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理工科学生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018-02-26 20:51黄加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发明人理工科职务

黄加玉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把科学技术创新和只是产权发展提到了战略高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大量的知识产权人才,而大学生是人才资源的主要来源。现在是高科技成果成为知识产权重要客体的时代,当代理工科类学生基于其专业基础能较好地理解和应用高科技成果和进行科学技术的创造,从而更好地做好发明创造权利的维护工作。加强理工科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和保护还不仅是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一代的需要,在高科技成果成为知识产权重要课题的现代,其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成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理工科学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存在诸多有待改善的地方:高校对此没有提高重视;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企业对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且为此提供一定便利的动力不足,相关实践也较少。在民间社会团体也更多的是为社会企业提供服务,为学生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保护的组织屈指可数。此外,最关键的问题是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健全。

据笔者所知,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理工科知识产权保护的并不多。此外,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般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利用学校的实验设备、原材料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发明创造的权属一般不属于学生个人或教师个人,而应当属于学校。但学生和教师未利用学校实验设备及材料或资金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属于学生或教师个人。这样的规定,容易造成以下在学生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重要影响而常常被忽视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使得理工科学生对其科研成果及其权益归属不清,另一方面使得我们常常把理工科学生知识产权与职务发明混淆。

以上问题可以从多方面寻找解决途径,比如:建议学校制定学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专利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落实高校学生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维护机制;鼓励民间知识产权相关团体为高校学生发明创造及相应权益维护提供服务;企业为学生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便利;加强理工科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教育。笔者在这里着重探讨从明确高校学生在校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标准入手解决问题。

由于高校理工科学生的发明创造和单位员工在企业的发明创造或者个人发明有一定的相似性,我们常常把理工科学生知识产权与职务发明或者个人发明混淆,笔者认为应该明确高校学生在校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标准。可以对高校理工科学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做出特别的归类,根据学生所从事的科研活动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区分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可参考何敏先生对于发明的四种分类来区分在校理工科学生的发明创造及其知识产权类型从而更好地维护其利益。

首先,在进行一项科技创新活动之前,如果此项科技创新活动是学生和学校或者导师共同研发的并且有可能将科研成果转化成生产力,例如学校或者导师利用学校资源帮助或者和企业共同完成企业单位科研项目,学生特别是从事研究型的科研学习活动的学生可以大胆的和学校或者导师签订或者约定类似于职工的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在此基础上我们把学生的在校期间的创造发明分为以下四类:

任务发明:学生为完成学校或者导师给予的明确载有技术方案、技术方法、技术路线或工艺流程的学习任务所做的发明属职务发明,该项职务明称之为“任务类职务发明”(简称任务发明)。任务类职务发明的财产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于学校或者导师,学生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约定发明:当学生并没有预先接受上述发明任务或研究任务,一项发明是由学生在执行其与学校或者导师约定的任务过程中所完成,该项发明属职务发明,称之为“约定原因非任务类职务发明”(简称约定发明)。

学习发明。若该项学习发明虽不直接属于约定合同所规定的任务范围,但学生在发明过程中较大程度地使用了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或未公开的技术数据资料,既无任务又无约定,虽然学生利用了学校为其学生所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是是基于学习的而需要而从事的发明,称之为“物质原因非任务类职务发明”(简称学习发明)。

由于“约定发明”与“学习发明”的技术实质及技术特征是由学生发明人创造性地提出,因此这是学生发明人的一项智力投资行为,但对于“约定发明”来说,由于此项发明成果在约定合同所规定的约定范围之内,可视为学校或者导师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有关发明成果财产权利属于学生发明人部分的在先让渡合意,因此其发明成果财产权利归属于学校或者导师和学生共有,但学校或者导师应当支付相应的技术“对价”予发明人;对于“学习发明”,由于此项发明成果并非约定合同之预期,更多的是学校满足学生科研学习和教育的需要,鉴于这项发明成果是智力投资和物质投资所共同形成,产权当根据一定的收益比例支付学校或者导师一定的物质支出兑价报酬,但专利所有权当归属于学生。

自由发明:除此之外,所有学生其他的发明都是“自由发明”。自由发明成果的财产权利和专利权利当然应当归属于学生发明人。

有两点是需要强调的:首先应当引入在校学生和学校或者导师在一定情况下签订科技创新活动方面的合同这一做法,这一做法在当前企业和学校或者导师紧密联系,学校或者导师更加主动承担企业单位委托的或者共同研究的科研项目的今天更为重要。否则学生很容易成为学校以教育目的为借口,利用学生这一免费劳动力和科技创新资源为自己谋求利益的工具。这种现在现象已经在不少高校中发生,需要引起重视。

最后,对于理工科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自主设计和创造,即技术方案和创造思路以及付出的实践活动全部由学生自主设计和从事的,无论学生是否只是满足学业学分要求,还是有物质利益的从事活动,即使其利用了学校的资金和物质条件,如仪器设备和材料等,我们都应当把其归为学生的自主创造和发明,授予学生这方面的知识产权,不仅是“发明成果财产权”还有“发明成果专利权”。(当然,学校可根据情况在不侵犯学生利益的情况下取得一定的回馈)。例如,有机合成专业的研究生,他们在读研期间自主设计做了系列合成工作,并最终写成作品发表在专业期刊上,这是学校对學生的学业任务要求,也是学生研究生在读期间的主要活动和工作。对于这样的研发创造,我们就应当充分保障学生的发表作品的权利和作品的署名权,而不是让学生碍于导师的关系无法充分的拥有和行驶本身的权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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