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受到刑法保护的研究

2018-02-26 18:19赖昕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数额财产刑法

赖昕晟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网络的飞速发展,尤其是手机网游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众多网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游戏的繁荣不仅促进了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而且其迅猛发展也催生了一个新名词的诞生——网络虚拟财产。当网络虚拟财产遭受侵害并造成重大损失时,能否在刑事领域对侵害人进行惩罚及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将是本文主要论述的重点。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

要确定网络虚拟财产能否在刑法中受到保护,首先需要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债上请求权利,即玩家享有的是要求服务器提供特定服务的一种请求权。举个例子,玩家因为有了虚拟财产这个“凭证”,才有资格请求服务器给予玩家的角色更强大的战斗力,如果失去“凭证”,玩家的角色将变得弱小。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其法律属性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二、通过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由于民法领域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上的空白,加上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遭受侵害时,不仅难以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更难以通过具体的法律予以支持。行政法律法规在网络虚拟财产受侵犯的案件中调整的仅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网上交易平台的权利义务,对玩家权益的保护有限。因此不论是民法还是行政法,在现有情况下都不足以保护虚拟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

刑罚的强制手段的严厉性要求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能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制手段才是理想的,只有在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才可以动用刑法。从经济学角度来讲,网络游戏已逐步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产业,客观上形成了庞大的消费群体,对国家第三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也迫切需要法律为其保驾护航。

网络虚拟财产如需要由刑法进行保护,就必须要有刑法保护的紧迫性才能用刑法来规制,否则就可能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笔者将逐一进行分析。

(1)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有非常严重的法益侵犯性,为绝大多数人不能容忍。随着互联网尤其是近几年智能手机的迅速发展,“网络盗窃”等侵犯虚拟财产的现象日渐盛行,这种侵权新外观不仅危及日益壮大的网络游戏产业,更是直接损害到广大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财产权益乃至“精神权益”。玩家花费大量的上网费用和游戏点卡费用,这还不包括占用的大量时间、精力以及“情感”的隐形投入,一旦游戏账号、装备被盗、被骗,玩家倾注的大量财力、时间也就“灰飞烟灭”。由此可见,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已具有了非常严重的法益侵犯性,很有刑法规制的必要。

(2)适用其他制裁方法不足以抑制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在前文中,笔者已从民法及行政法的角度分别论述该论点,故不累述。

(3)运用刑法处罚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不会使国民的自由受到不合理限制。由于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猖獗,使得网民在使用互联网时安全感大大降低,严重威胁了公民的网络娱乐自由。国家以“限制部分应当限制的自由的手段,达到保护更大自由目的”,符合刑法的设立初衷,不会使国民的自由受到不合理限制。

(4)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能够在刑法上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虽然当前我国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司法机关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等行为如何在刑法上进行定性处理已经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对五名植入木马程序盗窃Q币的被告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三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运用刑法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规制,可以起到预防、抑制这种行为的效果。刑罚之所以能遏制人们的犯罪欲望,往往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笔者相信,只要刑法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就能够很好地发挥其预防、抑制功能,使公民对这种行为有明确的预测性,就能够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

三、网络虚拟财产受刑法保护的具体建议

(1)犯罪数额认定。首先,在构成犯罪与否的数额上,应当按照游戏中玩家平均投入的数额来认定,针对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投入的时间金钱定一个标准,具体资料可以通过网络游戏运营商获得。其次,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对于有确定的交易价格的虚拟财产,可以按交易成交价格认定;对于没有确定的交易价格的虚拟财产,可以按实际牟利认定;对于已经实施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尚未事实牟利的,可以对获取该项虚拟财产的任务难易程度所需要的在线时间长短、投入金钱多少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也可以通过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参考目前同类虚拟财产的“市场价”对犯罪数额进行认定。

(2)网络虚拟财产证明及取证。首先,网络实名制必須监管到位。其次,部分网络游戏运营商已经实行装备绑定的措施,即玩家获得的装备无法再次交易,可交易装备仅限运营商的平台交易。通过上述两种保护装备的方法来保护虚拟财产,不法分子想获得装备只能通过“盗号”的方式获取游戏账号,如果游戏账号遭盗取,玩家只需要证明游戏ID的登记人是自己即可。

(3)确定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嫌疑人困难。笔者认为,随着国家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意识提高,尤其是近些年来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加大,诸多科技手段可以让隐藏在网络世界的犯罪嫌疑人露出真面目,相信锁定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嫌疑人不再是难事。法律源于生活,所以法律应该关注生活,为“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符合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需要,在“互联网+”大背景下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刚.《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载《湖北省检察院系统论文期刊》,2006年下半年刊。

[2]《植入木马盗窃Q币获利67万元 重庆5名网络大盗获刑》,载自新华网,2014.6.2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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