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浅探

2018-02-26 19:18姜偲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成本法民事环境污染

姜偲偲

摘 要:近些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各类直接污染灾害事故,或因环境污染衍生出的次生灾害频发。针对层出不穷的环境污染事故,一方面需通过建立完善的排污前置审查机制、后续排污持续监督检查机制等预防机制,将环境污染扼杀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也应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填补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复原生态环境。

关键词: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

一、虚拟治理成本的源起及概念

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前提之一是要确定因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并以此制定损害修复方案、计算修复成本。但在环境污染案件的个案中,有时污染物质已通过生态环境的自净能力被分解、吸收,或通过流动的空气、水流被扩散、稀释,致使在污染排放地检测到的污染行为并不严重,或者完全检测不到污染。就像一滴墨水滴进了大海,无法观测到海水颜色的变化,但未能检测到严重的污染损害结果并不意味着生态环境没有遭受到严重损害。历史上严重的生态环境灾难大多不是某次严重的污染行为所引发的,往往是轻微污染行为日积月累的效果,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等都是众多污染叠加的结果。那么面对这种难以检测到的环境污染损害,应如何计算其修复成本呢?为解决这个难题,虚拟治理成本的概念应需而生。虚拟治理成本其逻辑思路非常简洁,即如果污染物在排放之前进行了无害化处理,那么再排放至生态环境之中就不会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修复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生态损害,其成本至少为对污染物排放前的处理成本。《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中定义虚拟治理成本是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治理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需要的支出。

二、虚拟治理成本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

虚拟治理成本法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日益受到重视,主要是因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停止环境污染行为,修复因环境污染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自2012年新《民诉法》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其中,某联合会与甲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最为典型。该案历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也因其高达1.6亿元的天价赔偿一时间成为舆论的焦点。法院判决的天价赔偿是否合理?如何计算得出?这些问题的厘清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影响深远。该案中,某联合会诉称甲有限公司等企业多次将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酸通过相关自然人倾倒入水体之中,给水体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由于运河水体具有自净能力以及水体的不断流动,至起诉时废酸倾倒点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已基本消除,无法检测到确切的生态环境损害。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認为“虽然河流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但是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向水体大量倾倒副产酸,必然对河流的水质、水体动植物、河床、河岸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如不及时修复,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因此,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无法计算实际人工治理、修复污染所需费用时,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来计算环境修复费用。

三、虚拟治理成本的适用条件

结合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A.2.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某联合会与甲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中的观点可以得知,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修复费用:①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②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可能获得的收益;③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

上述三种情形,即是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条件。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的条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只有相关情形出现时才可以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这是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其本质而言依然是民事侵权诉讼,应当遵循民事侵权诉讼的举证规则;但无法否认,环境侵权有其特殊性,在前述情形之下,仍然根据一般规则要求原告提供环境损害的相应证据,在客观上既不可能(或无必要),又可能给侵权人逃避责任以可乘之机,不利于环境的保护,也有违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所以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来计算环境修复费用。因此,在计算环境修复费用时,虚拟治理成本法是一个重要的选项,但应遵循其适用条件。“虽然河流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但是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向水体大量倾倒副产酸,必然对河流的水质、水体动植物、河床、河岸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如不及时修复,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因此,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无法计算实际人工治理、修复污染所需费用时,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来计算环境修复费用。

四、虚拟治理成本的计算方法

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A.2.3条规定“虚拟治理成本法的具体计算方法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附F规定“虚拟治理成本即污染物排放量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的乘积”。其中对污染物的排放量目前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予以证明,一是以排污者的自认为依据,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往往是污染环境罪中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其在侦查阶段通常会供述污染物的排放量。这些对于污染物排放量的供述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自认,通常会被法院采纳,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例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卜宪果、卜宪全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另外一种是以查明的实际排放量或推算结果为依据,即通过排污者交易污染物的数量或通过用水量进行合理推算等方式来确认排污量,例如某联合会与甲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对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将其定义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单位污染物治理平均成本(含固定资产折旧)。”

参考文献:

[1]蔡锋等.基于虚拟治理成本法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评估[J].《环境工程学报》,2015年9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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