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2018-02-26 19:16苟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注册商标

苟娜

摘 要:建议将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进行细化,规定个具体的构成要件,还需要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规定的,但在市场竞争中新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补充式列举,从而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活性与实用性,使其更能适应现代的商业竞争模式。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禁止;仿冒;假冒;注册商标;混淆

随着市场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多,引发了很多不正当竞争案件。近些年比较知名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北京某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某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行为人开发并运营相关软件,实现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其他网络视频平台视频的功能,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网络视频平台依托其正当商业模式获取商业利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某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某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擅自将他人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作为商业活动中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2 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具体是指什么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以下11 种:包括禁止仿冒,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包括禁止限制竞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包括禁止权力经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包括禁止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包括禁止虚假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包括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包括禁止倾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包括禁止不正当附条件销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違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包括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包括禁止损害商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包括禁止串通投标,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

虽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但其内涵、外延的界限,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有争议。由于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成为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先决条件,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显得格外重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存在封闭性缺陷,应该制定兜底条款来适应日新月异的商业模式及市场变化。第二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过于粗糙,实践中不好执行。建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应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将已由《反垄断法》调整的5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进行细化,规定个具体的构成要件,还需要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规定的,但在市场竞争中新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补充式列举,从而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活性与实用性,使其更能适应现代的商业竞争模式。

参考文献:

[1]王先林.《反垄断法》的出台与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协调完善.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8(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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