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的意义研究

2018-02-26 18:20李丹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意义

摘 要:未成年犯罪人是一类特殊的犯罪人。他们理应得到与普通的成年犯罪人不同的待遇与保护。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有着五方面的重大意义,第一,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第二,刑罚的人道化思想的体现;第三,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种种弊端;第四,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受到交叉感染;第五,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国法治文明的进程。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意义

社区矫正因其一方面具备应有的矫正犯罪人的效果,另一方面又能很好的实现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目标,逐渐成为当今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正如蔡墩铭教授所指出的:“社会性可谓人生活于社会上应有之人格属性……监狱只有一方面设法除去人犯之反社会性,另一方面重视人犯之社会教育与训练,方可使出狱之人犯获得社会性,真正适应社会,不再为非作歹。”因此,通过社区矫正来还原人的社会属性,能够发挥比监狱关押更好的效果。

社区矫正既可以施于成年犯罪人身上,也可以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与此同时,社区矫正之于未成年犯罪人更体现出其它难以比拟的优越性。因此,对于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社区矫正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主要指在刑罚制定中,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它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罚谦抑性是实现轻刑化的重要内容之一。立法者必须对刑罚的规定适用持审慎的态度,仅仅根据犯罪人可能存在的情况规定相应的刑罚措施,不能根据立法者的随意规定刑罚。因为,刑法须作为具有法益保护最后性质的补充性、非处罚性、介入市民生活的片段性以及非一切不法行为均须以刑罚加以制裁的宽容性等性质。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龄、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立法者规定了社区矫正这一处罚措施,体现了刑罚只出现在确实应当、且不采取其他严重刑罚措施不能达到惩治犯罪人的情形之下,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况均不能适用刑罚。

第二,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是刑罚人道化思想的贯彻和体现。刑罚人道化思想就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把犯罪人当作一个平等的人来看待,不体罚、虐待犯罪人,保证犯罪人的各种法定权利,切实关心他们的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证。刑罚人道化思想强调对于受刑人处遇条件的改善与保护。现阶段,国际社会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处遇更强调保护与指导,不是单纯地让他们在监狱中获得“教育”。因此我国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不能一味地严刑峻罚。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正是体现了我国与国际社会法治文明的渐渐融合。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让本应无忧无虑的未成年人重新拥有欢乐的童年,无疑是刑罚人道化思想的重要体现。

第三,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避免了短期束缚自由性的弊端,使未成年犯罪人身上“犯罪标签”的色彩得到淡化。标签理论认为,当社会对犯罪进行反应时,当社会给某种行为贴上标签并把某些人作为罪犯时,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负面后果。一种后果是促使这些人再次扮演犯罪的角色并拒绝重新进入守法的社会,他们会逐步形成犯罪的自我概念并继续与其他罪犯交往。在这个过程中,罪犯犯罪程度可能会由轻变重,所有这一切都是在社会控制的过程中,对犯罪作出反应(逮捕、定罪、监禁)的结果……因为这能影响一个人的自尊、自我价值观和今后的行为。贴标签过程中的一个最严重的后果是被贴上标签的人继续溶入犯罪文化,倾向于中断守法的角色。而社区矫正措施恰好可以减少因“标签”作用而带来的负面效果。尤其对于未成年人,如果过早将他们投进监狱,给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势必会挫伤他们幼小的心灵,一旦他们将自己归类到违法犯罪的人群之中,对社会产生反感与叛逆,再犯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而社区矫正对于可塑性强、思想容易接受改造的青少年而言,正是一种切实有效的教育、挽救方法。

第四,社区矫正能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受到交叉感染,更能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无需将未成年犯罪人收监能够避免其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腐蚀,更有利于他们的改造,有利于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9条“说明”特别强调:“进步的犯罪学主张采用非监禁办法代替监禁教改办法。就其成果而言,监禁与非监禁之间,并无很大或根本没有任何差别。任何监禁机构似乎不可避免的会对个人带来许多消极影响;很明显,这种影响不能通过教改努力予以抵消。少年的情况尤为如此,因为他们最易受到消极影响的侵袭。此外,由于少年正处于早期发育成长阶段,不仅失去自由而且与正常的社会环境隔绝,这对他们所产生的影响无疑较成人更为严重。”

第五,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我国法治文明的进程。社区矫正反映出了整个刑罚制度体系由传统的肉刑到监禁刑、最后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对未成年犯罪人中的初犯、偶犯以及轻犯,回归社会进行改造,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获得刑罚最大的效益,符合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与之前的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能够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行刑的人道化,避免滥用监禁刑,尊重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对于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使他们继续保持与整个社会、家庭的联系,通过与身边关爱他的人接触,教育、感化、激励他们弃恶从善,转变原有的心理状态回归社会并被社会接纳。根据犯罪人的不同属性,区别对待,适时抛弃原有的监禁思想,用人性化的关怀唤醒未成年犯罪人,使他们不因一次犯罪毁终身,始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得到普遍实施,整个社会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容忍度不断增加,我国的法治文明也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推进。

参考文献:

[1]蔡墩铭.矫治心理学[M].台北:正中书局,1988年版,第648页

[2]大谷实.刑事政策讲义[M].日本:成文堂,1994年版,第89页

[3]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4页

[4]武志坚.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第20页

[5]刘强.美国犯罪学研究概要[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作者简介:

李丹丹(1989~ ),女,汉族,黑龙江佳木斯人,辽源职业技术学院助教。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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