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禁止”刑事立法化的目的和意义

2018-02-26 20:44刘哲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刑罚制裁

刘哲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一条“职业禁止”,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我国继《刑法修正案(八)》“禁止令”规定之后出台的,又一个对刑罚起补充辅助作用的预防措施。职业禁止入刑是我国刑事立法方面的创新,它的出台为职业领域的犯罪预防开辟了新的途径,是我国刑事制裁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作为刑罚的补充方式, 它以非监禁的方式预防职业犯罪的再次发生,不仅有利于帮助实现刑罚效果,进一步保障人权,也有利于充分节约司法资源。本文中,笔者就我国“职业禁止”刑事立法化的目的和意义進行探讨。

关键词:职业禁止;刑事立法化

一、职业禁止刑事立法化的目的

目前,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是要逐渐减少单纯追求惩罚犯罪的刑罚措施,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刑事程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让犯罪人在更好的环境中接受社会各方面的帮助尽早回归社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除了需要社会矫正机构设定行之有效的矫正计划外,首要的还是要在刑事立法上设立合法合理的刑事制裁措施。而我国的职业禁止就是以刑事立法的方法在特殊职业领域内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侵害预先设定的一种犯罪预防措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职业禁止的对象并不是针对所有犯罪人员,而是适用于实施与职务相关的犯罪,或者因违背特定的职业操守被处以刑事处罚,经评估仍有职业犯罪危险性的人。因此,职业禁止规定是针对未然之罪的一种特殊预防。作为一种刑罚的补充,职业禁止入刑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刑法上的限制,迫使行为人与特定职业之间隔离,切断行为人犯罪的外部条件,从而有效应对和管控职业犯罪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以预防特定职业领域的刑事犯罪。这实际上是通过刑法上的职业禁止来实现对行为人回归社会后的行为规制,以对其个人权益的最小侵害,达到最好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二、职业禁止入刑的意义

1.完善了我国的刑事制裁体系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刑事立法理念也悄然发生着改变。尤其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当中增设了“禁止令制度”及“社区矫正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开始逐渐重视制定预防性措施的重要性,开始逐步从政策调控向法律主导转型,最终将构建出“双轨制”与“层次化”的刑法制裁体系,使我国的刑法制裁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职业禁止制度通过让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实施犯罪的人接受适当的刑事制裁措施,剥夺其可能赖以谋生的职业选择权利,一方面能够让其感受到刑法的惩戒作用而产生畏惧心理,①另一方面又能够通过令其丧失再次犯罪的相关职业条件,来实现特殊预防。所以说,职业禁止是运用刑法加强社会治理的非刑罚方法,是刑事立法方面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刑事制裁体系逐渐完善的标志。

而刑法制裁体系的日趋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的确保多种价值目标的有效实现。因此,职业禁止的制度价值更多的表现在预防犯罪方面,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行使审判权,通过职业禁止决定,预防可能再次发生的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与职业相关的犯罪行为。②职业禁止入刑不仅能够有力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安定,也弥补了我国传统刑事制裁体系之不足。

2.能够有效整合我国立法当中关于职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正如前文所述,涉及到职业禁止的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公司法》、《公务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中,为何还要将职业禁止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之内呢?笔者看来,立法者之所以要将职业禁止的相关规定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之内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第一,分散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虽然很多部门和领域已经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方式设置了行业规范,对有前科的人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特定职业,但这种限制或禁止却由于来自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又缺乏一个有效的衔接机制,造成不同的法律、法规在职业禁止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操作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严厉程度也有显著区别。

3.提高了职业犯罪预防的有效性

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所说的“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与惩罚犯罪”一样,《刑法修正案(九)》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将职业禁止纳入刑法范畴之中。

根据预防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犯罪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而特殊预防是一切预防具体的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刑事制裁措施的总称。从职业禁止规定法条表述来看,其核心价值就是特殊预防。在职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当今社会,各职业都具有自己专门的技术特征,要想取得一定的职业资格,通常需要多年的职业技能的学习并通过相关的职业资格考核,如果不对职业犯罪人员的犯罪行为做特殊预防,职业资格的特殊要求就有可能诱使曾因实施职业犯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因生活压力、侥幸心理或犯罪既得利益的吸引等多种因素再次重操旧业,走向犯罪的边缘。而禁止职业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的方法,是在根本源头上切断了职业犯罪人再次犯特定职业之罪的条件。因此,对于那些曾经实施了职业犯罪的人而言,职业禁止能够从根本上杜绝其再次做出职业犯罪行为。③

此外,除了具有特殊预防的作用外,职业禁止也同样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但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社会成员。职业禁止这种处分方式与刑罚处罚一样,能够使未曾犯罪的人通过最直观的方式清楚的认识到,如若实施与职业相关的同类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进而架构一种可感知的心里联系,④由此,威慑一般群众,让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员正确预见犯罪后果,主动抑制犯罪动机,放弃实施职业犯罪的意图。

注释:

①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372页.

②参见刘茸、李靖:《臧铁伟:“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三到五年”不是新刑种》,人民网2015年8月29日,2015年1月9日访问.

③参见吴平:《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刑种刍议》,载于《律师世界》,2003年第1期.

④[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第58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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