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困境与出路

2018-03-07 00:08
文化学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中心主义伦理学主义

崔 建

(晋中学院政治与历史学院,山西 晋中 030619)

生态伦理学是伦理学领域的一个新的研究方向,主要是针对全球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提出的。生态破坏,资源急缺,人类日益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近年来对生态伦理学的研究也日益增多。本文通过分析前人的一些研究,对生态伦理学这一新兴领域做进一步探讨。

一、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历程及内涵

从二十世纪开始,人类对大自然的破坏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伦理学界也不例外。最初是史怀泽提出“尊重生命的伦理学”,即一切生命都应被尊重,把伦理学的研究范围扩大到了人类以外的其他生命。美国利奥波德在《沙乡年鉴》中提出了“大地伦理学”,认为人类并不是自然界的主人,其他生物也是和人类一样平等的,因此,人类“应当尊重他的生物同伴”。日本的九山竹秋在《地球人的地球伦理学》中指出,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不应只在人与人之间,人与人之外的事物关系也很复杂,应该扩大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也就是把人与人之外的生物关系纳入其中。

对于生态伦理学的内涵,一般认为生态伦理学是人与自然协同发展的道德学说,但这一定义带来了许多困境,引起学者们关于自然的内在价值、自然是否有道德的权利等争论。肖巍在《生态伦理学何以可能》中的认为,生态伦理学是以生态环境为中介,即通过人与自然关系表现出来的人与人的关系。[1]这一观点比较符合人们理解的伦理学是调节人与人关系的学科这一定义。因此,生态伦理学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在环境保护上的一种利益关系。

二、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困境

(一)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理论困境

伦理在一定程度上是指人与人之间相处的道德准则。[2]伦理是主体间的一种关系,是一种同类之间的关系,而人和自然之间并不存在同类关系,且人与人之间具有共同的价值和权利,人和自然则没有这种共同的价值基础,因此,很难把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随意扩展是有缺陷的,会出现很大的矛盾。

(二)自然内在价值论的理论困境

生态伦理学核心部分是自然的内在价值论,旨在说明自然本身就有它的价值,是不受人类干涉的,有其先在性、自组织性与系统性,强调自然本身就是价值主体,能表现自己的价值。但这一内在价值是人们在把自然作为研究对象的前提下才认识到的,自然仍处于客体的地位,只能被认识,它并不像人类一样能自己表现自己的价值,而是需要人类去证明,它们的所谓内在价值也不过是生态伦理学家满足其研究需要的一种价值,即工具价值,这样就产生了矛盾,陷入内在价值论的理论困境。

(三)“敬畏生命”的方法论困境

“敬畏生命”的方法论把自然放在了一个神圣的地位,认为人类不应该干预自然,这里不仅包括破坏自然环境,还包括保护环境。也就是说,不论大自然发展的好坏与否,人们都应该置身事外,这就明显违背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不利于人与自然的发展,显然是错误的。

(四)整体主义的认识论困境

在认识论上,生态伦理学主张用整体主义的思维方式。例如,史怀泽认为“人和世界同属于一个整体”反映人与自然的“内在必然性”;罗尔斯顿则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来论证其内在价值。神秘主义总是与整体主义相伴而生,如罗尔斯顿认为自然的“内在价值”只能靠人们的感性认识来认识,这种认识并不是人们通过实践来体会的,而是一种直接感观到的,这就没有了理论基础,导致其陷入神秘主义的漩涡。

(五)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论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要求以人类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为根本价值尺度,理性审视人的正常需求,深化对自然价值的认识,认为只有人类才是道德主体,一切应该以人类的利益为准则,除了人类以外的其他一切生物是没有道德可言的,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则相反,认为其他生命也直接参与到环境价值尺度中,并非只有人类的利益,人与自然间有着直接的伦理关系。

三、解决生态伦理学发展困境的途径

(一)把实践观引入生态伦理学

马克思说过:“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3]生态伦理学也不例外,同样可以通过“实践”解决相关问题。首先,针对自然“内在价值”的困境,可以引入实践的观点来解决。自然本没有价值,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我们说自然有价值是通过实践确认的对人类有用的一方面,也就是自然的工具价值,如果没有实践,则不能说明它们有什么价值。因此,生态伦理学家们所说的内在价值其实也就是自然被人们所认识的工具价值。其次,通过引入实践观,冲破敬畏生命的自然神圣主义观念。实践是人们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活动,合目的性要求人们对自然要有所作为,而合规律性要求人们对自然要有所不为。因此,对于大自然,要在尊重其规律的基础上对它进行改造,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而不是一味地“袖手旁观”,任其发展。最后,通过引入实践观,打破整体主义的认识论困境。一方面,由于自然界是由各个具体的部分所组成的一个整体,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的合理性,为科学认识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自然界中任何部分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彼此之间都是联系的,进而决定了整体主义思维方式的必要性,也决定了科学认识的局限性及其思维方式的机械性。又因为自然界中整体与部分、系统和要素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使得整体主义思维方式和科学主义思维方式之间相辅相成、互相依赖,也就避免了走向神秘主义的歧途。[4]

(二)准确理解生态伦理学的定义

很多学者都致力于把伦理学的对象由人与人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肖巍认为生态伦理学是由生态环境作为中介的人与人的关系,这一观点符合伦理学传统定义要求。因为环境问题虽然表面上是人与自然的问题,是由于人类不适当的活动对自然产生了破坏,但究其根本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问题。因此,生态伦理学就是要调节环境问题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结语

生态伦理学的兴起是时代的呼唤,面对严重的环境和生态问题,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也显得十分必要。因此,本文通过归纳总结目前理论界的各种理论困境,提出应该引入实践观点并准确定义生态伦理学,将重点放到实践的推动上,切实为解决环境问题做出努力,发挥生态伦理学这一新兴领域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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