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琴行买卖合同案

2018-02-26 18:14金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琴行赠品买受人

金雯

【裁判要旨】

附赠标的为金钱给付的,附赠义务也是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义务之一。出卖人不履行附赠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

被告:琴行。

2015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钢琴金额赠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316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钢琴一台之后,被告再将钢琴款分24个月返还给原告,即每月返款131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支付给被告31600元。被告亦将钢琴交付给原告,并于次月开始,每月向原告返款1316元。但自2016年9月起,被告未再返款。

原告诉称:被告仅返款9个月,合计11844元,之后以没钱为由不再返款,尚欠19756元未返。经原告多次催讨并请消费者协会调解,但被告仍拒不履行返款义务。2017年7月17日,张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琴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返款19756元。

被告辩称:本案实质上是买卖和赠与二个法律关系的纠纷:针对买卖合同,双方钱物已经二清已无纠纷;针对赠与合同,被告有权单方面撤销赠与。赠与以交付为准,在赠与物未交付前,赠与人有权单方面撤销赠与。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琴行签订的钢琴金额赠送协议系出于双方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有效成立,双方应依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虽然合同中记载钢琴金额系琴行赠送给原告,但事实上该赠送行为的存在必然对钢琴的价格及原告选择购买该钢琴具有重大影响,故琴行的赠送行为也是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义务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琴行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19756元。

【评析】

一、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的法律性质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用户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利益的行为。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提供赠品的出卖人与买受人存在双重法律关系,即买卖关系以及赠与关系。其中买卖关系是主关系,赠与关系是从关系。出卖人之所以赠与对方财物,是为了促成买卖关系的达成。赠与伴随着买卖关系附带地提供给买受人,附属于卖关系。如果单从行为形式上看,附赠行为中的赠与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并无二致,都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但如果联系附赠与的销售行为,就会发现,其中的赠与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附赠行为与买卖行为是互为条件的:就出卖人而言,是为卖而赠,销售商品是目的,赠与商品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就买受人而言,是因有赠而买,同时取得赠物是购买的目的之一。因此,作为买卖行为附带的赠与行为不能看作是一个独立的赠与合同。如果把它看作两个独立的合同,那么依据赠与合同的规定,由于赠与具有单务、无偿的特点,赠与人对赠与标的物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只有当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而故意隐瞒,致使受赠人因此而受到损害的,赠与人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显然不符合买卖行为的特点,对买受人极为不公。因此,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的性质,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在附赠式有奖销售中,出卖人或是将赠品计入成本,或是将赠品计入利润,或是将其作为广告性质的无偿试用的样品,这些均不能否定其系以销售为真实目的,而不以免费赠送为目的;买受人也将附赠式有奖销售视为一种促销性的经营活动。并且,出卖人和买受人一般都认为购买主商品与获得赠品是“捆绑式”的一个行为,而不是可以割裂、分离的两个行为,即买受人是通过支付一个对价同时获得主商品和赠品两个对待给付。就本案而言,买卖的标的为钢琴,附赠的标的为金钱,双方的基本法律关系为钢琴买卖关系,但出卖人附带负有金钱给付的从给付义务,尽管这种从给付义务从形式上看是基于赠与行为而发生。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

如上所述,附赠式有奖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买卖以及赠与两种法律关系。其法律适用涉及每种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及二者之间是否相互影响的问题。就买卖关系本身而言当然要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但就其中赠与法律关系而言,因该赠与法律关系并非合同法上规定的一般的赠与合同,当然不能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因而存在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就两个法律是否相互影响的问题,由于买卖关系和赠与关系为法律上的主从关系,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作为从法律关系的赠与关系从属于作为主法律关系的买卖关系,买卖法律关系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则赠与法律关系随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赠与关系应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赠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赠品因缺陷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出卖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所附赠与关系被确认无效或履行上发生障碍对买卖关系是否发生影响,应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由于赠与标的与买卖标的是各自独立的,赠品价值较小,因赠与标的发生的争议不应危及买卖关系。当出卖人未依约交付赠品或交付赠品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或承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解除買卖合同。但是,如果赠与标的价值较大,或者与买卖标的在使用上具有密切关系,没有赠与标的,买受人就不会购买主商品,或者足以影响主商品的正常使用,买受人则有权要求解除整个买卖合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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