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2018-02-26 20:44田昀蒙刘雨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田昀蒙+刘雨滨

摘 要: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未完成形态的一种类型,是刑法总论部分非常重要的一个理论问题。为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更合理更科学地适用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本文以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展开探讨与研究,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犯罪中止;成立条件;处罚原则

一、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条件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根据法律条文犯罪中止只成立在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及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前三个阶段。具体来说,在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在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着手实行犯罪。在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人着手犯罪之后犯罪实行终了之前,自动停止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人已经将犯罪行为实行完毕,但是,行为人预期的或者法定的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危险犯的既遂以使法益处以危险状态为标志,行为人已经完成了危险行为,法益的危险状态业已客观存在,犯罪已经既遂。此时构成犯罪中止必须满足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二、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

所谓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是指行为人在确信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自动性的主观内容是犯罪人自愿抛弃了犯罪意图,其主观表现是自动终止犯罪的继续实行,或者积极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犯罪中止自动性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自认为自己能够完成犯罪,是认定自动性的基本前提。犯罪的能否完成,必须是基于行为者本人主观上的自认。只要行为人自己确信有条件将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完成犯罪,或者从客观上看根本无法完成犯罪,也不影响其自动性的成立。

(2)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放弃犯罪,是自动性的实质内容。如果停止犯罪活动不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是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物质或心理障碍,从而停止犯罪,则是被迫停止,而不是自动放弃。

(3)存在一定外界因素的情況下,自动性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判断犯罪没有完成或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时,究竟是行为人被迫停止犯罪,还是自动放弃犯罪,既不能纯粹从外界因素方面着眼,单纯考虑外界因素的影响,而不承认行为人主观上的决定作用,也不能一味强调行为人的意志作用,而忽视外界因素的强制作用,而应当根据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情况,结合外界因素的性质及表现形式,分别不同情形,加以认定。

三、犯罪中止成立的有效性条件

(一)中止犯罪,各阶段中对有效性的不同要求

由于犯罪行为的发展阶段不同,对各阶段中中止犯罪的有效性的要求,也不完全一样。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犯罪的有效性表现为:行为人在放弃继续实行犯罪意图的同时,消极地停止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在这一犯罪阶段,要确认是否有效中止,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已经打消了犯罪意图。如果行为人仍存在着继续犯罪的意图,而只是由于时机、对象、场合暂时有碍于犯罪的实行,因而未马上着手的,则不是有效中止犯罪,而应当以预备犯论处。

(2)着手实行阶段,中止犯罪的有效性表现为:行为不仅在主观上放弃了完成犯罪的意图,而且客观上没有将犯罪行为实行完毕。例如,行为人意图杀人,第一刀把被害人砍成轻伤,本可以继续砍杀,但出于怜悯之心,弃刀离去。对这种情况,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的有效中止论。

(3)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中止犯罪的有效性表现为: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最终由于自己的努力,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出现。可见,在这种时空条件下,由于犯罪结果的迫近,对行为人有效中止犯罪,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地作为是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

对于“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的积极地作为是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

(1)必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阻止结果发生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虽然想阻止结果,但结果是因他人的行为或其他力量的阻止而没有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7)因此,只有行为人采取的积极阻止的措施奏效,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应当构成犯罪未遂(或既遂)。

(2)成立中止犯所要求的,只要是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作为即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为目的的积极作为,努力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行为人的积极努力与犯罪结果未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或者假意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不采取有效行为的,均不足以构成犯罪中止。

(3)阻止结果发生的措施必须有效,但是,阻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则并非只能有行为人一人实施,第三者与行为人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的阻止行为对于防止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就可以认为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

基于我国刑法的规定,要求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地阻止结果的发生,这是我国学者一致的观点,但在是否要求必须是由行为人本人阻止结果发生,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并没有明确地表明,而第三种观点明确地加以肯定;在行为人采取的措施与阻止结果发生之间是否要求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第一种观点表明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第二、三种观点则认为不必如此苛刻,区别在于第三种观点要求似更为宽松,即只要对阻止结果发生起到关键作用即可。从设立犯罪中止刑事政策的意义上看,应该以更为宽松的态度对待这一问题,更有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有利于社会,因此,第三种观点是合适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