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2018-02-26 19:27陆逸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民机关

陆逸

摘 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并且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施行有以上诸多重要性,同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又存在着大量的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因此,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很大的现实必要性。在此笔者对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一、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1.现实生活中,挠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层出不穷

市场经济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形式,市场主体对利益追求的内在冲动又往往具有难以遏制的,甚至无法满足的趋向。因此违法经营,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遵守竞争规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大规模污染环境、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问题,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招标和发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侵犯其它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特殊部门实行垄断经营等等。它们所侵犯的客体不只是某个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而要遏制这种严重损害公益的行为,光靠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建立行政执法为主、行政公益诉讼为辅的双重制约机制。

2.大量違法行为司空见惯,长期得不到纠正

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司空见惯,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履行法定义务。仅以行政处罚领域来看,就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处罚失控,即行政机关乱设处罚,滥施处罚现象日益严重,既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政府形象和法律尊严。具体表现在:①行政机关任意设定处罚权。②某些行政机关钻法律空子,在法律缺乏对罚款幅度规定或规定的幅度过宽,罚款上缴程序不严的情况下,显失公平处罚相对人。③行政机关处罚权管辖不明确,出现了多个机关争夺处罚权。在严峻的现实面前,要求加大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力量,而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无疑可以发挥一种有效的监督作用。使行政权力置于人民的监督之网中,而这种网应该是无处不在的。

二、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1.法理上的可行性

社会公益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国法治状况发育水平的反映,而社会公益的保障离不开法律作用的发挥。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际上是法律使社会公益从应然演变为法定权益,再发展成为现实权益的过程。

社会公益需要从可诉程序上得以保证。社会公益的重要内容,总是通过法律来确认和规范的。因而也需要获得法律保障。法律要保障社会公益不受侵犯,除制度根据包括宪法和普通法两个层面的制度根据外,还必须以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就我国而言,立法者往往局限于创制的层面,关注法律规范自身在逻辑结构上的完整性,而忽视从将来法律实施的前瞻性视角关注法律的可诉性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保护社会公益设置了初步的实体权利体系,但由于这些权利往往由多数人共同享有,因而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一般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讼利益,其原告资格不被认可。以法理而言,无救济即无权利,直接或间接的权利受侵害者都应享有申请的资格,司法救济必须成为保护社会公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必定意味着最终可以获得司法上的救济。社会公益不应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空谈的东西,而应是具体的存在,当其受到损害时,必须为之提供合法的矫正手段。虽然权益救济的渠道是多元性的,但司法救济应是保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原因在于,独立的司法权和有效的司法运作机制较之其它权威和权力,更能稳定而经常地调整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包括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总之,社会公共利益,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还必须要获得可诉性。但由于这类权益往往没有直接的代表人和请求人,因此,可以而且应该赋予公民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为社会公益提起诉讼的权力,这是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得以确立的法理基础之一。从人民民主权利的角度考察,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民主政治在某一诉讼领域的具体反映。赋予什么样的主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不仅仅是个诉讼程序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这一特定的诉讼制度体现一个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而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行使这一特定角度而言,原告的起诉资格的赋予就是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

2.法律依据上的可行性

毋庸质疑,我国在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确实没有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因此,司法实践部门简单地认为,只有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个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维护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允许个人插手。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并不等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同时《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如此清晰、明确的规定,足以说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是有法律依据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宪法不仅是制定其他法律的根据,也是解决各种争端的依据。

3.国外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实践中的切实可操作性

虽然在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放眼世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西方国家发展的相当成熟,其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已相当丰富,这些理论和经验我们可以进行吸收、转化,为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实践依据,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切实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潘乾,黎治潭.检察机关提起生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6年12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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