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含义、事由及解决机制

2018-02-27 13:22武兴华朱姗姗
江苏教育 2018年22期
关键词:依法治校法治教育

武兴华 朱姗姗

【摘 要】“学生申诉”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旨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常见诱发“学生申诉”的教师侵权行为主要有语言粗暴、滥权施教、驱逐学生、暴力行为和歧视后进生。学校应建立校园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学生申诉”科学解决、民主解决、依法解决,及时化解家校矛盾,构建现代高中治理的法治模式。

【关键词】学生申诉;教育侵权;依法治校;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5-6009(2018)82-0060-02 【作者简介】1.武兴华,江苏省新海高级中学(江苏连云港,222000)教师,高级教师,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2.朱姗姗,江苏省新海高级中学(江苏连云港,222000)教师,二级教师。

2018年5月颁布的《省教育厅关于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制度,构建现代学校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那么,如何落实这一建设指标?笔者认为,法治是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的必然取向。

一、“学生申诉”的基本含义

按照法律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都可以依法行使申诉权。按照提出的主体不同,“教育申诉”分为“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按照受理的主体不同,“教育申诉”分为校内申诉与行政申诉。无论是哪一种申诉,都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旨在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其处理结果与涉案当事人以及学校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二、“学生申诉”的常见事由

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可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学生申诉”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两种:

(一)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提出申诉

“教育是一种爱,是一种情怀,我国有关教育的立法也体现了类似原则。”[1]在现实中,学校采取较多的办法是“尽量不处分学生”。所以,这种事由引发的“学生申诉”少之又少。

(二)基于学校或教师的侵权行为

1.语言粗暴。在校学习生活中,有的教师对学生使用侮辱、谩骂、嘲笑、挖苦等带有歧视性的语言,致使学生的人格尊严、个人名誉和心理健康受到损害。无数事实表明,教师的语言暴力对学生个性、认知、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可能让学生变得自卑、自闭、不合群,没有安全感,对学习失去信心。

2.滥权施教。最近,某校初一学生在贴吧留言:我们上学迟到了几分钟,班主任张老师因为这个原因要我们每人写1万字以上的检讨,两天内上交,如果不按时交就不能上课,要继续写。为此,我们很苦恼。显然,这位班主任的教育措施“显失理性”,明显“没有完成的可能性”,是变相体罚的行为,也是变相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3.驱逐学生。有些教师因学生上课迟到、作业未完成、课堂表现不佳等行为阻止学生进教室、驱赶学生离开教室或者直接让学生停课反思,这也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驱逐学生的做法对学生来说,隐含着潜在的危险,因为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很差,缺乏社会经验,不具备辨别是非美丑的能力。当学生出现不良行为时,教师应以委婉的方式进行批评教育。

4.暴力行为。2016年11月18日海南都市报消息,儋州木棠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小戴因顶撞老师,被管理宿舍的陈老师用棍子打了两下腹部,结果伤到脾脏,陈老师被刑拘。暴力行为给受伤害学生带来的心灵创伤和肉体痛苦都非常大,属于故意伤害,触犯了刑法。

5.歧视后进生。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存在特殊公民。这一原则贯彻到教育领域,就是要求教育者常怀普爱之心,平等对待学生,一视同仁地尊重学生的人格与尊严,做到普爱不偏爱。

三、“学生申诉”的校内解决机制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第19条明确提出“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这里说的“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学生申诉”的校内处置机构。在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基础上,学校各方主体为化解校园矛盾、调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构建了争端解决机构。根据依法治校的具体要求,学生申诉的校内机构要良好运行,必须落实“依法”“民主”“科学”三项原则:

1.依法解决。随着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学校各法律关系主体间的角色关系正在悄然发生变化,服务关系、合同关系、契约关系等新型学校关系开始出现,这就要求学校管理者更新管理理念,在涉及师生利益的决策时应保障师生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在对学生行为进行处理时应保障学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合法合理地处理学校各类纠纷,利益相关者要充分参与纠纷处理过程,程序要公平公正,依据纠纷的不同属性,采取灵活措施。

2.民主解决。与校内申诉相比,校内协商、调解在成本、效率上均有自身优势,属于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比起对抗式激辩的申诉机制,更容易及时化解矛盾,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学校应尊重师生情感,紧密联系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加强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建设是促进家校合作、优化育人环境的需要,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需要,是现代社会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2]在处理公共关系中,学校要探寻校务公开、行风建设、突发事件应急等长效运行机制。

3.科学解决。学校应防患于未然,构建纠纷事前预防机制,全方位摸排可能出现的各种校内纠纷,抓住热点问题认真分析纠纷诱因、时间发展及预测并建档,把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强化教育,开展诸如作文比赛、班会课、国旗下讲话、网络媒体宣传等形式的活动,及早向学生及家长进行法律宣传,特别是遇到在校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要及时向家长发放《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引导其依靠法律解决问题;善用网络,把思想政治教育与网络交往相结合,用最少的成本和最有效的手段解决纠纷,既不违背法律要求,也切实预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把以人为本的理念传达到教育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参考文献】

[1]雷思明.學生违纪处分:给学生说话的机会[J].北京:中小学管理.2012(12):27.

[2]赵玉如.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现状及改善策略——基于北京市的实地调查[J].中国教育学刊.201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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