比如可以参考杭州地区“醉驾”案件的量刑细则,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刑期一个月: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其他情形。同时,严格控制缓刑或者免刑的适用。缓刑、免刑二者均属非监禁刑,某种程度上甚至形式上显得比酒驾行政拘留15天处罚还要轻微,仅在留下犯罪前科及公务员醉驾开除公职、学生影响升学参军等问题上相对较重,但相对于普通人醉驾而言适用缓刑与免予刑罚难以达到立法所预期的社会效果,如过多适用缓刑或者免刑,一定程度会弱化打击效果,降低震慑效应,削弱法律威严。

(2)加大法制宣传,实现“醉驾”知识全民化。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不能存在盲区,同时要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如针对目前我区“醉驾”现状,应将农民、摩托车驾驶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同时,将饭店、酒楼、KTV等娱乐场所以及外来人员聚集地区作为重点宣传场所。除利用传统电视、报纸、网络、标语等传统宣传教育方式外,可以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如可以强化商家告知提示义务。在酒店、餐馆、公共停车场、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温馨提示或宣传画。在收银结账时,商家也应当友情提示饮酒者和醉酒者请勿驾车,不断增强警示作用,最大限度打消饮酒者和醉酒者的侥幸心理。另外,可以借鉴香烟危害的宣传手段,量身打造“酒瓶”。酿酒厂家可在酒瓶的开瓶处、纸质包装上印刷“饮酒请勿驾车”、“珍爱生命,远离酒驾”等字样,提示人们酒后请勿驾车,在体现人性化设计的同时进一步起提示作用。

(3)加强部门联动,实现“醉驾”威慑立体化。开展摩托车驾驶群体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摩托车醉驾的打击力度,可以很大程度上消除部分社会隐患,重点防治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公安交巡警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险、银行等机构,建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大幅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并依照规定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酒驾者的信用等级,以此提高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酒驾”和“醉驾”,保障交通秩序健康、安全、有序发展。同时,公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以案说法,法院可以采取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或巡回审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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