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理念

2018-02-26 18:47刘弘扬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摘 要:当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和经济条件的不断提高,与所有人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逐步地被人们所重视。在社会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已经成为了普通百姓最为关注的一类犯罪案件,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恐慌。本文就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使用理念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风险刑法;行政刑法

中国有句老话:民以食为天。食品的安全对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是十分重要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利益,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一次次的拷问了社会的良知,同时也对社会法制建设提出了质疑,所以要坚持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促进社会的法制建设。

一、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现状

本世纪初,我国的食品安全可谓是面临严峻的考验。在人们每日所必须的水果、蔬菜、牛奶等产品上,我国都曾发生过极其严重的安全事故,威胁到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近几年来,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在逐渐增多,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担忧和不满也在随之增加。据了解在2013年,中国的食品安全满意度从2012年的71.5%下降到了62.2%。大量的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失,还极大地损害了我们国家的名誉。所以为了提高人们的食品安全感,必须要从各方面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监督[1]。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理念

1.风险刑法理念

随着科技的发速发展,新型的工业技术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在提供了以前难以想象的便利服务的同时,也创造出了众多的新鲜事物。这些事物在使用与发展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能够危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大量难以预知的危险,如各种的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社会战争和违法犯罪等等。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一种新出现的法律理念—风险刑法应运而生。

風险刑法的主要观点是扩大刑法的影响范围,在事件未发生时提前将刑法引入案件,做到积极地监控与预防,化被动为主动。在食品安全方面,根据风险刑法的相关要求,将食品安全法治保护时间提前,做到提前监督,防患于未然,取代了传统的司法办案理念。在风险刑法的认识观念之中,“风险”也成为了人们判决案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只要是产生侵害他人的想法,就构成了风险刑法中的“危险犯”的条件,这时候执法系统就可以采取相关的措施,提前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做到有效预防。

风险刑法相对于传统的刑法处罚,由以前的注重于发生的事实,关注客观结果变成了侧重个人的主观意识,注重行为变化。虽然两种意识在判决的时候都需要根据确定的事实依据进行判处,风险刑法的转化说明了法律在判决中逐步地开始参考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例如,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的判定中规定:凡是在经济活动中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其最终的处罚规定所阐述的主体都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但是自从我国2011年在刑法修订案中将风险刑法这一理念正式应用到法律条文之中,有关食品安全案件的阐述变成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改变,将案件中出现危害食品安全的风险作出了预防,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2]。

虽然风险刑法的理念已经加入了刑法修正案,成为了我国法律条文的制定根据。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理念仍旧暴露出来了众多的问题。毒奶粉、冻猪肉、毒胶囊等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说明了风险刑法并不能够有效的解决我国社会出现的问题。而且随着社会食品安全的问题愈演愈烈,严重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食品安全犯罪成为了中国社会最为严重的问题。

2.行政刑法理念

“行政刑法”的概念在我国是比较陌生的,它是随着行政犯罪的出现而出现的。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求专门的刑法规定专门的犯罪与刑事责任。只要出现了特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有特定的刑法制度进行处罚。所以,出现了行政犯罪,就需要有行政刑法。在设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初期,由于相对于杀人抢劫等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仅仅属于是经济犯罪,不涉及社会伦理道德。但有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法规范,社会危害性很大,仅仅给予行政处罚还不足以保证行政法目的的实现,为了更好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规定将其纳入了行政犯罪的范围之中,以犯罪论处。

在三鹿奶粉事件当中,三鹿集团私自在生产的有毒奶粉中添加了三聚氰胺,在奶粉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的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极大。这就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涉嫌构成犯罪。最后其主要负责人被判处罚金及无期徒刑等。三鹿集团这种既违反行政法规,又违反刑法条例的犯罪被视为行政刑法犯罪,通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共同处理。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为了实现高效管理的目的,要在刑法中条例中给国民规定种种规章制度与禁令。为了确保各项行政法规的高效性,就必须规定违反行政法规的处罚条例,完善相关制度。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制裁措施,被称为行政罚。行政刑法具有较强的目的性。任何的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管理目的所建立的,所以为了确保法律的庄重性,必须对违反行为实施相应的制裁。

三、结语

结合以上材料说明,在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出现,在不断地拷问社会良知的同时,也是引发了人们对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制裁不力的思考。所以想要更加高效合理地制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现象,就必须要加强司法监控,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张德军.刑法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系统论思考[J].中州学刊,2015,(01):61-67.

[2]徐溢璐.试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J].现代国企研究,2016,(04):126.

作者简介:

刘弘扬(1984.6~ ),男,山东青岛人,本科,刑法方向。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