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船舶碰撞的油污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的相关研究

2018-02-26 18:39刘源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法律机制

刘源源

摘 要:船舶在航运过程中,如果发生碰撞,极易引发海洋环境污染,并影响其它产业发展。尽管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对相关损害赔偿有着明确规定,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却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其次就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法律机制

0前言

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航运业的发展,但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会排放油类物质,无论是正常航行还是发生事故,由此给人们带来了日益严重的海洋污染问题。其中油污损害中危害性最大就是船舶事故,不仅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而且给污染海域的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就会引发事故船舶的索赔问题,如何进行合理的索赔也成了人们关注的重点。

1船舶碰撞与船舶油污损害的性质界定

在环境侵权中,船舶油污损害属于是一种比较独特的侵权行为,其在进行成立损害赔偿责任这方面有关内容并未对事故船舶出现油污事件或者是发生漏油的行为是否存在有违法现象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过错。而则是在环境污染的行为、油污损害事实以及污染事实和行为这几个因素之间存在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进行追究污染损害事实的责任时,其与船舶溢出、排放油污二者存在有较为直接因果关系。船舶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因船舶溢出、排放油污二者的发生致使油污损害产生,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之外,无论是船舶主要负责人、船舶船长、全体船员或其他受雇人员是否具有一定的过错,都必须要进行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在某种意义上被明确为海上侵权行为,存在失误的一方就必须要对由于碰撞而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件发生实施一定的赔偿。船舶碰撞总体上可以分类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双方均存在失误的碰撞;第二种,另一方单独存在有失误的碰撞;第三种,由于意外事故、自然因素等原因致使的碰撞。在船舶进行航行的过程中其出现的碰撞,大部分都是由于双方均存在有失误的碰撞。通常在这种情况之下,双方具体需要承担责任则是根据其致使失误出现的严重程度的比例进行赔偿。若是碰撞是因为单独一方过失致使的,则是失误方就必须要进行承担全部责任。

在债权法律关系中,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与油污法律关系二者均在其范畴之内,但因碰撞事件的发生致使油污损害的法律关系与船舶碰撞自身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所以不能将两者混在一起进行分析。这是因为二者是属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因此两者所呈现的内容也是具有差异性的。比方说双方船舶上全部的人员、货物等属于是船舶碰撞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有时甚至包含有所损失的财产及发生人身伤亡的第三人,而受损的船舶、货物以及人身则是被作为客体,其实施的内容则是二者之间存在的索赔权利以及赔偿义务。而当船舶碰撞产生油污事件时,其主体则是出现漏油现象船只的全部人员及受害人,客体就是被污染一方,如海水养殖物、自然资源等,其实施的内容则是被侵害人的索赔权利以及需承担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赔偿义务。

2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主体

在“CLC”公约这样类型中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仅能进行提供一个民事责任人。在新阶段的国际中,在“CLC”中,从公约的角度来看,其责任人具体是指船舶的所有人。在“1969 CLC”中,其对责任人主体的具体定义是船舶主要拥有者。公约中明确指出,“船舶所有人”的具体定义是对船舶进行登记的主要负责人,若是不存在有登记行为,可将“船舶所有人”定义为这艘船购买者。但还需要注意的是艘船的购买者属于是国家,则根据这个国家的具体的等级将其定义为船舶购买者的公司进行的经营。“1992 CLC”能够在一定程度有效且明确排除船舶上的服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等被列入责任主体范围内。从这就能够看出,在“CLC”公约制定的要求基础上,也就是说船舶在出租过程,或是救助人在救助时,亦或是由于船舶购买者造成的错误从而导致其出现油污损害现象,在“CLC”公约中,船舶所有人是其唯一的责任主体,但是还有另一种的情况,那就是致使油污损害发生是因为是船舶购买者以外的人员造成的严重错误所致。这样类型要求制定可以有效预防多重诉讼及保险出现;同时这个准则的规定也是维护受害人的经济利益的一种有效地解决途径。但是,在我国制定的内法当中却未具体定义责任的主体,仅仅只是指出了导致海洋环境出现比较恶劣的污染以及损害的主要造成人必须要解决所出现的危害同时对损失的经济进行赔偿。另外,还指出了根据具体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要求,造成的损失通常是由船东(漏油船舶购买者)、货主这两个主题一同承担,并且由此也制定了一些与船舶油污保险以及损害相关的一些赔偿基金的制度。

3我国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为防止和减少船舶油污,保护油污受害人的利益,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我国一直在致力制定并完善国内相关法律,主要表现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规定》等相关政策的出台,以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基本方针的明确。每起较大油污损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是巨大的,国外在处理此类事故时,往往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放在首位,我国则是主要以清污费用、资源损失为主,对海洋环境、生态资源的赔付问题涉及较少,由此往往无法使得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

从理论上来说,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较大争议的主要是赔偿责任承担方式问题,有的认为:船舶碰撞各方都需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认为:应按照《海环法》按份承担责任;也有的认为:应根据相关的损害赔偿规定,先由漏油方承担责任,再对相关责任方追责。目前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还不健全,相关的规定与国际公约还存在一定的分歧,由此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我国仍需不断完善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和立法。

4我国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现有的法律体制下,我国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大多引用其它法律法规中涉及该方面的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則》、《海环法》等涉及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是宏观性的,并没有对因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进行明确的、完整的规定,也没有涉及到非漏油船舶责任的界定问题。endprint

尽管我国对油污损害主体的规定较早,但规定中缺乏对“责任者”概念和范围的明确,因此相比较国外的“船舶所有人”规定,还具有一定的落后性。“谁漏油,谁赔偿”的原则,需要船舶碰撞后漏油船舶首先全部承担油污损害赔偿后,再去举证非漏油方在碰撞过程中的过错,进而对其进行追偿。这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漏油船舶的诉讼负担,并且漏油船舶还可能会面对追偿不果的风险。此外若漏油船舶无力赔偿,或发生沉没,非漏油方又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话,受害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赔偿也将无果,尤其是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漏油船舶属于免责情况下,更会形成对受害人的不公平。

此外在我国线形的法律规定中,对非漏油船舶的责任问题规定还不十分明确。非漏油船在船舶碰撞中属于一方主体,但在相关的损害法律关系中又不是主体,只有在能举证出非漏油船应承担全部过时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规定》中也没有规定非漏油船方的责任问题,只是规定了受害人和漏油船舶的索赔问题。

总之,我国尚未形成一个有关油污的完整的民事赔偿法律体系。有关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原则和程序的规定,对许多问题难以协调,法律法规的建构缺少周密的体系化配套,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一些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法规中。其结果是,法官在实际判案中未能有一个相对固定统一的标准,给审理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海事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争议颇多,判决不一,往往造成相同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出现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以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反差巨大等情况。因此,这一类案件的处理成了当前海事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问题。

5完善我国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举措

5.1完善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立法

立法方面,为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及司法审判的需求,应尽快完善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为建立完整、系统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我国一方面要尽快调整并制定出因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另一方面还要参考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量与其保持一致。通过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赔偿制度,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二是完善《海商法》内容,目前我国的《海商法》,只对船舶碰撞相关法律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对因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界定,因此《海商法》还存在改进的空间,仍需进一步完善。

5.2梳理船舶碰撞与船舶油污损害的法律关系

对于船舶碰撞与船舶油污损害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学者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也不相同,由此产生了两种对立的观点: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前者认为:若行为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则行为和损害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偶然的、外的联系不能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者则认为因果关系的判定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审查某一原因事实是否为某种损害的条件,二是认定条件的相当性,以确定条件的范围。两种学说中必然因果关系说混淆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过分强调了原因,忽视了偶然因素的条件。海上船舶碰撞事故大多是偶然性的意外因素引起的,因此引用必然因果关系说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增大了案件审理的难度。而相当因果关系说,通过若无船舶碰撞,则不会发生船舶漏油;若无船舶漏油,则不会造成油污损害的检验方式,首先肯定了船舶碰撞是造成油污损害的条件。然后进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过失人的行为可以预见一定的后果,因此油污损害和船舶碰撞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此可以判断出船舶碰撞与船舶油污损害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5.3扩大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并确定合理的赔偿责任限额

一方面海洋环境包括两个部分: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因此对于因船舶碰撞带来的油污损害赔偿中,也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进行双重分析。但目前我国的相关规定仅仅对收入损失、合理恢复措施等海洋资源方面的费用进行了认定,对海洋生态损失赔偿的规定却很少涉及。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应进一步完善赔偿范围,对生态损失赔偿进行相应的规定。

另一方面随着油污事件的不断增多,国际上其相应的赔偿限额也在提高。但我国的责任限额规定还较低,不仅滞后于国际经济发展趋势,也阻碍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尤其是部分赔偿限额规定仍然停留在上世纪的规定,已经远不能适应现有的司法实践需要。因此为保障船舶碰到导致的油污损害得到充分的赔偿,应根据航线和船舶吨位的差异,进行严格区分并明确相应的标准,进而确定合理的赔偿限额。

6结语

尽管《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相关的法律机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缺乏部分基本內容,部分规定不具操作性甚至矛盾等。因此,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油污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的重构和完善,既要参照国际公约并结合我国国情,又要牢记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参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并适当考虑航运业的发展状况的原则,才能健全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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