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民间借贷案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2018-03-01 00:07付振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合法权益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不仅是法律本身的要求,更是民众对司法的期望所在。正如《宪法》里所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如果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截然不同,法院如何去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如何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司法实践;合法权益;法律漏洞

一、问题解析:“同案不同判”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一)立法冲突导致法律概念模糊,当事人举证困难

法律概念模糊,规定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第17条第二款、第41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第19条第三款、第24条,都有所规定。但是,规定的框架太大,实践中又无明确的操作标准和细则,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在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过于笼统,致使法官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认定标准不一。

(二)法官认知偏差,处理案件的能力有待提升

在所引用的法律不健全、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不同的法官,对相同的案件也是会有不同的看法的。就如上述案例中一审、二审、再审法官对同一案件的看法就不同。如果法官认为举债方、非举债方已完成了举证责任,那么,该笔债务就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反之,亦然。对于法官认为更应该引用何种法律条文、原被告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原被告的陈述是否更接近于客观事实,直接影响着法官的判断。

(三)案件本身的复杂性

司法裁判中的案件事实与法官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如果说历史学家的最高愿望,就是知道和设法知道:事情是怎样发生的,那么,对于法官而言,这也可能是他孜孜以求的,而又注定无法实现的目标,他将不得不在事实与法律之间走钢丝。”任何一起案件的裁判,只能立足于当时人类认知水平、裁判时限及社会价值取向的限制。人们已经不再单纯地强调法官应当依据所谓的客观真实进行裁判,不再机械地强调对“客观真相”的追求,而是强调案件事实的“可接受性”。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进路分析

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案件本身的客观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主要还是立法方面的问题。客观上只有完善法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主观方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推进该问题的有效解决。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共同生活,司法审判中唯有根据该条标准进行认定,才能对债务人配偶的财产权和债权人的债权予以同等地位的保护,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债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与对方进行交易,而且其完全可以选择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个人作为交易对象;但牌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完全不同,其已经被完全束缚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无法再另行选择或者逃避。”

(一)明确夫妻共同債务的范围

《法国民法典》中将夫妻共同财产所负担的债务划分为三种:一是因日常家事代理而产生的对外债务;二是在共同财产制期间与外界发生的其他债务;三是丈夫或者妻子在婚姻关系期间与他人签订的债务,且该笔债务必须具有连带属性。有学者曾提出以下设想,有以下五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负担的债务;二是履行赡养老人、扶养儿女,或者承担其他扶养义务所负担的债务;三是夫妻双方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行为,或者夫妻一方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行为,但该行为的收益确用于家庭生活所负担的债务;四是夫妻双方共同实施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所负担的债务;五是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清偿的债务。

(二)建立大额债务夫妻共同签字制度

史尚宽曾在他的明确指出“所有夫妻共同生活的事项通常是家庭所必需的,如购买食物、衣服等生活用品,进行医疗保健、娱乐消费、子女的抚养等。”为避免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犯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情况发生,建议各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政治、文化情况,以各地区年平均收入为基数确立一个比较统一的数额标准,对于超过数额范围的部分,如果没有夫妻另一方的签字,则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进行制度设计,以期债务的认定能更合理、更公正。但在具体模式上仍有比较大的差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日常生活所需为区分点,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内的采取“推定论”规则,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范围的采取“目的论”规则,以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为标准,另外还可引用靓代理作为辅助标准进行认定。因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制度设计可以说是“目的论”“推定论”和表见代理三种规则的融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采取以“推定论”规则为主,以“目的论”规则为辅的模式,即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证据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无举债合意的,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三)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结合《婚姻法》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则性规定,采用两个标准进行裁判:一是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共识或合意,二是夫妻双方是否实际分享了该笔债务所带来的收益。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借款,如大额债务、有前科的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个人借款,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债权人无直接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夫妻双方有借款合意的,应视为个人债务。也就是说,把大额、可能用于违法活动的债务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

三、小结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虽然指导性案例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渊源,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只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意义,但毋庸置疑的是,指导性案例是对正确适用法律的有效补充。尤其是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的现实情况下,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对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确保公平正义,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池.从审判实务视角透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3):82-86.

[2]袁小荣.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以民间借贷纠纷为视角[C].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2015.

[3]姜源.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性质认定与清偿规则——以200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为分析样本[C].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2018.

作者简介:

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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