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架构下交易安全保障机制的思考

2018-02-26 18:47刘德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摘 要: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对公司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围绕公司股东投资而形成的,是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本文将通过对新公司法的资本制度对于交易安全产生的一系列影响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交易安全

一、前言

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是公司运作能否顺应时代潮流的一项重要体现。近年来,由于公司法受到资本制度的改革影响,致使资本控制力度变弱,为公司的运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同时也严重的影响到了交易的安全性,因此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公司股东间的担保义务,从而实现公司的正常高效运行。

二、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对交易安全造成的冲击

(一)动摇了公司的核心原则

公司的实际运作通常建立于三项核心原则的基础上,分别为,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1]。

1.资本确定原则

该项原则是指在公司成立之前,全体股东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总章程实行足额缴费,也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清,以变相积累公司注册资本。一旦缴付程序不合理或数额与规定有差异时,都可视为公司不成立。

2.资本持续原则

指公司在运作期间必须保持一定数额的资产。

3.资本不变原则

指公司在成立后,除维持一定数额的资产外,还需要保持注册资金的数额,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有效。

此三项原则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缺一不可,且是公司能够正常运行的重要凭证,有利于明确债权人的责任与义务,有效的防止股东因自身利益而逃避责任的行为。

在新公司法中,对于三原则的内容定义发生转变,在资本制度构成的形式上已难以找到资本三原则的原有面貌,三原则间的相互作用力逐渐变小,对于公司能够发挥的效力也逐渐变小。

(二)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范围不明晰

在实际的缴纳资本体制下,对于法人的独立财产权的概念阐述的很明确,即公司的注册资金有公司股東承担及缴纳,注册而形成的资本成为公司财产,而股东对于缴纳的注册财产仍然享有财产所有权。由于公司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因此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更广,涉及的责任内容更多,这就法律层面上,对公司法人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在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中,虽然同样规定了公司法人必须在一定时间被足额进行资金缴纳,但在认缴资本制度下,法人的权义逐渐不明晰,即便长时间完全不交纳注册资本也同样被允许,而公司内部实际能够支配的资金少之又少。长此以往,公司的注册基金无法到账,公司的财产权也长期处于不明确状态。公司法人也无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交易相对人无法判断公司的实际情况

从前的公司成本评估与计算是建立在三原则的基础上的,交易人员可以通过公司法人对注册资本的缴状况来分析公司内部的实际财产状况,虽然此种方法存在一定的随机性,但由于公司经营机制长期处于固定状态,因此对公司财产的评估有迹可循。但在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处于不明确状态,且由于商业机密的保护,知识交易相对人无法对公司内部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的剖析,致使财产评估及后续工作无法持续进展。

三、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下交易安全保障机制的构架

(一)强化公司股东的出资担保义务

在新公司法制度下,公司资本由强制性实缴改为认缴体制,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法制的宽松化与人性化,但对于公司股东间的债权责任担保带来影响。因此,公司内部应强化监督职能,加强股东间的相互把控与监察,从而净化公司内部环境,每个股东在履行自身出资义务的同时,对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进行担保,无形之中产生了一种连带关系,致使股东担保义务形成连带责任制。

在实行连带责任制度时,应重视公司发起人的责任义务范畴,当实行出资计划时,除发起人外,其他非发起人股东也应相应的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发起人之间需要对各自认缴的资本情况进行监督及互相担保,从而实现公司运作的透明化及高效化。

(二)强化股东的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中并不认可隐名股东,但在现实生活中,隐名股东的显现大量存在,通常表现为挂名股东。在当前的公司管理制度中,公司的投资者由于部分原因,与另一名投资者进行共同投资,并将投资数额与信息显明于两者名下,至此导致隐名股东泛滥,挂名现象严重。虽然,此种现象并不会对公司与其他人的交易安全造成困扰,但由于认缴制度的设立,使第三人只能通过工商登记以及相关资料来了解股东的真实信用状况,从而直接影响到第三人对公司总体信誉的评判,即便显明股东退出,也无法使情况好转,因此显明股东必须对隐名股东显明之前所要缴纳的注册资金承担全部民事责任[2]。

(三)强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

新公司法对原有的规定进行了创新与改进,如:强制年检转变为年度报告,这一报告需要公司进行相关内容的填写。新的规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不仅提高了管理经济性,还使公司具有了自治性。但上述制度的有效落实,需要配以相应的制度保障,如:民事责任制,在相应制度支持下,新规方能发挥最大的功效。经调查发现,年度报告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最为明显的便是真实性,受该问题影响,导致交易具有了明显的风险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急需发挥民事责任制的作用,以此实现对他人利益的维护。这一制度要求相关人员均要保证报告真实,一旦出现问题,则要承担各自的责任,具体人员有董事、股东、经理等,以经理为例,其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运行有着直接的影响,其可审定报告,对其情况相对了解。因此,在报告出现问题时,其需要负责。在此基础上,方可保证报告的真实与可靠,尽可能的减少他人的损失。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与先进性,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但实践中其仍然存在不足,为了保证制度实施成效,保障交易可靠,相关人员应结合实际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从而为市场经济持续、平衡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赖丽华.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架构下交易安全保障机制研究[J].企业经济,2014,(09):175-178.

[2]吴静梅.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架构下交易安全保障机制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6,(28):132-133.

作者简介:

刘德伟(1996~ ),男,籍贯:河北省张北县,最高学历:本科,目前职称:学生,研究方向:公司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