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务研究

2018-03-01 00:07徐诗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

摘 要:本文通过缙云法院对快速办理机制开展以来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进行总结,对快速办理机制在实践运用中显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对完善刑事快速办理機制,提高刑事审判效率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实务研究

一、 刑事快速办理运行的现状及特征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正式实施后,从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缙云法院共受理案件1158件,其中轻微刑事案件665件,作为快速办理案件审理的236件,占轻微刑事案件的35.49%,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0.38%,被告人人数258人(取保候审152人,逮捕74人,拘留32人),从量刑结果来看,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212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9人,单处罚金17人,其中适用缓刑133人,实刑108人,非监禁刑适用率58.14%。案件主要集中在相对固定的几个案件类型,包括数额较小的盗窃案件,危险驾驶案件以及赌博案件等,平均审限为7.16天,与一般刑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比,平均审限缩短5.3天,同时被告人无一上诉、申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 缙云法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主要做法

(1)部门联动,全程缩短办案周期。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公、检、法三家信息共享,加快案件的移送流转速度。公、检、法三家形成工作合力,确定专人负责日常沟通工作,建立配置机制,避免“各自为战”或“单兵作战”,在案件信息上实现共享。

(2)庭前流转,增强辅助力量配置。一方面,立案程序实现三个“当天”。人民法院立案庭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加注“快速办理”标识的卷宗材料后,在录入立案信息的同时应通知刑庭内勤,一般情况下快审案件可以实现三个“当天”,即当天审查、当天立案、当天移交刑庭。 另一方面,庭审准备工作充分、到位。为确保庭审过程顺利进行,承办人拿到案卷认真阅卷后,即准备好庭审提纲和拟判意见,以防止在庭审过程中出现不适宜适用快速办理的情况,进而程序回转。

(3)集中诉审,显著缩短审理周期。对适用快审机制的案件,在庭审环节上进行简化,具体表现为:构建“三集中”诉审衔接机制:即建立集中移送机制、落实集中排期机制、助推集中开庭审理机制。同时,庭审程序在保持原有模式上进行“简化”但不“减化”。起诉书宣读方面,当事人信息不重复核实。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可以只宣读起诉书文号、认定事实、起诉罪名等等。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适用类案范围较窄。考虑到办案质量和案件难易程度的问题,《实施细则》虽规定只要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均可以适用快速办理,但就目前缙云法院的审理现状来看,刑事快速办理主要集中于危险驾驶、盗窃、赌博等的常见刑事案件。

(2)集中化程度较低,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受到被告人被查获的时间不尽相同的影响,因此公安立案、检察审查起诉的时间也不尽相同,由此导致部分案件抓一件办一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能做到集中移送起诉,导致案件集中审理的难度加大,影响审理效率。在信息共享方面,受保密系统和案卷扫描速度的影响,各个单位并未及时上传案件相关的电子文档,导致案件信息录入方面重复劳动。

(3)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护仍需完善。快速办理机制中庭审过程十分简化,被告人因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缺乏适当的理解以至于作出对自己不利的程序选择或无法很好的为自己辩护。而实践中,许多被告人由于经济原因请不起或不愿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由此导致在快速办理机制中,对被告人的辩护权仍需进一步完善。

四、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完善建议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使案件审理实现繁简分流、分工处理,省去不必要的中间诉讼环节、缩短诉讼期限,从而更快捷地审结轻微刑事案件,提升审判效率,有效化解案多认识的矛盾。针对此次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调研,笔者就发现的问题,对今后快速办理的发展完善提出一些浅薄的意见。

(1)扩大快速办理机制适用类案范围。首先扩大常规性罪名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适用率,使快速办理不再局限几类案件。其次,对于未成年人、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的妇女涉嫌犯罪案件等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标准的,原则上尽量考虑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以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进行更有效的帮扶教育,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和谐度。

(2)加强信息化的运用。在信息共享上,充分利用法检对点信息共享平台,各个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将电子文档上传,实现刑事案件信息、起诉书、电子证据等网上流转,即时获取案件电子信息,减轻法官案件信息录入、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压力。在案件审理上,加强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之间的沟通,全面实行远程视频提审,强化电子送达、远程电子文印系统等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3)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相应激励制度。一方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过程中,与法律援助中心加强沟通,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法律援助制度,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全程均为快速办理案件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由法援律师对被告人进行会见答疑解惑,确保被告人认罪与程序选择的自愿性与理智性,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保证审判的公正。另一方面,为鼓励被告人选择适用快速办理程序,可以规定适用快速办理程序相对应普通程序的优待条件,明确规定和规范量刑酌情从轻幅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宾斌.基层检察院起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分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09).

[2]仲家玉,贾睿鸽.注重内部挖潜 创新管理方式——洛阳市法院系统改革完善人员编制工作的实践[J].行政科学论坛,2016(10).

[3]李炜钧.他可以申请法律援助[J].源流,2005(03).

作者简介:

徐诗周(1994.1~ ),女,汉族,浙江缙云人,就职于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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