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构架下的互联网竞争规制探讨

2018-03-05 04:46崔静
法制博览 2018年11期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

摘要:新《反不当竞争法》弥补了原有法律规定中的缺陷,对互联网行业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进行了说明,为了确保针对这一法律的修订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本文将对新《反不当竞争法》环境架构下的竞争规制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规制;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254-01

作者简介:崔静(1980-),女,汉族,吉林白城人,硕士研究生,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大小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也逐渐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但对于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说,这一行业的高速发展也为法律条文的修订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对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来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了的“互联网专条”,即第十二条,这一条例设置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互联网企业竞争问题。但结合现状来看,第十二条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恶意竞争的出现,但也依然存在缺陷。本文将在对其具体内容进行论述的基础上分析这一条例中存在的缺陷,最后一部分内容则针对互联网企业间不正当竞争的判断准则进行了论述。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简述

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网络不正当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或强制跳转。结合百度诉青岛奥商一案来说,当用户进行搜索时,青岛奥商将会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弹出与百度搜索结果相近的内容,引导用户点击,进而导致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法院判决过程中,法院认为奥商公司的这一做法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这一点同樣可以利用实例来进行说明。在腾讯诉搜狗一案中,搜狗公司通过“输入法修复”窗口引导用户删除语言栏中QQ拼音的快捷方式,进而导致用户无法使用后者进行文字输入。显然,这样的做法属于明显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与上述内容相比较,这一点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存在很多争议,国际上有大量的互联网企业通过“不兼容”方式来进行竞争,苹果公司则是其中最为著名的实例。结合我国互联网企业间的竞争实例来看,腾讯公司就曾要求用户在腾讯旗下产品与360公司产品之间二者选一,依照第十二条中的内容,这一竞争方式已经属于不正当竞争,但对于具体界线的划分来说,执法机构及法院仍应结合实际状况做进一步的考量。二、互联网专条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的缺陷(一)过度强调技术干扰

结合上文中的内容来看,第十二条中对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进行判断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使用了相关技术进行干扰、这些干扰是否导致了经济损失的出现,但在互联网企业实际的竞争过程之中,部分竞争行为并不会直接对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造成负面影响,数据抓取就属于此类。若这些新型的竞争方式进一步发展,那么第十二条所能起到的作用自然也会逐渐降低。(二)对市场应对能力的关注度不够

结合现有数据来看,一旦执法机构或法院做出某个重要的司法判决,市场上的互联网企业就会迅速的根据这一判决结果对其自身的经营方法做出调整。举例来说,在优酷诉金山、爱奇艺等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之后,网络视频广告过滤软件也随之逐渐的在市场上消失了。对于企业来说,法院判决的震慑力是十分强大的,而这样的震慑力同时也激发着更多新型不正当竞争形式的产生。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针对这样的状况进行说明。三、互联网企业间不正当竞争的判断原则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执法机构及法院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判断的过程中还应参考以下内容:1、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2、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3、市场竞争秩序是否受到负面影响。在结合第十二条进行判断的基础之上,执法机构仍应结合实际状况对上述内容进行考量,以此来避免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固有缺陷。

以上文中提到的数据抓取为例,这一竞争行为可以从两方面来进行分析,对于数据抓取者来说,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性资源已经被侵犯,但同时,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和再利用,市场中很有可能迎来新一轮创新过程。对于数据被抓取的其他经营者来说,如果这部分经营者认为这些数据是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关键设施,并拒绝分享,那么就很有可能出现恶意不兼容的现象,构成恶意竞争。从这两方面来说,数据抓取对于抓取者和其他经营者来说都有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出现,而执法机构则应结合上述判断标准来做出合理的判决。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针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新内容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本文主要对修订后法律中包含的第十二条中仍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不正当竞争具体的判断准则进行了论述。总的来说,为了确保新型不正当竞争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相关单位仍应进一步对市场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确保法律的制订和修改符合市场需求。[参考文献]

[1]柴耀田.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结构性问题——兼评2018年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J].电子知识产权,2018(1).

[2]郑友德,王活涛.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顶层设计与实施中的疑难问题探讨[J].知识产权,2018(1).

[3]孟雁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中的商业道德解读——以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为例证[C].2012年市场经济与信用法治论坛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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