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中法治与德治双管齐下

2018-02-26 20:45阎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精神文明社会治理

阎杨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的支持,而道德的践行也根植于法律的约束规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升社会治理方式,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实现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动力。

关键词:社会治理;精神文明;法制社会

一、厘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使其在社会治理中协同发力

在我国,社会治理是指在党的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的人民群众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多种手段,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在社会治理中只有厘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使其相辅相成、协同发力,才能发挥更大的能量从而推动社会治理体系与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其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化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其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在社会治理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密结合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安邦治国基本方略的精辟概括,坚持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

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在法治过程中体现道德精神,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与此同时,要不断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要加大执法力度,树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价值导向。

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法律是起到的是惩戒警示作用,而道德建设是从个人的品德修养、社会价值导向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律的基础上,要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为法治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社会治理要法治与德治双管齐下。“德治”和“法治”对于国家治理显然不是并立对等的关系,社会的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有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协同发力。

二、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营造良好的社会治理氛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十八大以来,既有全面依法治国,也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深化社会治理方面改革”,在新时期的社会治理中,我们既要紧握法律这把重器,又要高扬道德的这面大旗。法治目標是让整个社会的运转保持在道德底线之上,法治思维是一种守护价值底线的保底思维;德治目标则是引导整个社会的目光向上看齐,追求真善美,释放正能量,德治思维则是一种弘扬理想价值的向上思维。

道德是社会中每一个价值主体向上的自我诉求,向上的道德追求指向“善”,“止于至善”,向社会释放“正能量”,比如中华传统文化中提倡的“见贤思齐”、“人人皆可为尧舜”,就是鼓励人们不断加强自身德行修养,培养自己理想人格。道德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价值规范,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民道德素质,加强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提升全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和维护者。

三、发挥党员干部在社会治理中的模范作用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社会治理中要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党员干部是关键。党员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更应该成为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

法治是对党员干部权力的限制,推动党员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使其成为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德治是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之源,使党员干部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崇德向善。

“法治”是社会核心价值底线的强力保护,“德治”是社会核心价值和理想信仰的向上弘扬,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1月在山东考察时指出的:“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从法律自身的完善和日常应用程度看,法律是永远不可能完善的,人们对法律的日常应用也是极为有限的。然而,社会生活实践是发展的,其价值尺度也是与时俱进的,随着各种新事物的出现,比如网络游戏、金融互联等,新的法律制度还须陆续出台。如果社会治理都得依靠法律来治理的话,那么法律还没有出台的新领域必须有道德舆论来监督和约束,因此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也尤为重要。道德和法律对于国家的建设,社会的治理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要强化法治保障更要加强道德约束。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加强道德建设,使法治和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相互补充、促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制化、人性化。

参考文献:

[1]江泽民.江泽民同志理论论述大事纪要6,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5

[2]列宁选集6.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6.人民出版社,1965,1971,1972,197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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