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机制研究

2018-02-26 18:21陈怀耀朱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申诉人异地复查

陈怀耀+朱君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刑事申诉作为司法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最后一道关口,对于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将作为加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重要举措。从这个意义上说,申诉审查制度的改革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实质上追求的是司法程序正义,所以在该制度的设计时,应通过完善异地审查规则来保障公平正义在刑事申诉案件中的实现。积极建立重大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机制,完善大要案交办督办工作办法,推进建立冤假错案国家赔偿后的追偿追责等机制,坚持和深化刑事申诉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等,努力形成并完善纠防冤假错案制度体系。

首先要更新司法理念,加大办案力度,充分履行刑事申诉检察职能。坚持并强化权利救济、权力监督、正当程序、证据为本、司法高效理念,及时发现和依法纠正冤错案件,真正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把办案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主动地受理、办理案件,做到案件随来随办,不断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积压,切实满足群众诉讼需求和法治期待。其次,突出案件纠错,强化再审监督,切实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要将监督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作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首要任务,按照《关于建立监督纠正重大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通知》,对发现的可能被错判的刑事申诉案件,及时办理,坚决予以纠正。

目前,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已研究起草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明确提出对有重大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交由异地进行办理,以消除阻力和干扰,该规定将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出台。

检察机关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复查案件承办人异地重新审查案件,不受原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影响,没有来自案件之外的各种压力,能保证复查承办人对案件中的各种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保证复查案件的准确性。有利于发现原办案机关办案中的违法情形以及办案瑕疵,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监督原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能及时提请(出)抗诉,协调人民法实现院异地审理,杜绝错案发生后办案机关拖延不纠正,通过公开公平進行审理,确保冤错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裁判。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是保证刑事申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有力举措,在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立案复查、监督纠正等方面需建立完善的机制,确保案件的异地交办工作无缝衔接。

一、受理申诉案件的检察院向上级院呈报,实现异地办理

在受理环节中,大多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一般会向与作出生效裁判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诉,这就需要受理申诉案件的检察院向上级院呈报,来实现异地办理。我们认为并不是所有刑事申诉案件都必须异地审查,一些案情简单,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在本地办理。对可能存在以下情形的刑事申诉案件异实行异地交办: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不充分或证据间存在矛盾的;适用法律错误的;原判有违反诉讼程序情形的;申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可能改变原处理结果的;在当地办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申诉人难以息诉的,其他需要异地交办的。对此类刑事申诉案件,当地检察院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审查申诉材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通知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再将申诉材料呈报上级检察院实行异地交办,并告知申诉的当事人。

二、在办理过程中,异地调阅侦查卷、审判卷

在办理过程中,异地审查案件涉及到在原承办案件的检察院调阅批捕卷、起诉卷,在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调阅侦查卷、审判卷。尽管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法官涉嫌犯罪案件、抗诉案件、申诉案件过程中,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但同时也规定“凡是通过查阅、拷贝电子卷、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再调阅诉讼卷宗”。所以人民法院对于将卷宗借给异地检察院总存在一种担心,需当地检察院担保或代借,否则只准予复印,不愿借卷。此时检察机关没有更有力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调卷权利。

三、监督纠正过程中,案件存在办案瑕疵和违法情形

监督纠正过程中,案件存在办案瑕疵和违法情形下:如何监督其纠正,异地办案出现监督难,这就需要与原办案检察院协调配合,通报案情,由当地检察机关的相关部门履行其监督职能,并将监督结果告知复查案件的检察院。异地审查提请(出)抗诉的案件,如何实现异地审理,并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判决,才是我们探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真正目的。刑事申诉案件向原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抗诉,但法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导下一级人民院工作,所以一些重大疑难的申诉案件,不排除原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在办理该案已向其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并达成一致意见。检察机关再向原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不利于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跨地区审理案件的规定,才能确保检察机关异地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能在人民法院实现异地审理。

刑事申诉是对生效裁判的监督,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权的一种表现。长期以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反复申诉,对申诉结果期望值很高,而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需维持原处理决定,只有极少数刑事申诉案件确有错误并提出抗诉得到改判的,导致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居高不下。

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申诉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应积极协同复查办案机关做好“两见面”工作,一是受理审查案件应听取申诉人意见、理由和证据,为方便申诉人,申诉人可直接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问题,当地检察机关接到相关反映后,及时与复查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做好申诉人与复查办案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法律解释工作。二是案件办结后应与申诉的人见面,当面答复申诉人审查结果,如发现确有错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做好法律宣传、说服教育工作,使其服判息诉。复查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建议当地检察机关给予申诉人一定的帮助,如国家司法救助等。刑事申诉案件无论是何种结果,都需当地检察机关配合作好息诉善后工作。

总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能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提高检察机关办案的公信力,消除申诉人的顾虑,提高刑事申诉案件息诉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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