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员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2018-02-26 20:32王凯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赔偿保险

王凯伦

摘 要: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船员权益保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船员条例》的出台,虽相继解决了一些船员的基本问题,但仍未对与船员休戚相关的劳动保障与保险等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本文对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责任竞合时船员工的赔偿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究,并对船员因“疾病”造成伤亡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问题进行了情况说明。

关键词:保险;赔偿;责任承担

众所周知,船员是一个高风险并且艰苦的职业,而在海上贸易如此频繁的背景下如何保障中国船员的安全风险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本文拟结合船员保险实际情况,梳理相关法律问题并进行分析。

一、船员情况概述

1.船员职业特点

船员是包含船长在内的所有在船上工作的人员。具有如下特点:

(1)工作场所狭小。由于客观原因,大部分船舶船体不大;

(2)工作时间长且不固定。船员随船工作,工作时间根据航行距离的需要决定;

(3)工作环境恶劣,船员容易患各种急性和慢性疾病;

(4)工作危险性大,即所谓“行船走马三分险”,意外伤害和死亡经常发生。

2.中国船员保险现状

(1)少数船员和船公司之间签下《劳动合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保险及理赔。

(2)大部分船员与船公司或个体船东以书面形式签《船员聘用合同》,或只是订立口头雇佣合同。涉及到船员保险,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船公司或个体船东负责统一为船员购买保险,二是船公司或个体船东统一将薪酬发给船员,由船员自己購买保险。

(3)部分船员无任何保险,在“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中居多,甚至有些船东连本人都没有购买任何保险。

二、关于船员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责任赔偿的竞合问题

1.与船员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

《船员条例》规定,船公司和船员之间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使得船员没有选择劳务合同的机会,然而大多数船员与船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即《船员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在工作中的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自会主动为船员购买保险,而劳务合同则受《民法》或者《合同法》调整,风险责任由劳动者自身承担。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后的船员可享受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但只与船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船员就会失去社会保险或者只能自己购买保险,保障效果消失,况且由船员自己购买保险,从船员社会保障的角度来讲,本身就是一种制度上的缺失。

可即便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看似被《工伤保险条例》和“船员意外伤害保险”双重保护,但实际操作中船员从第三者可以获得的商业保险赔偿常常被船公司扣留,即只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部分,剩余的部分则被船公司私自保留,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而且现在很多船公司将商业保险的赔偿金替代工伤保险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是一种强制性质的社会保险,要求企业在事故发生之后按照相关条例来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而不能用其他条例替代工伤补偿金。“船员人身意外保险”则是在被保险的船员在保险期间受伤、遇难、因工残疾、老年甚至死亡,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支付保险费用。因此,当船员因公受伤甚至死亡时,船公司不仅应将工伤保险所赔的金额交给家属之外,还要把商业保险金额支付给船员家属或本人,并且在有需要帮忙催付的时候也要伸出援手。

2.侵权责任赔偿的竞合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船员在工作中受到人身损害,应当先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可立即对船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其次,如果船公司没有给船员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船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付;再次,如果船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不属于普通的侵权赔偿案件,应先申请仲裁,对结果决定不服的,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船公司除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船员人身损害,可以直接对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属于普通侵权赔偿。由上述,劳动关系下的船员在工作中由于第三人或船公司侵权遭受人身损害时,既可以向工伤保险部门提起工伤赔偿,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两者大体上有四种竞合模式:①择一:船员在工作中受伤,船员可以在两者中抉择其一;②替代: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赔偿;③兼得:在工作中受伤的船员可以同时享有两者的赔付;④补充:船员在工作中受伤之后,船员先接受前者,接着提起后者,但是要减掉其已经取得的工伤保险赔偿部分。在以上四个模式中,替代及选择模式侧重于效率,兼得模式侧重于受害人,补充模式则在第三人、船员、船公司之间取一个平衡。

在实际操作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都采用了补充模式。

三、船员意外伤害保险中因“疾病”造成伤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问题

船员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工作期间发病,常见的如脑溢血、心肌梗塞等,造成伤残甚至死亡,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经常以条款中约定,船员因为本身疾病造成伤亡,不在他们所认定赔偿范围,拒绝向船员支付相应的金额。

这方面的纠纷,如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刘某某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舟山中心支公司海上保险纠纷一案,是个明显的例子,最终原告方由于证据不足撤诉了,但本案仍有如下问题:船员发生疾病(如脑溢血),是否一定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

对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以船员因脑溢血发生人身伤亡为例,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完全由于自身疾病导致,如隐藏的疾病突然发作。此种情形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当然应当依据医学鉴定报告来确定伤亡原因,就是存在器质性疾病的脑溢血。

(2)自身存在疾病(脑溢血病灶),加上外部因素诱发,比如在船上工作期间连续加班抢修设备,最终发生人身伤亡,此种情形,不是由于单纯的疾病导致,具有一定意外因素,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3)完全由于外力导致的脑溢血,如在船上工作期间,船员摔倒导致的脑部溢血,相关损害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四、结语

随着海上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船员自身的利益与保险问题需要加大关注的力度。这不仅仅关系到船员本身,同样也关系到船员的家庭。船员若是在海上遭受侵害而其亲属们无法为其取得相应的补偿,那么家庭的幸福感也就渐渐消失。因此我国船员保险法律相关的问题值得我们一起去思索,一起去探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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