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

2018-03-01 00:07苏坡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平行规制知识产权

苏坡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分工国际化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平行进口题日益凸显。结合国际通常做法和发展趋势,我国应在平行进口法律问题上坚持采用国际穷竭原则。但特殊情形下,比如平行进口具有显著异质性的,可能在事实上真正侵害到权利人的权利,则应该进行差异化政策设置,在司法实践中确认违法性,以维护应有的国际进出口秩序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权利用尽

1知识产权平行进口问题概述

平行进口是和授权进口相对的一组概念。平行进口是指独立于权利人进口者从出口国获得正规合法的产品但实际并未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而进口的行为。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和纯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所不同的是,平行进口是由权利人生产并投放市场的产品,或者是由权利人授权他人生产并投放市场的产 品 。只是进口商利用知识产权产品在国家间存在着较为显著的价差。进口商从较低价的产地国购买并出口到较高价的产地,以获取利润的现象。平行进口行为 有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利益,影响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安排获得利益的能力,比较容易引发纠纷。因此研究知识产权中的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极具现实意义。

因平行进口涉及到多方法律关系,国际上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国际公约层面和国内立法层面,现行法律法规均对平行进口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持保留意见。在国际贸易领域,平行进口体现着“地域性原则”与“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和进口国国民利益,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自由主义之间的矛盾,由于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各国间存在不同的做法。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条规定:“就本协议的争端解决而言,应当遵守本协议第3条至第4条, 同时不得利用本协议中涉及的条款,来涉及知识产权穷竭问题”。即将知识产权穷竭问题给了世界各国自行判断和自主解决。美国现阶段采取国内权利穷竭原则和禁止平行进口的做法,欧盟主要采取区域权利穷竭原则,只允许成员国之间的平行进口。日本则采用国际穷竭原则和准许平行进口的政策。我国在2009年修订的《专利法》第69条首次阐释了我国专利领域的平行进口原则—国际穷竭原则。但目前还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

2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理论分析

与平行进口最密切的理论原则是“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的实质是对权利的一种限制。该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商品通过第一次销售获得收益,则不应再干涉权利商品的后续流动,也被称为“首次销售原则”。权利穷竭原则的最大作用在于消解物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从而既维护市场交易正常秩序,又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基于此种观点,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商品,是对知识产权商品的合法合理利用,权利人不得再控制产品的流向,不涉及侵权是正当合法的行为。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原则是不支持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该原则认为知识产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种体现,地域性是其基本属 性。根据《巴黎公约》确立的专利和商标独立原则, 各国按各个国家的法律来决定是否授予商标权和专利权,不受其他国家法律的约束。就同一项知识产权的客体而言,即便权利人同一,但超越了一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即“权利在一个国家用盡,并不必然使它在其他国家权利用尽。”

根据地域性保护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对知识产权平进口的限制应当以本国法律为准,不能延及域外。此时如果一国不承认平行进口做法,则事实上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了侵害。但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并不能因此当然认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3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平行进口规制

平行进口在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下也存在着合法与否的争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平行进口被视为搭便车行为。

进口者一般利用不同地域之间的价格差,信息不对等和关税措施等手段通过较低的渠道成本进入目标市场获取大量利润,属于不正当使用知识产权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进口者并没有如权利人为开拓市场而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却能搭便车进入目标市场。不受任何约束的平行进口有可能妨碍公平竞争。另外平行进口实务中的产品不都是原装授权商品,各市场商品会有质量标准差异,在售后服务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这些最终都会影响到知识产权商品的品牌形象。平行进口会扩大市场供给,增加消费者福利。平行进口通常有价格优势,可能更易获得消费者青睐,但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其为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使用付出大量先期投人成本,平行进口挤占应有否认市场份额而导致损失,平行进口关系到在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权能是其最重要的权能之一,平行进口破坏了这种权能的效用,可能不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制要求。进口者也会借助平行进口规避目标国贸易法规规制,可能违反目标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在立法上对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无明确规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到《对外贸易法》均如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海关法》虽有禁止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口的规定,但对商标平行进口并无具体回应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从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的角度出,借鉴国外经验,原则上应采纳知识产权国际穷竭的做法,规制平行进口行为 。有专家也认为商标权利用尽规则是市场自由竞争中必须存在的规则。因为权利人已经在“首次”销售中实现市场价值,不能再阻止其他后续的销售或合理使用,否则就是对市场的正常自由竞争的阻碍。

4小结

综上从促进竞争和扩大公共福利的角度,应坚持知识产权国际穷竭原则,对“排他性”权能做必要限制,应原则上允许知识产权商品进行平行进口。

参考文献:

[1]郁舜.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J].载法大研究生,2018年第一辑.

[2]严桂珍.论我国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政策[J].载 《同济大学学报》2012年.

[3]杜玉琼.论国际专利平行进口权利穷竭原则[J].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第114页.

[4]毕文轩.批判与重构:自贸区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探析[J].载《中华商标》2016年第2期,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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