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

2018-02-26 18:19刘炳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网络空间

刘炳文

摘 要:本文主要浅析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问题保护,从而为广大网民提供安全的上网保障。网络空间是针对传统的物理空间而言的,也称电子空间、虚拟空间或赛博空间(cyberspace一词的音译)。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快,网络逐渐进入人们的实际生活。网络给人们带来便利,但也给人们的个人隐私带来了安全隐患。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因此,在网络空间中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

一、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类型

1.非法收集、利用个人数据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因所处环境的特别,使之客体内容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客体主要是涉及到与个人身份及特征密切相联系的信息以及网上活动踪迹等,这些客体是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同时也是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如利用网络跟踪软件非法跟踪用户在网上的一举一动,大量收集用户喜欢访的网站,掌握用户习惯,建立起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再把数据库用于营销战略或贩卖给其他商家,获取巨额利润。

2.非法干涉、监视私人活动

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如个人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极易被他人、黑客或ISP公司(网络服务提供商)截获和篡改,使收信人看到的不是真正的发信人发来的内容;利用电子监控系统监视他人在网上的言行,这主要存在于雇主对雇员隐私权的侵害。企业老板可以利用一种叫做“网络神探”的软件,监视员工在单位上网时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这种监视软件明显侵害了雇员的合法权益。有些网站在收集个人网络行为的相关信息时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明确收集信息的目的。个别网站在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后再二次利用,这些都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个人网络活动踪迹纳入到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客体是有必要的。

3.擅自泄露他人隐私

垃圾短信源源不断,骚扰电话接二连三,个人信息被泄露后,你的电子邮箱可以每天都会收到十几封垃圾邮件,也是以推销为主,而且还是些乱七八糟且没有创意的广告。个人信息被泄露后,出的任何事都牵连上你了。本来就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别人冒用你的名义所干的一切坏事都归到你的名下了,哪怕最后费心周折得个清白,但再怎么说你的个人名誉还是受到了破坏。个人生活安宁,包括个人电子邮箱、个人网页和网站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个人网上行踪不受他人的非法跟踪;个人的网络空间不受他人非法侵入和骚扰等;在他人不愿意的情况下禁止骚扰他人,如要求与其聊天。在网络上个人的生活安宁也是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重要方面。

二、法律隐私权的保护

1.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必要性

在进行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法律和网络空间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这样可以保证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有效性。因此,在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中,要选择综合性的保护模式,也就是在提高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立法保护力度的基础上,还要在互联网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等方面保护网民的隐私权,避免发生抑制网络电子产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为广大网民安全上网提供重要的保障。同时,还可以从网络电子产业入手,网络电子行业可以自行组织制定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标准,以此来辅助法律保护,促进网络电子行业的自律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从过去的实物交易到现在的信息交易,信息交易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网络隐私作为一种信息,它的特殊性在于:对于权利人来说可能没有什么是使用价值而对于商人来说这些信息就有了经济价值,网络隐私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纯粹的私事,而且还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法律应予保护,对网络隐私侵权给予界定。

2.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种措施

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必须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协调处理好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个人隐私权利益之间的平衡。行业自律的作用在许多方面都显现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网络企业比政府更了解他们自己的行业。即使是制定了有关的法律,行业自律仍不会因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会同相关的立法相结合,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使用。在鼓励业界自律的基础上,应制定出指导性、可操作性的立法规范,才能为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提供最终的保障。提高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无论是行业自律还是国家立法,都是一种公共保护机制,都是依靠外部力量进行规范,但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注重自己的隐私权保护。注重网络道德建设,使网络道德深入人心。通过构建适应网络空间的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伦理的调节功能,使人们自觉地维护网络空间的伦理健康,尊重他人隐私,从而为控制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铸起第一道防线。努力开发更先进的网络技术,增加网络的安全性,也是保护网络隐私权所必不可少的一种措施。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是伴随着网络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发展的新的范畴。信息管理人必须在法律事先许可或个人同意的范围内使用数据,资料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必要的保护。此外,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并不是法定的概念,其与传统隐私权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可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维护网民合法权益的行使,促进网络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2]张秀兰.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情报科学,2005(10).

[3]吴琭.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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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明亮.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5.

[6]王全弟,趙丽梅.论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学论坛,20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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