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相关思考

2018-02-26 19:20秦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人民商法

摘 要: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至今已经形成了以“依法治国”为法治宗旨的基本国策。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就是连带责任制。在本文中介绍了连带责任制的基本概念,主要就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式设想方面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一些相关思考。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制

连带责任制这一基本法律是在应对两个或是两个以上责任人之间所发生的事件中应运而生的,在我国民商法中适用频率高、范围广,涉及内容众多,但由于受到其产生的时代的影响导致在概念上缺乏明确界定,因而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时常产生无法很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现象。因此在我国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制的认定存在着诸多种不同的解释。

一、概念

连带责任的概念自商鞅立法时期的“连坐”起就有了初步的概念,与社会和经济的逐步发展共同进步。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法律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使犯有错误的一方及与之有直接关系的人如合伙、担保、联营等关系承担所有受害者权益,其目的是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将能够立刻获得足够的救济,同时使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债务人无法逃脱应有的制裁。民商法连带责任制涉及的方面有:

(1)委托代理导致的责任连带。即在商业活动为扩大商业范围和规模而进行的代理环节中出现了违规现象,使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则要依据法律规定对代理进行惩处。

(2)雇佣关系的责任连带。在债权人作为被雇佣者对第三方的权益造成侵害时,雇主将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雇员造成的损失,与雇员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

(3)担保导致的责任连带。即若债权人在侵害他人权益时曾有人对其名誉财产等方面进行担保,则担保人将和债权人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再次提醒,在为他人作担保时一定要首先确保其不会触犯法律、不会做出侵犯他人权益或违规的行为,否则会与其一并被追究责任。

(4)共同责任导致的责任连带。共同责任人指的是例如夫妻、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员等关系者,在其中一方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时,不论共同责任人双方之间关系是否破裂,另一方都要与之共同偿还相应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法律在责任连带中将受侵害者的权益提到第一位进行保护,并将相应的偿还责任落实到每个侵权责任人身上,以此保证受侵害者能够及时充分的获得赔偿。

二、问题

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也就导致在其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阻碍受害人获得法律层面上的维护的事件。以下是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1)认定界线不够明确。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常常只能根据执法人员的主观意识来对是否为连带责任人作出判断,而连带责任界限的不明确就导致了认定的模糊,不能做出清晰明确的判断。实际上产生连带责任的原因十分复杂,根据不同的案例有着不同的表现,法律所要执行的规则也有所变化,这也就使得民商法对连带责任的判定会受到其他发路的制约和影响,执法效率也就被相应降低了。

(2)责任归属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这样一种显而易见的弊端倾向,即当事人之间连带责任一旦被确定,便不会再对责任人之间的具体责任进行划分,只要求连带责任双方一同承担。这就导致多个债务人之间由于对债务分配方式的不满致使诉讼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使得法院无法得到具体的责任人界定,或是无法正确的判定双方对错,最终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并不是犯下直接过错的当事人。

(3)因法治规则变化导致赔偿发生本末倒置。在推行民商法的过程中若不能将实体法的一切内在价值都考虑进去的话就成了只在表面走程序的单纯运作。

三、设想

在我国连带责任制度呈现扩大的趋势下,为了更好的执法,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补偿,为了使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我国迫切的需要弥补责任连带的法律漏洞,以此实现法律的完整,保障公民的权益。

(1)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商约定的情况下判定连带责任以息事宁人的现象。这种现象虽然在某种方面可以说是保护了受害人,但同使却破坏了正常的价值取向,使本不应承担责任的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更让本应受到惩罚的人钻了空子。因此应当制定更加完整有理的法律,使执法过程有法可依,目标明确。

(2)将连带责任制与其他法律建立联系。司法、刑法等法律与连带责任制建立关联能够加强法律的整体性,如果有两条法律发生冲突,即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规定不同情况下优先使用哪一條法律,从法律的整体层面对侵权者的行为进行制裁,并用完美的法律制度杜绝其从其他法律的角度为自己开脱的可能,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条件下进行执法,以此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连带责任制是我国民商法中具有我国特色的基本制度之一,通过追责每位责任人的方式实现国家利用法律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我国现有的连带责任制度尚有不足,为了惩罚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为了公平、公正、公开地维护国家的和平和正义,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实际发展,对法律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补充,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冤枉每一个与案件有关的人,也绝不放过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唐战力.关于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6(10):26-29

[2]张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法制博览》,2015(23)

[3]陈志方.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消费导刊》,2011(12):118-118

作者简介:

秦璐(1997~ ),女,汉族,甘肃庆阳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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