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收入的会税差异

2018-03-03 02:27王攀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期

王攀

摘要:收入作为利润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企业的利润总额,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同时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基础,因而收入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会税差异的增多和复杂化,增大了会计核算和依法纳税的难度,成为税收征管与会计实务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会计收入;应税收入;会税差异

一、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1、目标不同

(1)会计:企业会计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2)税法:税法规范国家征税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问题。

2、原则不同

(1)会计:会计准则规定了8项原则:客观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及时性。

(2)税法:税法遵循的原则中不存在“谨慎性”原则。

3、法律依据不同

(1)会计:财务会计是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等。

(2)税法:税收则是依据现行税法确认计税依据、计算应税所得。

二、会计与税法在收入上的差异

1、收入范围的差异分析:

总的来说,税法确认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确认收入的范围:

①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

②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对应;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现金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入、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与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相对应。这部分属于会计中的利得,不作为收入核算。

2、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分析:

会计上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这是因为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只要纳税义务发生,不管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都需要缴纳税款。

3、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分析:

在收入确认的多种情形中,“赊销和分期付款”“包装物押金”两种情形的收入确认时间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赊销收入,会计上按照发出商品时以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税法上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若发出商品日期同书面合同约定日期在同一会计年度,则会税差异只存在时间的先后,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若发出商品日期同书面合同约定日期不在同一会计年度,则应在上一个年度进行收入纳税调减。

对于包装物押金,会计上,逾期时以未退回金额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对于包装物押金的确认时间以一年为限:凡超过一年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其中,相对特殊的确认情形是:除却黄酒啤酒的其他酒类,在收到押金时立即确认收入。

4、视同销售的差异分析:

对比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对视同销售的概念和处理,以下两项具有较大的会税差异:

①“貨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情形所述,货物只是发生了位置移动,所属权未发生变化,故只需征流转税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均不进行收入确认,不征收所得税。

②为保证流转税征收链条的完整,避免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及逃避纳税的现象,税法将会计准则不确认为收入的一些行为视同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会计上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则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

5、不征税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上不存在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而税法上对于不征税收入的范围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界定,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关于劳务收入的会税差异在于税法确认劳务收入时不承认谨慎性原则,只要是企业从事了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而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当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时,不确认收入。

8、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差异分析:

从概念界定上,有以下差异:

①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即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这主要是指的转让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收入,而不是使用权。

②会计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的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等,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利息收入,即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三、会税差异的对策

1、提高财务、税务人员的素质。

自15年《立法法》对税收进行重大修订后,相关法律条例不断更迭完善,对相关财务和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分清新规旧例,而且需要熟悉各种会税差异的调整。首先,相关从业人员需要培养与时俱进的精神品质,时刻关注税收法律条款和会计准则的修订,努力学习新的政策,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其次,企业应加强对从业者的集中性培训,从理论实务两个方面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2、加强税收法律和会计准则的协调性。

当前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相对繁杂且不成熟,与会计准则缺乏一定的协调性,二者很多问题上存在差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共同研究,找到差异并适当修正,一方面重点减少不当差异,降低会税冲突,在一些基本条款中尽量实现会税一致,降低税收征管和会计实务的处理难度,提高税收的效率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要协调好会计、税收双方面的需要,切忌盲目缩小差异,在一些特殊问题中应尽量保持双方的平衡。

3、加强会税立法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

立法部门和管理部门一个重理论一个重实务,二者的具体职责和管理目标不同,对同一问题的把控存在一定的差异。为缩小理论与实务的差异,两个部门应主动地沟通协调、交流合作。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相关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反馈,明确日常管理与理论研究的差异,同时,立法部门应根据反馈的情况不断完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

4、加强内外的监督和管理力度。

要改善当前的会税差异问题需要多方的监管和鞭策。首先,要加强企业内审的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期审查企业的财务信息,保证企业账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其次,会计事务所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职能,严格把关其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对出现的问题给予充分披露和合理建议,对企业进行相关政策的辅导,避免企业因不知新法规而出现漏税现象。最后,税务机关应发挥其监管职能,依据其稽查工作规程,加大对所属企业的监管,敢于查处、问责,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76-79.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G].中华人民共和图主席令,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