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婚前财产登记制度的基本价值及其程序性构建

2018-02-26 19:18胡乃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婚姻法

胡乃鹏

摘 要:婚前财产登记是指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或者于办理结婚登记之时,就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内容、范围、价值等方面进行登记的法律活动。婚前财产登记在我国已经不是新鲜事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闪婚、裸婚更是带来了许多潜在的矛盾,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需要在制度上进行探索,建立完善的婚前财产登记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婚前财产;权利意识;婚姻法

结婚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人生中的大事,人们因为爱而结合,因为不爱而分开。现代社会提倡“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这符合每个人的实际情感需求。结婚使男女双方成为夫妻,在法律上彼此具有特定的身份,夫妻关系中必然包含财产关系,它是婚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离婚中纠纷最多的问题所在。财产关系中既包括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也包括夫妻关系存在时双方所拥有的共同财产。近几年,婚姻中财产纠纷愈演愈烈,让人们重新审视了婚姻法中的财产问题,婚前财产登记制度的确立也是顺应时代的发展,旨在能更好的解决夫妻间的财产问题。

一、婚前财产登记制度的基本价值

婚前财产登记制度即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后对其个人财产在法定的机构进行登记从而使夫妻个人财产在法律上得到确认的法律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婚前财产登記制度与婚前财产协议是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的。前者是通过法定的方式将夫妻双方的财产在客观上确定下来,没有改变的余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后者则是夫妻双方的一种契约,其效力是低于婚前财产登记的。

在说明婚前财产登记制度的价值之前,有必要交代一下其性质,所谓性质就是指事物本身具有的与其他事物不同的根本属性。探讨婚前财产登记制度的性质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婚前财产的定义,婚前财产在学理上指的是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法律中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主要是《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部分条款,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没有对婚前财产作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这说明婚前财产在客观上是独立存在的,而且是法律承认的,这种法律认可的客观独立性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婚前财产登记制度的性质:在婚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其一方的财产可以独立处分,在离婚的时候婚前财产登记可以直接作为双方财产划分的依据,简而言之就是证明作用,如果涉及到民事诉讼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除非有相反事实证明是出于非法目的而进行的婚前财产登记。

既然婚前财产登记具有证明双方婚前财产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从法律层面上厘清了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关系。这种证明效力有助于夫妻双方财产的数量、价值、范围等的界定,为解决双方在离婚中的各种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有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婚前财产登记制度的程序性构建

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制度的设立在程序上要考虑以下几点:

1.应当明确程序启动的方式

婚前财产登记是应该由法律规定进行强制登记还是依申请进行登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应当实行强制登记,其理由是不强制登记可能使这一制度被架空,无法实现其目的,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实行当事人自由主义,其理由是私权自治。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毕竟婚姻是民事行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在民法慈母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很好的体现了民法的精髓,那就是个人权利,意思自治。但是婚姻毕竟是一种人身关系,法律是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的,从这点上看强制登记似乎也无不妥。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一刀切,因为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加上民族众多,各个民族对婚姻的理解也不同。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可以规定由各个地区来决定其是实行强制登记还是当事人自由选择,比如说发达地区往往涉及的不动产标的都比较大完全可以采取强制登记,而对于一些西部地区、民族聚居地区则还是实行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妥。

2.明确婚前财产登记的机关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前财产登记,并由当事人在提交结婚登记申请时一并提交婚前财产登记表,由民政部门进行核实,如果民政部门核实有困难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在发放结婚证书时一并发放婚前财产登记表。

3.关于婚前财产登记的效力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婚前财产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在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前财产登记是出于非法目的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婚前财产登记制度目的的实现,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通过建立婚前财产登记制度,明确婚前财产登记的效力,保障婚前财产的客观独立性,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迅速解决婚姻财产纠纷,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特别是目前我国“速食婚姻”、“闪电婚姻”的出现频率是越来越高,进一步说明潜在的婚姻财产纠纷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婚前财产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纠纷得到合理解决,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董海涛.试述建立我国的婚前财产登记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2年16期.

[2]董旭光.论夫妻共同财产[学位论文].民商法学,郑州大学,200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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