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积极意义

2018-02-26 20:47邱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法制化行使机关

邱丹

摘 要:行政管理法制化是建设法制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途径.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要想真正地保障经济转型的顺利实现,就必须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保障体系.行政管理法制化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方案,也是最后积极意义的。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制化;积极意义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内涵

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内涵是指:以宪法为前提,国家需要制定一系列完善的有关于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的调整和法律支配的状态下进行行政管理体系的完善,同时还要确保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获得执行和保证,也就是说要以“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作为民主政治的目标,从而使这种法律法规达到一定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行政的法制管理可谓是国家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是针对政府行政机关本身进行约束的法制法规,是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定准则建立起来的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总体而言,它是国家认可并认定的,用来对整个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进行调整的准则和基础,用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职责进行监督。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一是制定行政法律规范。二是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三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机关中的公务人员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行政法律规章。四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相关内容的法律规章。

如何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是我们所面临的主要使命。使命和义务要求政府的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其行为准则和基本关系列入到法治化和制度化的管理当中,从而可以保证社会主义阶段下的经济生活中的各项经济事业可以有序发展。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主要特征

1.合理培养法治意识

“法治”是从罗马教中学习得来的一个社会核心理念。经过长时间的磨砺,法治经过绝对君主制阶段的破坏,但最终还是将力量制约的理念延续了下来,形成了法治的传统,为宪法的形成和人权的捍卫打下了不可磨灭的基础。对于正处于社会经济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期的中国而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发展的重要阻碍就是行政机构的法治意识的淡薄和行政能力的缺失。因此,如何使政府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成为了政府管理体制中不容忽略的重要问题。

2.法制化的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权比立法权更为活跃。在我国,国家政府执政机关的排列中,行政管理机关是所有的部门中数目最多的,行政机关管理范围的涉及面最广、行政机关拥有的工作人数最多,因此根据这些特性,行政机关在政府机关中所占的比重是最大的。行政权在主动权上优于司法权,司法权始终追求“不讲真话”的原则。因此,司法机关具有了它的被动性。而行政权力是围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的,是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基础,它可以积极主动地使人民各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这就可以看到,行政权力的运行相较司法权而言是具有一定主动性的。这就意味着,如果行政权力的积极主动性没有得到合理和充分的运行,那么依法治国理念也就失去了它的重要支柱。因此,如果要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保证,就要保障行政权力可以得以合理行使,也就是要依法行政,并把行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内容中。

3.法制化的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合法化,应该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使用行政权力、权力模式、方法、步骤、时间和秩序上,通过相应的制度来约束的手段和行为。依法行政一方面要依靠一般的实体法律行政,另一方面还要依靠一般的程序法律行政,而且一般的程序法律行政更为重要。否则,实体的法律法规就会落空,依法行政也就有名无实了。由此可见,法制化的行政管理程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管理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积极意义

只有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可以证明,法治的建立和完善的真实。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权钱、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消极的不良现象,这都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造成的,缺少有效的监督程序就很难保障权力的执行。因此,要实行依法行政,要树立以下几点观念。

1.严格执法守法观念

行政机关的执行力是依法治国。同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行政机关只有严格执法守法才能使行政权力更为合理和合法,从而能让行使权力的行为更加正当化。法治的内涵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政府的行政机关和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办事是更为重要的,因为目前的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核心就在于政府官员的依法办事,依法为普通公民进行服务,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权力才是法治社會的主流思想和意义所在。

2.制约权力的必要性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们需要通过科学的分工,使不同国家机关行使一定的治理权,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合理配置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尤为重要的,行政的权限和权力都必须受相应规定的限制和特定的限制,权力只有在受到限制的条件下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如果权力没有受到限制和制约,那么权力必然滋生腐败,也就是说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因此,每个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在法定的范围内、在社会和人民的监督和约束下行使相应的权力。

3.保障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

梁慧星教授曾经指出:“国家利益应该是所有个人利益的绝对优势,国家权力不能有任何限制,国家行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一切社会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都要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控制。”因此,公民享有的一切行政权利都属于人权法律范围内的内容,都要受到我国政府行政机关的充分保护和尊重。并且,还需要通过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充分的保障。按照法治基本思想的需要和要求,行政机关有公权力的约束,可以适用于公众,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但这些义务设置为“法定权利”,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基础,以“保障公民权利和合法公民权利”为目的,行使一切权利。

参考文献:

[1]吴丰.探索行政管理法制化[J].《经营者》,2013年8期.

[2]龚平.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刍议[J].《才智》,2012年11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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