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理性归位

2018-02-26 18:18杨梦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涉企办案法官

杨梦馨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明确提出,要树立善意理念,对于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要严格依法进行,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对合法财产依法尽快返还。这是首次提出对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具体要求,但其具体践行方式仍有待深究。

一、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法规之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立法的本意是查封被执行人那些可以用来消灭债权的财产,对查封财产的范围和性质也有相应的规定,但现行法律法规仍无法满足涉企案件的现实性需求。

(二)涉企案件之繁多

民商案件数量异常庞大,案件类型繁多,承办法官已无暇就个案中适用何种办案方式、采取何种保全措施抽丝剥茧,查封涉诉企业生产设备、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等措施已成为多数承办法官的首选。在法治发展的今天,司法裁判对企业的影响也日渐增强。因此,承办法官有必要在办案方式的选择上加以斟酌,应尽量采取对企业影响较小的强制措施。

(三)践行善意之困境

“善意司法”是转变传统司法理念的一大突破,实现善意司法,仅仅依靠一线办案人员的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统一的评定标准,让立法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一部法律如果没有后续配套的规章、细则,一些强制权往往无法施行。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践行之路举步维艰,但笔者认为,在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稳步推进的今天,只有在困境面前砥砺前行才能真正为地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善意查封、扣押、冻结的必要性分析

秉持“善意司法”理念,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新时期高水平司法的重要体现,是法院系统每名法官行动指南,更是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者统一的主要手段。

(一)司法服务大局,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近年来,因部分办案人员在相关涉企案件办理过程中缺乏对诉讼案由的全面审查、企业经营及资产状况的综合评定,导致部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限制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司法不是孤立的单元,而是我国经济发展大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承办法官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尽量采取对企业影响较小的办案方式来保障企业经营、经济安全。只有这样司法才能真真切切地服务地区经济发展的大局,才能顺应经济转型的必然趋势。以“谦抑审慎善意理念”作为行动指南,以慎用查封、扣押、冻结作为执法办案的标尺,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作为工作目标,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稳步推进。

(二)增强司法活性,转变法治导向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死查封”已成为多数承办法官的保守选择。这种僵化适用“死查封”的办案方式不仅展现出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弊端,还导致司法丧失了应有的灵动性优势。法官并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不能只从法条出发,从数字出发机械办案,而是需要运用自己的感觉、认识、经验等做出更加合乎情理和法理的裁判,只有这样司法才不为之失去活性。而“谦抑审慎善意理念”正为法治建设注入一泓活水,理应成为突破从严执法的牢笼,成为新时期法治理念的新导向。

(三)传递法治温暖,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当前的司法格局下,法官不仅要具备必要的法律技能,还要多一份善意之心、体恤之情,唯有如此才能让群众感受到社会司法的温暖,才能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合法前提下灵活运用司法政策,采用“活封”“活扣”的方式对公司的生产设备进行查封,既能最大限度降低对公司正常生產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也保障了原告的权益。这无疑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具体践行,更是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典型案例。

三、构建善意查封、扣押、冻结的运行机制

如何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体现善意是当前多数承办法官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应从审前识别机制、审中反馈机制、审后帮扶机制三方面进行构建。

(一)审前识别机制

各级法院应及时成立重大涉企纠纷协调小组,在案件立案后及时登记标识流转。与之相应的,还需要建立重大涉企案件识别机制,明确重大涉企纠纷评判标准,框正善意司法的合法范围。只有在案件审理前积极组织对涉诉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查清涉诉企业的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产业性质以及当前的经营状况,才能在日后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中选择对企业不利影响较小的措施,平衡好原被告双方的利益,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最大的司法效益。因此,建立审前识别机制是当前提高执法办案精准化、合理化水平的首要前提。

(二)审中反馈机制

“谦抑审慎善意理念”是当前贯穿审判执行全过程的重要司法理念,法院应建立涉企纠纷沟通平台,实现承办法官与涉诉企业互动式沟通,确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接收到企业的反馈信息。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既要全面审查诉讼案由、债务金额、企业经营及资产状况、企业信用等级及企业的反馈事由,又要评估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企业信用的影响,灵活运用财产保全方式方法,如创新财务监管等方式代替查封基本结算账户;只对合理财产价值范围内予以保全等。

(三)审后帮扶机制

在司法功能日益多元化的今天,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应积极延伸司法服务企业职能。在案件审结后,对审理过程中发现涉诉企业存在的制度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和帮助,积极引导企业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减少日后的经营风险。针对此类涉困企业,笔者认为要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保障其稳定发展。这既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综合考量,又是让审判工作切实服务于经济社会需要的体现。建立审后帮扶机制不是突破法院职权范围的举措,而是减少司法办案负面产出的重要手段,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阵地。

参考文献:

[1]贺震.《查封、扣押,要有细则支持》,载《环境经济》2014年第7期,第19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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