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务中离婚协议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

2018-03-01 00:07方建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承担精神赔偿金的一方并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侵权行为的。在实务中,应以该约定完全按照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从而认定该约定是夫妻间自由处分财产的方式。

关键词:离婚协议;精神损害赔偿;意思自治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了,随后在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如下:第一。黄某甲以及黄某乙均由原告进行抚养,被告对于黄某甲以及黄某乙有探望权。同时,被告应于每个月初支付抚养费1万元,并將该1万元抚养费打致原告指定银行账户。第二,原告需要带两个孩子生活,过错方为男方,因此,男方须一次性向原告支付50万元,该50万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上述被告应支付款项,被告应于2016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第三,离婚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双方均有义务履行,一方履行不当的,应支持违约金,违约金为10万元。

协议签订后,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也没有根据协议的约定将50万元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起诉至福州某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①判令被告黄某支付50万元精神赔偿金;②被告黄某已经违约,应当支付10万元违约金。对于被告是否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原告并未提出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在综合事实、证据与法律后,认为原告要求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书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与50万元精神赔偿的条款,是原被告双方对财产的自由处分,应当得到支持,不支付该50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遂予以改判。

本案中,对于原告提出的50万元精神赔偿金是否应当支持,法院是否可以调整金额,以及相关法律适用成为争议焦点。因违约金不属于本文论述的重点,所以不做分析及论述。

二、现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4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例如,一方重婚的导致离婚;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导致离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等。

(2)《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则对“损害赔偿”予以了明确界定,该条规定:物质赔偿与精神赔偿均属于“损害赔偿”的范畴。

本文认为:

(1)现行法关于离婚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采取了原则化的立法技术,明确规定四种情形存在损害赔偿,该规定过于简单,并没有考虑到其他可能存在造成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法》第22条之规定具有弹性,“人身权益”可以将所有的人格权益、身份权益包括进去;设定的唯一限制条件是精神损害的严重性,而损害“严重”与否,又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判断。对于这样的弹性规则。

三、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与第九条对离婚协议予以了规定。例如,第八条是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第九条则是关于财产分割反悔后起诉以及法院审查的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可以约定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规定,造成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精神抚慰金成为法律的真空地带。

四、解决方案

对具体四种情形进行修改,利用列举式的立法技术对其进行规定,承认其他可能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审判实践中,离婚的缘由大多数婚外恋或者其他原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没有得的充分发挥,没有较为全面的保护大多数受害方。故此,在修订法律时,有必要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适用范围予以拓宽,并增加相应的兜底条款。

离婚赔偿是对婚姻关系过错方造成后果的一种补偿制度。如上所述,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过于狭窄,难以涵涉所有婚姻方面的过错。如果法律坚持用列举的形式来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此,婚姻无过错方在面对未列举的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其他情形及严重夫妻感情行为时,就会在法律上丧失了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出现无法可依的窘境。故此,我们应扩大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的范围。

笔者认为,此方法可以较为高效的避免因审判人员对法律认识不同产生的案情一致而判决不同,从而减少当事人的判决公正性的怀疑,真正树立司法权威和维护社会稳定。

五、结束语

本文认为从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所谓精神抚慰金,如果其中一方确实没有存在《婚姻法》46条的4种情形,该协议约定的精神赔偿金的性质便不应认定为精神赔偿金,而应该是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的一种形式,是对于非法定过错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经济补偿,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就应受到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李明舜.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作者简介:

方建锋(1983~ ),男,汉族,福建仙游人,初级职称,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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