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8-03-01 00:07王宏财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刑法规制行为

王宏财

摘 要:随着法制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我国刑法制定了一系列保護儿童的法律法规,这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儿童的权益。然而,刑法规制的“虐童”行为定性不是非常明确,使得儿童保护力度比较弱,施虐者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基于此,本文通过对“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现状进行分析,从完善虐待罪规定、完善“虐童”行为取证调查制度、完善“虐童”行为社会救助措施等方面论述了“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方法。

关键词:“虐童”行为;刑法规制;虐待罪

近年来,我国“虐童”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不断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冲击着人们的视野。儿童属于弱势群体,是民族和祖国的未来,他们没有自我防御意识。因此,从法律角度出发,保护儿童相关权益,为儿童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是亟待解决的事情。“虐童”行为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性,在刑法中对迫害者进行相应的惩戒,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途径。

一、“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现状

1.家人“虐童”刑法规制

现阶段,我国相关刑法明确规定,虐待家人,情节比较恶劣的,需要给予一定的刑法处罚。然而对于虐待形式,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刑法中规定,家人虐待过程中,情节较为严重的,根据受伤程度对犯罪者处以两年以下管制、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等,前提是受害人亲自到机关单位进行起诉,才会受理此种情况。对于儿童来说,即使受到很大的虐待,也不会向机关单位告发家人。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儿童在受到家人虐待之后,很难得到相应的保护。

2.特定岗位负责人“虐童”刑法规制

近年来,媒体曝光了大量的“虐童”事件,其中很多都是特定岗位中工作人员实施的“虐童”行为。对于这些人的虐待行为,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其一是情节轻微的,直接由单位进行处理,如解除劳动合同、罚款以及警告等。其二是情节比较严重但是只有轻伤,这一类只是由治安管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治安拘留或者是罚款等。其三是情节非常严重的,按照刑法规定对其进行判刑。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虐童”行为都只是符合前两者,制裁效果非常有限。这种情况加重了儿童心理阴影,同时也使施虐者得不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他人“虐童”刑法规制

除了前两者之外,实施“虐童”行为的还有各种社会人员,这些人员施虐行为主要体现在强奸、拘禁、猥亵等行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倘若是以拘禁手段实施虐待行为的,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拘留罪进行处罚。倘若是以侮辱、谩骂等手段实施虐待行为的,可通过侮辱罪对犯罪者进行处罚。然而,社会人员虐童事件常常不为人所知,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救助政策,致使很多儿童遭受虐待而不被人所知。

二、“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

1.完善虐待罪规定

完善刑法中虐待罪是现阶段针对“虐童”行为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其完善措施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①扩大主体。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刑法条例中规定的主体,还有其他主体如邻居对儿童实施侵犯行为。这些主体在没有构成相应罪名的情况下,会免除刑法制裁。因此,需要将“虐童”主体变为一般主体,只要其行为表现与虐待罪相符,并构成主要犯罪因素,便可以利用此款条例对其进行定罪量刑。②改变诉讼模式。现阶段的诉讼模式都是以“亲告”模式为主,而大多数儿童不具备这种能力。因此,应该将其改为公诉模式,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干预,检查机关在接到相应的控告和举报之后,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调查,一旦发现施虐者构成虐待罪条件,检查机关要及时提起公诉,为保护儿童权益提供保障。

2.完善“虐童”行为取证调查制度

在针对“虐童”行为时,需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取证调查,而取证调查需要有证人予以配合。在完善取证调查制度时,可以建立一个强制报告制度,以此制度取证会更加方便。在制定这项制度过程中,首先,要求接触儿童比较频繁的主体如教师、社工、医生、保姆等群体,一旦发现其他主体有“虐童”情况,需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汇报,有知情不报者,会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其次,我国与其他国家社会体制不同,因此,不能直接扩大主体为任何人。需要在小范围内实行,如社区、学校、医院等,然后慢慢的扩大。强制这些人对“虐童”行为进行报告。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关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展开调查,情况属实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儿童安全。

3.完善“虐童”行为社会救助措施

现阶段,我国虽然针对“虐童”行为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但是刑法中仍然没有明确规定由专门机构实施儿童保护策略。因此,在完善“虐童”行为社会救助措施过程中,首先,构建一个专门的机构,为处理和调查“虐童”行为提供服务。这个机构的主要责任是:对“虐童”行为的事实进行详细的调查,同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医生治疗儿童身体,并提供心理辅导服务。这样对救助儿童和保护其人身安全有着非常大的帮助。其次,相关部门要在社区或者其他机构设立服务机构,以此机构来加强教育儿童的力度。儿童本身力量比较弱小,受到侵害之后,会使其产生心理阴影。因此,为了减少发生“虐童”行为的几率,需要提高儿童安全意识。服务机构除了设立安全教育课程,还要设立心理辅导等相关课程。

三、结论

综上所述,“虐童”行为之所以频频发生,刑法规制的不完善占据很大的比例。经过上文分析可得,在完善“虐童”行为刑法规制过程中,需要将其主体扩大一定范围内,并且以取证调查制度为基础,以完善社会救助措施为核心内容,对儿童实施保护,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儿童的相关权益。

参考文献:

[1]钟幸孜,马雯,陈鲁川.论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J].法制博览,2018(30):35-37.

[2]纪智媛.论我国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05):13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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