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入户抢劫中“入户”抢劫主观动机的理解

2018-02-26 18:13纪新元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入户概念

纪新元

摘 要: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在现行司法解释中,入户实施抢劫行为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出现同案不同罚,同罪不同刑的现象,一般学理上认为入户抢劫的犯罪动机是入户实施抢劫行为,而在实践中入户目的非法性的限制并不能解决日趋复杂的疑难犯罪案件,入户目的的非法性理应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具体分析。

关键词:入户抢劫;概念;主观动机的理解

一、“入户”抢劫的概念

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关于抢劫罪规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定的八种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犯罪情节之一,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最低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入户抢劫与抢劫罪的一般情形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最低刑相差较大,“入户抢劫”概念的判断成为行为人在抢劫罪构罪基础上量刑的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颁布《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入户抢劫”的概念,“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相关司法解释无一例外的把入户抢劫的目的非法性限制为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在司法实务中,行为人不以抢劫为目的“入户”后在户内实施抢劫行为往往不能被认为“入户抢劫”,造成应当判处重罪的受到轻罪的刑事处罚。

二、“入户”抢劫主观动机的理解

1.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公民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的依托,住宅安全直接关系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居住安全权,因而“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户外实施的一般性抢劫行为,所以刑法将“入户抢劫”规定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首项加重处罚情节。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抢劫以外的犯罪目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但实际未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而仅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相比以盗窃、诈骗、抢夺为目的侵入转化为抢劫的“入户抢劫”,主观恶性、对被害人人身、财产、居住安全权的侵犯、社会危害性显然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前者在无其他加重情节的情形下却无法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量刑,而后者却可以“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显然量刑不平衡,罪责刑不相适应。而当行为人“入户抢劫”后辩解自己是以伤害、杀人等侵犯人身权目的进入,从而无法适用“入户抢劫”时,无疑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所以,将行为人以抢劫以外的犯罪动机入户一律排除在“入户抢劫”之外有违立法本意,而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当行为人的非法入户只能而且必须在抢劫犯罪中予以评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下,就应当以“入户抢劫”认定。刑法以“入户”修饰“抢劫”,作为抢劫行为实施时足以影响量刑轻重的一种重要状态或情节,惟有从故意的规范概念去阐释之,才能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意的“入户”行为,并不能单纯地、完全地理解为故意的“进入”,而且行为人对于“户”必须具有故意概念意义上的“明知”,“明知”作为故意的认识因素而存在,从认识因素角度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2.数罪并罚无法达到“入户抢劫”适用的刑罚

在入户抢劫犯罪案件中,行为人非法侵入住宅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入户实施犯罪的目的不仅仅是侵害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这种情况一般依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定罪,而不是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故对于以抢劫之外的其他犯罪动机入户实施抢劫行为,一般不适用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抢劫罪一般情形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实施抢劫行为倘若构成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多以上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为主,且入户是以除抢劫外的伤害、拘禁、猥亵等犯罪动机,上述罪名与抢劫罪的一般情形数罪并罚后的刑罚处罚极有可能仍然低于入户抢劫的法定最低刑,而依据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前者较入户抢劫更大,这就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对等,例如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的一般情形数罪并罚,即使依据酌定的量刑情节对行为人从重处罚,行为的刑罚一般也不可能超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入户抢劫的法定刑起点即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恶性犯罪,入户抢劫与其它罪名的数罪并罚较抢劫罪一般情形与他罪的数罪并罚更为适宜。

3.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入户抢劫并非指任何客观上入户实施抢劫犯罪的行为,还要求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包含主观的评价因素在内,客观行为须与主观内容相一致。行为人入户的动机属于个人的主观评价内容,并不易判定,在一些入户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为故意规避“入户抢劫”的内容,以“控制”、“拘禁”等模糊的犯罪动机作为个人入户的目的非法性,而上述入户动机与抢劫的犯罪动机是截然不同的,倘若严格地适用入户抢劫的规定,就会使一些社会危害性显著大于入户抢劫的行为人获得低于入户抢劫法定最低刑的刑罚,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平等与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构罪应当严格地适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所认识,但是对已构成确定的罪名但在刑罚适用轻重上产生分歧时,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未必都能适用,而是应当依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综合判定具体适用的刑罚条文。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论入户抢劫[J].《现代法学》,2013年5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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