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事实婚姻

2018-02-26 18:35王勇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事实婚姻现状的分析,依据我国的国情和立法现状对事实婚姻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法律保护

在当今社会中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出现大量事实婚姻的现象。这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要在符合法定的结婚要件的前提下,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才能形成婚姻关系大相径庭。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事实婚姻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认定标准不统一,理论上也存在争议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是事实婚姻中不容忽视、必须要正视的问题。

一、我国处理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

1.事实婚姻制度的内在矛盾

对事实婚姻的性质不仅在我国立法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而且在理论上也存在着差异。在法律日益完善的当今社会,专家们对于事实婚姻的性质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婚姻不成立三种看法。如果从民法的角度来分析事实婚姻的性质,事实婚姻是没有构成婚姻关系的一种非婚同居。既然婚姻不成立,也就不能享受到婚姻的法律效力。与民法中有所不同的是,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一直是肯定事实婚姻的。在实践当中,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且外界也认可其为夫妻关系的,构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应以重婚罪论处。所以就造成了一个非常矛盾的局面,一方面在婚姻法中事实婚姻不承认其为婚姻关系,另一方面在刑法中事实婚姻也可以构成重婚,也就是间接的承认事实婚姻为婚姻关系。

2.重形式轻实质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弱者

在2001年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没有完成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要分情况认定其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法院受理该案件之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可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照离婚程序处理。如果在法院受理该案件之前没有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则直接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在本来是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却被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虽然在法律上并沒有什么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给国家与当事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也降低了办事效率。如果在这一段关系当中有一方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就补办不了,只能够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这种情况不利于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事实婚姻认定条件不完善

在我国婚姻法中未对事实婚姻的含义作明确界定,虽然在司法解释中有提到。但是事实婚姻的定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上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满足结婚的法定条件,只要其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即可以认为是事实婚姻;狭义上的事实婚姻是在其满足婚姻的法定条件的基础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为事实婚姻。而在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案件的处理当中存在许多困难,给当事人双方的维权之路带来一定的障碍。

4.以形成时间作为划分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标准缺乏科学性

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发生的事情,可能会因为时间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评价。但是判断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关系,应该从他们成立的实质条件来看,不是仅仅依靠时间的先后来划分界线,这过于绝对,缺乏严谨的科学性,没有把握住这两种关系的本质。

二、对我国事实婚姻法律保护的思考

1.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当前我国依然要坚定不移坚持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简化婚姻登记程序,使婚姻登记手续更加方便快捷。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将事实婚姻规定为可以撤销,当事人一方如果提出婚姻撤销,司法部门应充分在事实婚姻当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长期共同生活,但是未办理婚姻登记,在处理其纠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法的婚姻状态来处理,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有条件地承认非登记婚姻。如果只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状态长期存在,或者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子女的,可以承认其为事实婚姻,其与法律婚姻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婚姻权利,并需要承担相应的婚姻义务,有利于更好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2.完善和健全事实婚姻认定的条件

事实婚姻的概念和认定条件应明确规定,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事实婚姻诉讼的处理,而且对保护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社会法制的要求,我们可以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婚姻的实质条件下,可以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年限作为事实婚姻的有效性的要件。一是可以规定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长期共同生活,虽然未办理婚姻登记,但是也可以认定事实婚姻成立。二是应该以行为发生时作为判定标准,我们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日算作事实婚姻的确立之日,而且以当事人双方是否真正存在同居关系作为是否具有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标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且没有举行结婚仪式的双方当事人,满足结婚的法定条件下,可以规定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年或以上,法律承认其婚姻效力。

3.加强婚前教育,增加公民法制观念

民政部门等国家机关,应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好婚前教育宣传,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可以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大众传媒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很便捷的了解到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重要性,以及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与法律后果,让当事人双方正确的认识到自己在婚姻当中享有的权利以及应该履行的义务,树立责任感,理性的对待婚姻。

4.建立婚姻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之所以事实婚姻如此顽强,其中问题之一就在于,我们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常常是消极被动的,要等当事人闹上法庭的时候才处理。所以我们要化被动为主动,可以让政府机关、单位、居民委员会对各个管辖区域里存在的事实婚姻情况积极主动的进行管理、监督,对拒绝完成婚姻登记手续的要耐心的劝导,告诉它事实婚姻的危害和后果加强法制教育。

作者简介:

王勇华(1982.2~ ),男,汉族,籍贯:江西兴国。endprint

猜你喜欢
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网购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
试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婚姻中关于夫妻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浅析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互联网+”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